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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冤狱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近年来,因向商家索赔而遭关押、甚至判刑的案例还有不少。
仅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在华硕维权中文论坛上列举的就有:
1999年,黑龙江省一钢铁厂技校教师王某曾给“布头冰淇淋”厂家写了一封信,称他是公司的经销商兼消费者,几天前他卖给消费者的一只冰淇淋的脆皮上粘了一块拖布线头,使他在经济上蒙受了巨额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打击,他希望公司赔偿他50万元。公司接此信后认为王某系敲诈厂家,立即报警。后来,王某到公司索赔时,被警方刑事拘留。不久,一审法院以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2年,哈尔滨市南岗区两名公民多次从多家医院开出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
2003年,河南省汝南县张献青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献青多次以向上级和新闻部门反映汝南县电业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由,利用被反映单位领导惧怕影响单位声誉的心理,素要钱物,最后得到5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献青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4年,沈阳市民李树茂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向生产厂家索赔5000元,成为辽宁第一个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的消费者。
从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纷纷落马也可见一斑。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臧家平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3年。据介绍,臧家平案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中被判刑的第一人。
收到一条短信,以为是朋友发来的,回过去竟然损失了大笔话费。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的陈曙光不堪欺诈短信骚扰,多次状告通信运营商索赔,不想反被当地的通信运营商起诉其敲诈。2008年4月3日投诉SP的专业户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国青年报》在报道时有这样一段话:在他和辩护律师看来,他的被判有罪,应当被记录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中。
有消费者在博客中感叹:中国的维权实在是太难了。由大到奢侈消费品,小到油盐酱醋,生活中有太多的霸王条款。不过,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热衷于维权。说不定,不维权或许只损失几十元钱,一维权可能会是几千元的投入了。由于有这种想法,在很多时候不是受到太大侵权的情况下,不少消费者吃亏以后都放弃维权。为啥?维权的成本太高了,产生所谓的“打不起官司”现象。有调查显示:近98%的广州市民曾遭遇霸王条款,选择能忍则忍的高达51.2%!对现实中复杂烦琐的投诉程序和畸高的维权成本,许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不得不“望而却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私了。
一位自称“农民工”的消费者留言称:“俺们这帮民工最怕买到假冒货了。因为一旦买倒只能自认倒霉,不敢去搞什么维权,就算那件物品价值成百上千。如果去维权,后果很惨。往往一年就白忙活了!”
消费者大都认为,维权无论是投诉还是起诉,都需要不菲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所以一般说来,消费者走上这条道路也是经过再三权衡的,不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且有一定胜诉的把握,不会顶这个风,冒这个险。
消费者贾如军的网评颇具代表性:许多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相关消费法规和政策都有了,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也齐备了,而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反而变得艰难了呢?从本质上讲,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设立执法管理部门,其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时投诉有门。可消费主体维权信心的缺失,使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被置于尴尬的境地。
仅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在华硕维权中文论坛上列举的就有:
1999年,黑龙江省一钢铁厂技校教师王某曾给“布头冰淇淋”厂家写了一封信,称他是公司的经销商兼消费者,几天前他卖给消费者的一只冰淇淋的脆皮上粘了一块拖布线头,使他在经济上蒙受了巨额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打击,他希望公司赔偿他50万元。公司接此信后认为王某系敲诈厂家,立即报警。后来,王某到公司索赔时,被警方刑事拘留。不久,一审法院以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2年,哈尔滨市南岗区两名公民多次从多家医院开出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
2003年,河南省汝南县张献青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献青多次以向上级和新闻部门反映汝南县电业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由,利用被反映单位领导惧怕影响单位声誉的心理,素要钱物,最后得到5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献青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4年,沈阳市民李树茂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向生产厂家索赔5000元,成为辽宁第一个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的消费者。
从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纷纷落马也可见一斑。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臧家平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3年。据介绍,臧家平案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中被判刑的第一人。
收到一条短信,以为是朋友发来的,回过去竟然损失了大笔话费。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的陈曙光不堪欺诈短信骚扰,多次状告通信运营商索赔,不想反被当地的通信运营商起诉其敲诈。2008年4月3日投诉SP的专业户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国青年报》在报道时有这样一段话:在他和辩护律师看来,他的被判有罪,应当被记录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中。
有消费者在博客中感叹:中国的维权实在是太难了。由大到奢侈消费品,小到油盐酱醋,生活中有太多的霸王条款。不过,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热衷于维权。说不定,不维权或许只损失几十元钱,一维权可能会是几千元的投入了。由于有这种想法,在很多时候不是受到太大侵权的情况下,不少消费者吃亏以后都放弃维权。为啥?维权的成本太高了,产生所谓的“打不起官司”现象。有调查显示:近98%的广州市民曾遭遇霸王条款,选择能忍则忍的高达51.2%!对现实中复杂烦琐的投诉程序和畸高的维权成本,许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不得不“望而却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私了。
一位自称“农民工”的消费者留言称:“俺们这帮民工最怕买到假冒货了。因为一旦买倒只能自认倒霉,不敢去搞什么维权,就算那件物品价值成百上千。如果去维权,后果很惨。往往一年就白忙活了!”
消费者大都认为,维权无论是投诉还是起诉,都需要不菲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所以一般说来,消费者走上这条道路也是经过再三权衡的,不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且有一定胜诉的把握,不会顶这个风,冒这个险。
消费者贾如军的网评颇具代表性:许多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相关消费法规和政策都有了,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也齐备了,而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反而变得艰难了呢?从本质上讲,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设立执法管理部门,其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时投诉有门。可消费主体维权信心的缺失,使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被置于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