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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是注重实用,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反对过分注重法律的逻辑。卡多佐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关于裁判方法的论述中。卡多佐认为裁判方法有四种,即逻辑推理、习惯方法、传统方法以及社会学方法。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卡多佐赞成法官造法,但认为法官造法只是例外;赞成司法审查,但坚持法官必须维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