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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融合发展背景下,我国电视传播形成有线、无线和网络传播等多种形态的融合。而在当前媒体环境和版权环境中,电视作品著作权权属关系模糊。在媒体融合发展背景下应当在尊重作品著作权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立足契约方式规范电视传播的权利关系;同时应该以电视著作权主体为依据拆分电视传播权属关系,从而实现电视传播权利性质和权属关系的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