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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的出台,工业公建及民用住宅燃气用户对应规范必须设置燃气报警系统时,结合实际案例根据现场布局的情况,对燃气报警系统的设置做相应的分析研究与设计。
[关键词]燃气报警系统;技术规程;燃气报警探测器;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250-01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作为保证燃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在燃气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设计与安装时可参照的规范及内容都较少,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中只对燃气报警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与安装高度有条款规定,对细节安装要求和使用均没有详细的规范规定,2011年发布的《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发布。该规程为我们在燃气报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了有效和有力的参考依据。
1、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1.1、锅炉房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规定:“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根据规范要求锅炉房必须设置燃气报警探测器,且必须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锅炉房排风系统连锁,且排风机为防爆事故排风机。排风机控制箱上必须预留常开无源控制节点,由燃气用户方自行设置。
1.2 、生产车间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场所即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也包括民用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汽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汽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有些仓库、丙类生产厂房甚至丁类厂房中也有,如不采取措施仍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凡生产厂房我们均要求设置燃气报警探测器,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排风系统连锁不强制要求,一般我们设计时仍考虑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与电磁阀连锁,但与排风系统不连锁。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由建设单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生产厂房建设要求进行设计与考虑。
如工业用户中有生产车间与锅炉房,则生产车间与锅炉房最好分别设置独立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互不影响。如生产车间与锅炉房共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锅炉房内必须设置独立排风系统,且燃气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与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连锁。生产车间对此不作强制要求。
1.3、建用户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规定:“商业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燃氣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因此公建用户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必须与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连锁。排风机控制箱上必须预留常开无源控制节点,由燃气公建用户方自行设置。
2、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置要求
(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8条规定:“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
这条是防止燃气误报警造成误关闭电磁阀切断燃气供应而设立的,对照该条款,在公建用户厨房用气中,如燃气管道穿过独立房间(有独立门关闭的房间)再进入厨房时,我们均在每个独立房间内设置两只探测器,如整个通道无独立门,则根据探测器保护范围设置探测器。
(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5条规定:“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根据高度设置多层探测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3条规定:“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 时,应分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在《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中明确规定了“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0.5~2 m 处设探测器,且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探测器”,其目的是燃气经扩散后滞留最高点死角,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目前燃气报警探测器的设置每个城市有不同的考虑与做法。有的设计单位只是在燃气管道上方0.5~2m处设探测器,对最高点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的设计单位要求最高点燃气凝聚点必须设置探测器,下层由于涉及到厂房内设备布置对燃气报警管线走向是否有妨碍,如安装困难则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安装。
3、燃气报警管线设置与安装要求
(1)室外燃气报警管线埋地深度不小于0.7m,与燃气工艺管道净距保持1m以上。燃气报警管线埋地可穿管敷设,管口采取防腐措施,如埋地不穿管必须铺沙且盖砖加以保护,过路管线必须穿管保护。
(2)电磁阀电源线为强电220V,探测器信号线为弱电24V,不能同桥架和同管敷设,必须净距0.5m,如条件限制至少保持净距0.3m,且穿管或隔板保护。
(3)当输送介质为天然气时,燃气管道与电力线路只能平行敷设,或燃气管道敷设在电力线路上方。属于燃气管道配套的(如燃气紧急切断电磁阀电源线)可同管架敷设,但电线需穿管,且与燃气管道保持净距0.05m以上。
4、结语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的颁布为我们在燃气报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了有效依据,它的选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条款参照执行,并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这是一项长期而有效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涂建军.浅析燃气工程的质量管理[J].亚太教育. 2015(26)
[2]韩文丽.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控制的几点建议[J].科技与企业. 2014(03)
[3]张荣芳.燃气工程的设计管理问题[J]. 科技传播. 2013(24)
[关键词]燃气报警系统;技术规程;燃气报警探测器;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250-01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作为保证燃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在燃气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设计与安装时可参照的规范及内容都较少,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中只对燃气报警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与安装高度有条款规定,对细节安装要求和使用均没有详细的规范规定,2011年发布的《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发布。该规程为我们在燃气报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了有效和有力的参考依据。
1、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1.1、锅炉房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规定:“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根据规范要求锅炉房必须设置燃气报警探测器,且必须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锅炉房排风系统连锁,且排风机为防爆事故排风机。排风机控制箱上必须预留常开无源控制节点,由燃气用户方自行设置。
1.2 、生产车间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场所即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也包括民用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汽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汽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有些仓库、丙类生产厂房甚至丁类厂房中也有,如不采取措施仍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凡生产厂房我们均要求设置燃气报警探测器,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排风系统连锁不强制要求,一般我们设计时仍考虑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与电磁阀连锁,但与排风系统不连锁。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由建设单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生产厂房建设要求进行设计与考虑。
如工业用户中有生产车间与锅炉房,则生产车间与锅炉房最好分别设置独立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互不影响。如生产车间与锅炉房共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锅炉房内必须设置独立排风系统,且燃气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与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连锁。生产车间对此不作强制要求。
1.3、建用户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规定:“商业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燃氣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因此公建用户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必须与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连锁。排风机控制箱上必须预留常开无源控制节点,由燃气公建用户方自行设置。
2、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置要求
(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8条规定:“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
这条是防止燃气误报警造成误关闭电磁阀切断燃气供应而设立的,对照该条款,在公建用户厨房用气中,如燃气管道穿过独立房间(有独立门关闭的房间)再进入厨房时,我们均在每个独立房间内设置两只探测器,如整个通道无独立门,则根据探测器保护范围设置探测器。
(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5条规定:“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根据高度设置多层探测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3条规定:“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 时,应分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在《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中明确规定了“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0.5~2 m 处设探测器,且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探测器”,其目的是燃气经扩散后滞留最高点死角,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目前燃气报警探测器的设置每个城市有不同的考虑与做法。有的设计单位只是在燃气管道上方0.5~2m处设探测器,对最高点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的设计单位要求最高点燃气凝聚点必须设置探测器,下层由于涉及到厂房内设备布置对燃气报警管线走向是否有妨碍,如安装困难则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安装。
3、燃气报警管线设置与安装要求
(1)室外燃气报警管线埋地深度不小于0.7m,与燃气工艺管道净距保持1m以上。燃气报警管线埋地可穿管敷设,管口采取防腐措施,如埋地不穿管必须铺沙且盖砖加以保护,过路管线必须穿管保护。
(2)电磁阀电源线为强电220V,探测器信号线为弱电24V,不能同桥架和同管敷设,必须净距0.5m,如条件限制至少保持净距0.3m,且穿管或隔板保护。
(3)当输送介质为天然气时,燃气管道与电力线路只能平行敷设,或燃气管道敷设在电力线路上方。属于燃气管道配套的(如燃气紧急切断电磁阀电源线)可同管架敷设,但电线需穿管,且与燃气管道保持净距0.05m以上。
4、结语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的颁布为我们在燃气报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了有效依据,它的选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条款参照执行,并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这是一项长期而有效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涂建军.浅析燃气工程的质量管理[J].亚太教育. 2015(26)
[2]韩文丽.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控制的几点建议[J].科技与企业. 2014(03)
[3]张荣芳.燃气工程的设计管理问题[J]. 科技传播. 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