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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其中,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取得工作成绩的前提和保证。可以说,“五个方面”的内容与检察业务工作两者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密不可分的,如果检察机关离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那么,检察工作就将迷失方向,一事无成,甚至逾越执法轨道。现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两者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问题提出探讨。
一、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巨大的工作重任,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其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具体要做到“履行四大职能”、“发挥四大作用”。
一是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发挥惩治犯罪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要把维护稳定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活动,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发挥反腐倡廉的主导作用。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廉政勤政。要依法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三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宪法》赋予的监督作用。要全面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决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徇私枉法以及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特别是要注重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执法和司法不公的案件,依法保护人权。坚决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履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的合力作用。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过出庭、上法制课、发检察建议、提供法律咨询、受聘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形成强大的部门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推行首办责任制、预约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止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在思想上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做到“心中想着人民”。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随时想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执法过程中,首先想到的就是人民,把人民群众“想什么、急什么、盼什么、要什么”等需求列入执法工作内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在行动上要坚定执法为民的意志,做到“一切为了人民”。确立“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理念,始终把“为民执法”作为检察机关的唯一执法目标,在开展执法工作的同时,要为民着想、为民解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检察机关,更加接受检察机关,进一步密切和谐检民关系;再次,在工作上要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做到“一切依靠人民”。法以民为本,法为民所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不但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而且要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尊重和保护人权,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真正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把握执法为民的重点,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围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纠正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是检察机关的价值取向。因此,作为检察干警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五条标尺”。一是执法要“严”。坚持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机关的最基本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已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二是守法要“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首先要把握好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凝罪从无”。其次要把握好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三是用法要“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当前,在我们检察干警中有的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办案中只重视案件的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是可有可无 、多此一举的东西。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是依法要“公”。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同时,执法公正也是保障公民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五是违法要“究”。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两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对案件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伤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执法公正。
四、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
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从宏观上就是要围绕“四大建设”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从微观上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在服务大局工作上要正确处理好“两种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服从与服务的关系。首先,必须服从于党委的正确领导。行动上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党管原则;坚持向党委请示和汇报的工作制度;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党委中心工作的方针;坚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山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坚持做好党委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其次,必须服务于山区经济的发展。一是增强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观念。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履行法律监督,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在一手抓法律监督的同时,一手抓打击犯罪,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的第一要务,确保一方平安;二是增强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性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制订出不同的服务措施,为地方经济、民营企业以及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分析发案原因,针对一些薄弱环节,为发案单位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增强检察工作为社会服务的观念。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送“法”下乡、上门讲座、进校授课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二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打击上,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稳作为第一责任。具体做到“五抓”:一抓维稳。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二抓严打。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严打”工作机制和治安防控体系;三抓综治。建立综治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综治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作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四抓办案。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保护上,要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瞄准打击目标,明确打击对象,该打的要严打,该保的要重保,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树立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职能,把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为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五、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取得工作成绩的前提和保证
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政治保证。检察机关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是《宪法》所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历史证明,检察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正确领导,才能取得检察工作的新成效。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关键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思想意识上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检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大局;思想上加强检察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党的路线统一检察人员的思想,保证其公正廉洁地行使检察权;组织上加强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不代行检察职能,不包揽具体业务,因而也不妨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且,检察机关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具有更充分的依据和权威排除各种干扰和不利影响,依法独立地运用各项检察职权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在行动上要自觉接受并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主动争取党委和重视和支持,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去。
三是在工作上要把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任务抓落实。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牢牢把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这个大目标,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持宪法、法律的权威中来谋划。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措施,保证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巨大的工作重任,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其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具体要做到“履行四大职能”、“发挥四大作用”。
一是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发挥惩治犯罪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要把维护稳定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活动,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发挥反腐倡廉的主导作用。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廉政勤政。要依法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三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宪法》赋予的监督作用。要全面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决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徇私枉法以及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特别是要注重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执法和司法不公的案件,依法保护人权。坚决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履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的合力作用。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过出庭、上法制课、发检察建议、提供法律咨询、受聘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形成强大的部门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推行首办责任制、预约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止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在思想上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做到“心中想着人民”。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随时想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执法过程中,首先想到的就是人民,把人民群众“想什么、急什么、盼什么、要什么”等需求列入执法工作内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在行动上要坚定执法为民的意志,做到“一切为了人民”。确立“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理念,始终把“为民执法”作为检察机关的唯一执法目标,在开展执法工作的同时,要为民着想、为民解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检察机关,更加接受检察机关,进一步密切和谐检民关系;再次,在工作上要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做到“一切依靠人民”。法以民为本,法为民所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不但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而且要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尊重和保护人权,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真正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把握执法为民的重点,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围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纠正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是检察机关的价值取向。因此,作为检察干警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五条标尺”。一是执法要“严”。坚持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机关的最基本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已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二是守法要“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首先要把握好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凝罪从无”。其次要把握好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三是用法要“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当前,在我们检察干警中有的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办案中只重视案件的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是可有可无 、多此一举的东西。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是依法要“公”。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同时,执法公正也是保障公民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五是违法要“究”。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两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对案件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伤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执法公正。
四、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
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从宏观上就是要围绕“四大建设”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从微观上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在服务大局工作上要正确处理好“两种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服从与服务的关系。首先,必须服从于党委的正确领导。行动上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党管原则;坚持向党委请示和汇报的工作制度;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党委中心工作的方针;坚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山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坚持做好党委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其次,必须服务于山区经济的发展。一是增强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观念。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履行法律监督,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在一手抓法律监督的同时,一手抓打击犯罪,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的第一要务,确保一方平安;二是增强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性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制订出不同的服务措施,为地方经济、民营企业以及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分析发案原因,针对一些薄弱环节,为发案单位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增强检察工作为社会服务的观念。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送“法”下乡、上门讲座、进校授课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二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打击上,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稳作为第一责任。具体做到“五抓”:一抓维稳。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二抓严打。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严打”工作机制和治安防控体系;三抓综治。建立综治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综治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作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四抓办案。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保护上,要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瞄准打击目标,明确打击对象,该打的要严打,该保的要重保,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树立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职能,把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为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五、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取得工作成绩的前提和保证
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政治保证。检察机关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是《宪法》所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历史证明,检察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正确领导,才能取得检察工作的新成效。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关键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思想意识上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检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大局;思想上加强检察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党的路线统一检察人员的思想,保证其公正廉洁地行使检察权;组织上加强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不代行检察职能,不包揽具体业务,因而也不妨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且,检察机关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具有更充分的依据和权威排除各种干扰和不利影响,依法独立地运用各项检察职权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在行动上要自觉接受并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主动争取党委和重视和支持,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去。
三是在工作上要把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任务抓落实。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牢牢把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这个大目标,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持宪法、法律的权威中来谋划。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措施,保证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