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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已经对行政裁量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程序性及实体性法律控制体系,此种法律控制体系能够提升行政裁量的合目的性与可接受性。但是,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增长,既有控制体系在前述两方面的能力都面临冲击。对此,行政法应当建立一种具备开放性、调试性、统合性的法律控制体系,超越单纯的个案考量,形成处理不确定性问题的积累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