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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三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设立二十年来,这三项职权得到了有效行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种种因素的制约,距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一定距离。实践证明,只有用好决定权,把好“大事”的关,用好任免权、把好“用人”的关,用好监督权,把好“执法”的关,才能真正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这是摆在县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探索和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