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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于近日全文发布,其中最为引人关注处在于,该文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
这一表述预示我国金融机构“只生不死”将成为过去时。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着意维护的金融稳定固然可收一时之效,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额回报,不惜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只生不死”必然催生的道德风险其实更不利于稳定诉求。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导致整个金融生态不仅缺失优胜劣汰进化机制,甚至反而怂恿纵容逆向选择。有研究表明,中国银行业中存在一种反常现象,即在效率低的银行取得贷款的成本反而低于效率高的银行,面对前者的非理性竞争,后者的效率优势反而成了竞争劣势。而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又会因资金配置失当,最终拖累整体经济效率提升。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的先决条件是国家给予金融机构信用背书,以及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给予个人债权全额兑付。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均已引入比重不等的外资与民资,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保留以往全体纳税人出资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惯常做法,不仅其效率值得怀疑,公平与否更有待商榷。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的高昂成本迫使监管层坚持实行高度管制。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12项内容中明确包括,“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而银监会另有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或者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此导致当地多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小贷公司仍然徘徊在“玻璃门”外。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弊大于利几无疑义,但却长期未见根治。究其原因,除了显而易见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根本性诉求,另有一个易被忽视的时代背景。自最近一轮金融业大规模注资重组以来,适逢中国经济连续十年高速增长,而金融业作为最为典型的顺周期产业,在此期间基本不存在“破产”之虞。不过现在,随着经济增长逼近拐点,再加上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必然加剧金融业竞争,对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必须及早未雨绸缪。
当然,金融机构“只生不死”作为此前长期性、重大性制度安排,自然也有其合理的成分,如金融机构破产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以及中国的金融改革成果仍待时间予以确认,等等。而关于这些考量,我们相信,随着中国金融业宏、微观基础不断夯实,将有助于建立完善起中国的适度、完备、风险可控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这一表述预示我国金融机构“只生不死”将成为过去时。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着意维护的金融稳定固然可收一时之效,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额回报,不惜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只生不死”必然催生的道德风险其实更不利于稳定诉求。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导致整个金融生态不仅缺失优胜劣汰进化机制,甚至反而怂恿纵容逆向选择。有研究表明,中国银行业中存在一种反常现象,即在效率低的银行取得贷款的成本反而低于效率高的银行,面对前者的非理性竞争,后者的效率优势反而成了竞争劣势。而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又会因资金配置失当,最终拖累整体经济效率提升。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的先决条件是国家给予金融机构信用背书,以及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给予个人债权全额兑付。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均已引入比重不等的外资与民资,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保留以往全体纳税人出资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惯常做法,不仅其效率值得怀疑,公平与否更有待商榷。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的高昂成本迫使监管层坚持实行高度管制。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12项内容中明确包括,“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而银监会另有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或者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此导致当地多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小贷公司仍然徘徊在“玻璃门”外。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弊大于利几无疑义,但却长期未见根治。究其原因,除了显而易见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根本性诉求,另有一个易被忽视的时代背景。自最近一轮金融业大规模注资重组以来,适逢中国经济连续十年高速增长,而金融业作为最为典型的顺周期产业,在此期间基本不存在“破产”之虞。不过现在,随着经济增长逼近拐点,再加上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必然加剧金融业竞争,对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必须及早未雨绸缪。
当然,金融机构“只生不死”作为此前长期性、重大性制度安排,自然也有其合理的成分,如金融机构破产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以及中国的金融改革成果仍待时间予以确认,等等。而关于这些考量,我们相信,随着中国金融业宏、微观基础不断夯实,将有助于建立完善起中国的适度、完备、风险可控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