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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补偿和威慑的双重功能,判处反垄断损害赔偿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它与认定垄断违法行为之理据间的关系。在本评论中,阿瑞达教授分析了几种尽管被告已被认定违法但根据这一根本命题拒绝判处金钱损害赔偿的情形。阿瑞达教授以巡回上诉法院在特雷德韦案和弗特纳案中的判决为实例说明,忽视损害赔偿与实体责任基础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错误的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