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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政学者对税收概念的表述虽众说纷纭,却无实质性区隔。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并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形式。马克思认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为满足福利支付和转移支付的需要,国家须动用部分国民生产总值对收入进行结构性重组,使之有利于国家和转移支付的获取者,重组收入结构的主要手段是税收。有别于公共事业费、保险费和社会公共福利费,国家通常并不向纳税人提供特定回报,故税收是向国家的一种让渡。此外,任何税收均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干预,它不仅考虑谁必须纳税,且虑及经济行为主体面对纳税会有何种行为变化。多数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会试图进行合法的或非法的避税,或将纳税义务转嫁给他人,其结果就影响了价格、生产、就业、增长以及收入和财产的分配。伊斯兰与《管子》税收思想既不乏税收之一般特征,又因受各自文化体系影响而独具内蕴。
伊斯兰税收体系分为宗教性税收和政府世俗性税收,天课、五一税、吉兹耶(人丁税)属于宗教性税收,伊斯兰沙里亚法对这些税收多有阐说。政府世俗性税收为附加税等,由政府酌情制定税收比率和使用途径。亦即,前者为宗教性规约,属于固定税收,后者则由伊斯兰世俗政权自行规定。
作为世界性宗教,虽则都具宗教规约,但伊斯兰教无疑更倾向于通过一系列具体规范指导穆斯林社会行为。作为一种操控型亦或操作型的宗教,《古兰经》及圣训规范着穆斯林社会生活,其具体规约对信众具有行为指导意义。则卡提作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经《古兰经》加以规约,后经"圣训"日渐完善成为宗教功课。则卡提在《古兰经》"麦加章"与"麦地那章"均有涉及,"麦加章"中"则卡提"为成功信士具备的主要特征,对其描述较为笼统,它根据信士信仰程度及贫民需求自行施舍,"麦地那章"规定了则卡提起征点和应交份额,并强调其主命性质。作为"安拉的定制",则卡提因带有律法约束性质不同于施舍捐赠,伊斯兰教经由宗教信仰、精神、道德、社会经济关系等多方阐述则卡提制度。
缴纳条件。(1)完全拥有。伊斯兰教认为财产拥有者是安拉,安拉创造财富并将之赐予人类,个人对安拉所赐财产具有独立支配权与经营权方可缴纳则卡提。(2)可增长的财富。则卡提本义即为"增长",即缴纳财富在实际运营中需有所增加。此外,伊斯兰教认为施舍、完纳则卡提等善举虽短期内消减财富,但最终会使财富有所增益,认为这来自安拉的许诺:"你们所施舍的东西,他将补偿它。""你们所施舍的财物,欲得安拉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3)达到起征点。旧译"满贯",各国则卡提税收比率按照升值税原则计算,如若财产未达到一定数额,仅够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则不必缴纳。(4)除却基本需求,从剩余财物中缴纳。(5)缴纳者无债务。(6)依据伊斯兰教历年(354、355天),年均缴纳一次。(7)缴纳者须为成年、自由、理智的穆斯林。"成年"以男性梦遗,女性月经初潮伊始;"理智"为思维健全者;"自由"则指奴隶、战俘与人质以外者。
缴纳种类及税率。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税收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则卡提的征收既实施货币税,亦包涵实物税。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资财达到若干则每年应缴纳规定税率,商品和现金纳1/40,农产品纳1/20-1/10,骆驼、牛、羊和矿产各有不同税率,多以1/10征取。不同财产种类税率有所不同,如商业利润按年终纯营利的2.5%抽取则卡提,农业则卡提收取10%,亦即什一税。伊斯兰经典对部分缴纳种类有所阐述,涉及动物类、农作物、矿产和水产、金银等。非法获得的财物没有则卡提,因为圣训有言:"安拉不接受非法的钱财的施舍。" 禁止双重征收则卡提,如对于农作物不可既征收农作物则卡提,同时又按商品征收则卡提,类似现今税收政策上的"禁止双重税收"论。没有明确缴纳种类的则笼统使用"财产"一词加以阐述,"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以使他们纯洁,使他们的财产干净。"
则卡提征用。伊斯兰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则卡提的核定与征收,非伊斯兰国家一般无此专门机构,故穆斯林将则卡提直接交予经济困窘者、清真寺、社会团体,使则卡提发挥扶危济困之功效。《古兰经》阐明了接受则卡提的对象:"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安拉的定制。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不得享用则卡提者为:资财达到满贯的穆斯林;夫妻不能互施对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长辈与儿孙等幼辈之间不能互施则卡提,若幼辈生活确有困难,长辈可给予儿媳或女婿;有工作能力而不劳者不得享用则卡提。
抗缴则卡提的惩罚。伊斯兰教对拒交则卡提者首先予以后世惩罚:吝惜安拉所赐恩惠的人,绝不要以为他们的吝啬,对于他们是有益的,其实,那对于他们是有害的;复活日,他们所吝惜的(财产),要像一个项圈一样,套在他们的颈项上。此外,对拒交则卡提者亦有现世警戒:"与则卡提混在一起的财富将被毁"、"当一个民族拒交则卡提时,安拉就会降饥荒给他们。"现代伊斯兰世界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于则卡提范围的主张并不统一,大多认为一切形式的物质财富,诸如股票、保险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备用资金、租赁建筑物、雇用车辆、机械设备和其他资本货物等都属于课税范围,传统的纳课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予以扩充。可是有的认为,只有工业部门生产的可投放市场的产品,可像其他商品一样征收2.5%的年税。有的认为,工业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应征收高达10%的年税。有的认为,工业品的应课税率十分复杂,涉及工资、折旧、成本核算、物价指数等因素,应以不同工业部门的生产率为基数加以推算,宜采取浮动的灵活税率。此外,变更税率问题、则卡提税入的分配、利息与则卡提的关系、则卡提的功能等,均是伊斯兰世界教法学家、学者争论的焦点。
古代阿拉伯社会贫富悬殊,加剧了社会矛盾,伊斯兰教以宗教戒律号召穆斯林施济贫者,赢得了民众。先知穆罕默德传教初期则卡提表现为施济贫者的慈善行为,后被定为伊斯兰教国家律法固定下来,完纳则卡提逐渐演变为税收制度,迄今仍是伊斯兰国家的主要税制之一。则卡提税入约占沙特阿拉伯国民毛收入的10%,年收入超过10亿里亚尔,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约占4%。则卡提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通常由宗教机构掌管,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其税制相当于财富调节税,受到伊斯兰国家政府和宗教界的高度重视,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公正的体现。二战后,伊斯兰世界一度盛行的伊斯兰社会主义和现代伊斯兰福利国家的理论学说,几乎无不以则卡提制度为基础,其含义和功能在现代语境中已远远超出传统内涵。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伊斯兰复兴的倡言者将其纳入伊斯兰经济学或伊斯兰经济体系,加以更宽泛的解释。
今日教法学家解释则卡提的用途包括多种形式,他们倡导伊斯兰国家应建立独立的则卡提管理机构,为需要资助者创办医院、学校、住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保证则卡提分配合理且利用得当。多数教法学家关注石油开采问题,认为盛产石油的伊斯兰国家如能将石油收入的20%(相当于几百万美元)作为则卡提支持本国或其他伊斯兰国家的贫困地区,伊斯兰世界的贫苦问题就会解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医生、工程师等,除了职务工资,其他收入的10%应作为则卡提缴纳。
《管子》是一部哲理精深、包罗宏富的中国先秦典籍,糅合了法、儒、道、阴阳等诸家思想,涵盖哲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军事学等。《管子》三居其二阐述经济问题,是较早阐释经济哲学问题的古代典籍,《中国经济思想史》的著者胡继窗称它"是战国中期出现的一本伟大经济巨著",诚非妄言。《管子》内容主涉经济伦理原则之确立、经济价值取向之博弈、经济管理、税收思想、货币伦理等,其经济议题范围之广泛、立论之精到、影响之深远,为先秦古籍所鲜见。
《管子》身逢井田制崩溃,租税制度面临调整、改革的时代。《管子》顺应时代潮流,提出了卓杰的租税思想,蕴涵了经济发展系统中深厚的人文关怀与伦理诉求。《管子》有租、籍、税、赋等多种不同的赋税种类,或因征收对象不同而有异,或因征收名目不同而有别,按我国经济史学家巫宝三先生的观点,这几个词的用法虽有些差异,但意义基本相通,在此不加以区隔。
"均地分力";"与之分货"的税收方式。管仲治齐时,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土地租税制度,这是农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相地而衰征",亦即,按照土地肥沃贫瘠的等级不同,征收不同数量的租税。"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均地分力";"与之分货"。
"均地分力"亦即将不同土地按一定标准进行折合,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管子•乘马》规定:木质优良,"可以为棺,可以为车"的林地,"五而当一"(即五亩折合耕地一亩);木质稍次,"可以为材,可以为轴"的"蔓山","九而当一";"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未木者"则"百而当一"。"均地"是为了便于计算出劳动需要量,分析劳动效率,估计产量并确定租税,"分力"则是根据均地所计算出的劳动量分派劳动力。通过"均地分力"将"千耦其耘"的集体劳作改为分散、自由、灵活的个体独立经营。"与之分货"即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按产量缴纳实物地租,部分收获物交予国家,余者留与生产者自用。
如若说,"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晚),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则"与之分货"在于使"民尽力"了,正如管氏所言:"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征)矣二审其分,则民尽力矣。"
注重公平;"贫富有度"的税收理念。《管子》要求按劳动成果的多少,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管子•权修》篇云:"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其积多者食多,其积寡者食寡,无积者不食。"《管子》进一步论证这种分配方式的科学性:"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诈;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此外,《管子》倡导公平分配,关照弱势群体。"量委积之多寡,定府官之计数。养老幼而勿通(遗),信利周而无私。"更甚者,《管子》试图将这种人道主义伦理思想推及诸侯国,"再会诸侯令曰:养孤老,食常疾,收孤寡"。
《管子》推崇"贫富有度",反对甚贫或巨富,认为"贫富无度则失"。所谓"失",就是"甚贫不知耻,甚富不可使"。《管子•国蓄》篇亦云:"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售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为此,政府宜采取积极措施,运用轻重之术"调通民利",以求"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如若"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此外,《管子》禁防豪商"与国争利",劝其对贫者给予贷放, 裁减征税,利用财政方式调剂各地劳动果实并减轻租税负担,令豪家借贷现金或实物给农民,低其利率或不收利息,甚而劝其不索还本钱。
(一)比较伊斯兰天课与《管子》税收思想,发现二者颇具相似之处
其一,二者均具目的税特质。
根据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目的税又称"特别税"、"特定税",系"一般税"的对称,指专门用于某种特别经费支出或作为国家的特殊调节手段而课征的税收。目的税一般有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环节和征收方法,以体现国家一定的经济政策,达到对社会经济活动针对性地调节。
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的核心是既维护私人占有,又防止贫富过分悬殊,维护穷人获得真主所赐的维持其生计的财产权利。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分配不公。为使分配相对公平,必然要用多种手段加以协调,伊斯兰教采取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系列举措,如缴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居奇和禁止高利贷等,保证相对均平地享有财富,凡此种种对财产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究其实质,均是为解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悬殊过大,进而协调社会矛盾,实现人人得享真主所赐的财富。
古代阿拉伯社会贫富悬殊,加剧了社会矛盾,伊斯兰教以宗教戒律号召穆斯林施济贫者,赢得了民众。先知穆罕默德传教初期天课表现为施济贫者的慈善行为,后被定为伊斯兰国家律法固定下来,完纳天课逐渐演变为税收制度,迄今仍是伊斯兰国家的主要税制之一。天课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通常由宗教机构掌管,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其税制相当于财富调节税,受到伊斯兰国家政府和宗教界的高度重视,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公正的体现,彰显了很强的目的性。
《管子》重视社会生产的经济利益分配,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富裕的残余封建领主、新兴的富商蓄贾和大地主、高利贷者组成社会的富豪集团,即《轻重甲》篇所谓"迁封食邑、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管子》意识到豪家与贫民的对立,将其置于威慑国家政权安危的高度来对待,故其关涉分配的重要举措就是行均富,抑兼并:一,国家掌握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农忙时贷放、赊售,亦或租借给贫民,即《轻重篇》所谓"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待秋收后偿还;二,国家运用价格杠杆亦即轻重之术,对市场进行干预,《国蓄篇》云:"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以摧抑富商蓄贾伺机囤积居奇、巧取豪夺;三,国家运用财政政策以丰补歉,调剂民食,减轻生产者的租税负担。《入国篇》曰:"岁凶,庸人訾厉,多死丧,弛刑罚,赦有罪,散仓粟以食之。"四,国家运用政权的威慑力与影响力,迫使富商蓄贾以低息、无息方式向农民贷款,甚至无偿地废弃贷款债权。在此,《管子》的税收举措彰显了在国家政权干预下运用轻重之术、通调民利实现行均富、抑兼并之目的。
其二,二者均具所得课税性质。
20世纪以降,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经济危机更为频繁,尤其是1929一1933年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使资本主义制度受到极大动摇,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和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使一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传统的自由放任学说和"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等产生怀疑,开始探寻新的经济理论,在此背景下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一1946)在其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简称《通论》)中系统论述反传统的经济思想,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不能自动处于均衡状态,需求小于供给,生产过剩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因此国家对经济的适当干预是经济均衡得以恢复和保持的必要条件,税收无疑是有效的干预方式之一。"后凯恩斯主义流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在传统税收的"利益原则"和"牺牲原则"基础之上提出"公平合理"原则。德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纽马克(F•Neumark)在《Grundsatze gerechter and okonomisch rationaler Steuerpolitik》一书中结合西方国家经济改革实际,提出了建设税制的18项原则,其中伦理或社会政策原则包涵如下具体原则:普遍原则,即所有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备纳税能力,且有义务纳税,就应不分国籍、种族、阶级、身份、宗教信仰,一律使其纳税;公平原则,即处于相同纳税关系者在同一税种上享受相同待遇,处于不同纳税关系者在同一税种上应受不同处理;量能课税原则,即税收负担的分配应以个体纳税能力为据,纳税能力依据个体财产所得来衡量,综合消费税制下可依据消费来衡量,所得课税的征收便为其一。
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不同纳税能力和最符合分配和经济政策目标的税种,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以一定的收入水平为界限,高于界限以上的收入按一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强制课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所得课税能够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首先,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并非纳税人的总所得额,而是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之后的净所得额,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其次,所得课税一般采用累进征税的办法,且大多配合以各种宽免、扣除等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具有较高的公平性。伊斯兰天课制度具有所得税制属性,所得课税的性质和特征在天课制度里都具备,作为实质意义上的一种个人所得课税,天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体现了公平和效益原则。
《管子》税收政策在对待"巨家"和"小家"之间有所区别,要求对"巨家"的高消费征收高消费税,"……去其田赋,其租以山: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非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
这一点与现代社会的征收高所得税、高消费税完全一致,其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收入,消减收入的两级分化,促进社会公平。
(二)二者的区隔
其一,天课课额有具体规定,《管子》税收则无任何数量方面的规约。
任何税收均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干预,它不仅要考虑谁必须纳税,且要虑及经济行为主体面对纳税会有何种行为变化。多数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会试图进行合法的或非法的避税,或将纳税义务转嫁给他人,其结果就影响了价格、生产、就业、增长以及收入和财产的分配。
伊斯兰天课的益处在于易于操作,也易于救济困难者。天课作为宗教性规约,其宗教制度性的益处在于可以束缚部分自觉性不高的信众,为扶贫带来制度性的保证。换言之,伊斯兰的天课既有制度规定,又有自觉要求。依据商品种类的不同,其缴纳额度有所变动,如商品和现金纳1/40,农产品纳1/20-1/10,骆驼、牛、羊和矿产各有不同税率,多以1/10征取。《管子》的税收只有制度性规定而无任何数量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仅仅倚靠国家权利、政治机构等政治强力保障实施。
其二,天课系直接税,《管子》倾向于间接税。
税收以其是否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对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财产等课征的税,为直接税。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他人负担的税。对以商品、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等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称之为间接税。间接税一般通过提高售价压低进货价格或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等办法,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天课征收基本属于直接税。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资财达到若干则每年应按规定税率纳课,不同财产种类课率有所不同,如商业利润按年终纯营利的2.5%缴纳天课,农业天课税额则收取10%,亦即什一税。征收天课时,按年度直接征收固定的税率。
《管子》成书于战国时代的篇章,主张依靠行政方法收直接税。《幼官》篇云:"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大匡》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争,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
《管子》成于西汉时代的篇章倾向于收取间接税。成于汉代的《轻重》诸篇认为征直接税缺点甚多,征收间接税的方法才有效可行。《海王篇》载,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籍于台榭,何如?"管子对曰:"此毁成也。""吾欲藉于树木?"管子对曰:"此伐生也。""吾欲藉于六畜?"管子对曰:"此杀生也。""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策。"……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仇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数也。"对于"寓税于盐价"的间接税,《国蓄篇》自有其看法: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故民爱可洽于上也。租籍者,所以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
间接税颇合"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的手法,即给予人民利益时要做到形式鲜明,夺取人民利益时则不露内情,"寓税于价"正合此法,《轻重》诸篇反复称述的"轻重之数"、"高下之策"、"无籍而赡国"等理财方法均与此法有涉。在"国富而民不足"的思想指导下,国家需大量敛财,用隐蔽性的间接税方式聚财更为可取,因之,《管子》视直接税为强制求索,要求去之,视间接税为经过谋划的求索(所虑而请),要求设之。
《古兰经》敦促自制,道义上赞赏盈余用于社会,他人的幸福安康应成为行为的准则。贫困者有权分享公共财富,这种公共财富以"社会交纳"――天课为制度性组织方式,履行"社会交纳"是穆斯林最高的宗教义务之一,"社会交纳"构成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
《管子》的公平观主涉社会分配公正问题,但未作过多深层探讨,对分配不公问题仅靠抑制富者,未采取其他积极方法。尽管如此,《管子》在公正问题上有很多闪光之处:试图从国家体制中寻找原因,通过财政税收改革解决贫富失当问题;注意到个体智力因素对收入的影响,这实际上已部分地涉及到了起点的公平问题;注重社会福利,力图在国家与个体之间进行权衡和博弈,进行积极的分配调剂,以求达到综合效用之最优。因之,位居儒学鼻祖之尊的孔子也赞誉"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至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
质言之,税收不仅是为达到获取收入的财政目的,更大程度上是为实现分配政策的目标。伊斯兰与《管子》为保障弱者生存做出税收方面的系统规定,为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行为规范。新时期进一步继承和倡导扶弱济贫的东方文明公益精神,对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不无裨益。
伊斯兰税收体系分为宗教性税收和政府世俗性税收,天课、五一税、吉兹耶(人丁税)属于宗教性税收,伊斯兰沙里亚法对这些税收多有阐说。政府世俗性税收为附加税等,由政府酌情制定税收比率和使用途径。亦即,前者为宗教性规约,属于固定税收,后者则由伊斯兰世俗政权自行规定。
作为世界性宗教,虽则都具宗教规约,但伊斯兰教无疑更倾向于通过一系列具体规范指导穆斯林社会行为。作为一种操控型亦或操作型的宗教,《古兰经》及圣训规范着穆斯林社会生活,其具体规约对信众具有行为指导意义。则卡提作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经《古兰经》加以规约,后经"圣训"日渐完善成为宗教功课。则卡提在《古兰经》"麦加章"与"麦地那章"均有涉及,"麦加章"中"则卡提"为成功信士具备的主要特征,对其描述较为笼统,它根据信士信仰程度及贫民需求自行施舍,"麦地那章"规定了则卡提起征点和应交份额,并强调其主命性质。作为"安拉的定制",则卡提因带有律法约束性质不同于施舍捐赠,伊斯兰教经由宗教信仰、精神、道德、社会经济关系等多方阐述则卡提制度。
缴纳条件。(1)完全拥有。伊斯兰教认为财产拥有者是安拉,安拉创造财富并将之赐予人类,个人对安拉所赐财产具有独立支配权与经营权方可缴纳则卡提。(2)可增长的财富。则卡提本义即为"增长",即缴纳财富在实际运营中需有所增加。此外,伊斯兰教认为施舍、完纳则卡提等善举虽短期内消减财富,但最终会使财富有所增益,认为这来自安拉的许诺:"你们所施舍的东西,他将补偿它。""你们所施舍的财物,欲得安拉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3)达到起征点。旧译"满贯",各国则卡提税收比率按照升值税原则计算,如若财产未达到一定数额,仅够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则不必缴纳。(4)除却基本需求,从剩余财物中缴纳。(5)缴纳者无债务。(6)依据伊斯兰教历年(354、355天),年均缴纳一次。(7)缴纳者须为成年、自由、理智的穆斯林。"成年"以男性梦遗,女性月经初潮伊始;"理智"为思维健全者;"自由"则指奴隶、战俘与人质以外者。
缴纳种类及税率。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税收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则卡提的征收既实施货币税,亦包涵实物税。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资财达到若干则每年应缴纳规定税率,商品和现金纳1/40,农产品纳1/20-1/10,骆驼、牛、羊和矿产各有不同税率,多以1/10征取。不同财产种类税率有所不同,如商业利润按年终纯营利的2.5%抽取则卡提,农业则卡提收取10%,亦即什一税。伊斯兰经典对部分缴纳种类有所阐述,涉及动物类、农作物、矿产和水产、金银等。非法获得的财物没有则卡提,因为圣训有言:"安拉不接受非法的钱财的施舍。" 禁止双重征收则卡提,如对于农作物不可既征收农作物则卡提,同时又按商品征收则卡提,类似现今税收政策上的"禁止双重税收"论。没有明确缴纳种类的则笼统使用"财产"一词加以阐述,"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以使他们纯洁,使他们的财产干净。"
则卡提征用。伊斯兰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则卡提的核定与征收,非伊斯兰国家一般无此专门机构,故穆斯林将则卡提直接交予经济困窘者、清真寺、社会团体,使则卡提发挥扶危济困之功效。《古兰经》阐明了接受则卡提的对象:"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安拉的定制。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不得享用则卡提者为:资财达到满贯的穆斯林;夫妻不能互施对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长辈与儿孙等幼辈之间不能互施则卡提,若幼辈生活确有困难,长辈可给予儿媳或女婿;有工作能力而不劳者不得享用则卡提。
抗缴则卡提的惩罚。伊斯兰教对拒交则卡提者首先予以后世惩罚:吝惜安拉所赐恩惠的人,绝不要以为他们的吝啬,对于他们是有益的,其实,那对于他们是有害的;复活日,他们所吝惜的(财产),要像一个项圈一样,套在他们的颈项上。此外,对拒交则卡提者亦有现世警戒:"与则卡提混在一起的财富将被毁"、"当一个民族拒交则卡提时,安拉就会降饥荒给他们。"现代伊斯兰世界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于则卡提范围的主张并不统一,大多认为一切形式的物质财富,诸如股票、保险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备用资金、租赁建筑物、雇用车辆、机械设备和其他资本货物等都属于课税范围,传统的纳课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予以扩充。可是有的认为,只有工业部门生产的可投放市场的产品,可像其他商品一样征收2.5%的年税。有的认为,工业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应征收高达10%的年税。有的认为,工业品的应课税率十分复杂,涉及工资、折旧、成本核算、物价指数等因素,应以不同工业部门的生产率为基数加以推算,宜采取浮动的灵活税率。此外,变更税率问题、则卡提税入的分配、利息与则卡提的关系、则卡提的功能等,均是伊斯兰世界教法学家、学者争论的焦点。
古代阿拉伯社会贫富悬殊,加剧了社会矛盾,伊斯兰教以宗教戒律号召穆斯林施济贫者,赢得了民众。先知穆罕默德传教初期则卡提表现为施济贫者的慈善行为,后被定为伊斯兰教国家律法固定下来,完纳则卡提逐渐演变为税收制度,迄今仍是伊斯兰国家的主要税制之一。则卡提税入约占沙特阿拉伯国民毛收入的10%,年收入超过10亿里亚尔,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约占4%。则卡提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通常由宗教机构掌管,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其税制相当于财富调节税,受到伊斯兰国家政府和宗教界的高度重视,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公正的体现。二战后,伊斯兰世界一度盛行的伊斯兰社会主义和现代伊斯兰福利国家的理论学说,几乎无不以则卡提制度为基础,其含义和功能在现代语境中已远远超出传统内涵。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伊斯兰复兴的倡言者将其纳入伊斯兰经济学或伊斯兰经济体系,加以更宽泛的解释。
今日教法学家解释则卡提的用途包括多种形式,他们倡导伊斯兰国家应建立独立的则卡提管理机构,为需要资助者创办医院、学校、住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保证则卡提分配合理且利用得当。多数教法学家关注石油开采问题,认为盛产石油的伊斯兰国家如能将石油收入的20%(相当于几百万美元)作为则卡提支持本国或其他伊斯兰国家的贫困地区,伊斯兰世界的贫苦问题就会解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医生、工程师等,除了职务工资,其他收入的10%应作为则卡提缴纳。
《管子》是一部哲理精深、包罗宏富的中国先秦典籍,糅合了法、儒、道、阴阳等诸家思想,涵盖哲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军事学等。《管子》三居其二阐述经济问题,是较早阐释经济哲学问题的古代典籍,《中国经济思想史》的著者胡继窗称它"是战国中期出现的一本伟大经济巨著",诚非妄言。《管子》内容主涉经济伦理原则之确立、经济价值取向之博弈、经济管理、税收思想、货币伦理等,其经济议题范围之广泛、立论之精到、影响之深远,为先秦古籍所鲜见。
《管子》身逢井田制崩溃,租税制度面临调整、改革的时代。《管子》顺应时代潮流,提出了卓杰的租税思想,蕴涵了经济发展系统中深厚的人文关怀与伦理诉求。《管子》有租、籍、税、赋等多种不同的赋税种类,或因征收对象不同而有异,或因征收名目不同而有别,按我国经济史学家巫宝三先生的观点,这几个词的用法虽有些差异,但意义基本相通,在此不加以区隔。
"均地分力";"与之分货"的税收方式。管仲治齐时,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土地租税制度,这是农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相地而衰征",亦即,按照土地肥沃贫瘠的等级不同,征收不同数量的租税。"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均地分力";"与之分货"。
"均地分力"亦即将不同土地按一定标准进行折合,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管子•乘马》规定:木质优良,"可以为棺,可以为车"的林地,"五而当一"(即五亩折合耕地一亩);木质稍次,"可以为材,可以为轴"的"蔓山","九而当一";"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未木者"则"百而当一"。"均地"是为了便于计算出劳动需要量,分析劳动效率,估计产量并确定租税,"分力"则是根据均地所计算出的劳动量分派劳动力。通过"均地分力"将"千耦其耘"的集体劳作改为分散、自由、灵活的个体独立经营。"与之分货"即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按产量缴纳实物地租,部分收获物交予国家,余者留与生产者自用。
如若说,"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晚),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则"与之分货"在于使"民尽力"了,正如管氏所言:"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征)矣二审其分,则民尽力矣。"
注重公平;"贫富有度"的税收理念。《管子》要求按劳动成果的多少,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管子•权修》篇云:"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其积多者食多,其积寡者食寡,无积者不食。"《管子》进一步论证这种分配方式的科学性:"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诈;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此外,《管子》倡导公平分配,关照弱势群体。"量委积之多寡,定府官之计数。养老幼而勿通(遗),信利周而无私。"更甚者,《管子》试图将这种人道主义伦理思想推及诸侯国,"再会诸侯令曰:养孤老,食常疾,收孤寡"。
《管子》推崇"贫富有度",反对甚贫或巨富,认为"贫富无度则失"。所谓"失",就是"甚贫不知耻,甚富不可使"。《管子•国蓄》篇亦云:"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售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为此,政府宜采取积极措施,运用轻重之术"调通民利",以求"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如若"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此外,《管子》禁防豪商"与国争利",劝其对贫者给予贷放, 裁减征税,利用财政方式调剂各地劳动果实并减轻租税负担,令豪家借贷现金或实物给农民,低其利率或不收利息,甚而劝其不索还本钱。
(一)比较伊斯兰天课与《管子》税收思想,发现二者颇具相似之处
其一,二者均具目的税特质。
根据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目的税又称"特别税"、"特定税",系"一般税"的对称,指专门用于某种特别经费支出或作为国家的特殊调节手段而课征的税收。目的税一般有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环节和征收方法,以体现国家一定的经济政策,达到对社会经济活动针对性地调节。
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的核心是既维护私人占有,又防止贫富过分悬殊,维护穷人获得真主所赐的维持其生计的财产权利。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分配不公。为使分配相对公平,必然要用多种手段加以协调,伊斯兰教采取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系列举措,如缴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居奇和禁止高利贷等,保证相对均平地享有财富,凡此种种对财产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究其实质,均是为解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悬殊过大,进而协调社会矛盾,实现人人得享真主所赐的财富。
古代阿拉伯社会贫富悬殊,加剧了社会矛盾,伊斯兰教以宗教戒律号召穆斯林施济贫者,赢得了民众。先知穆罕默德传教初期天课表现为施济贫者的慈善行为,后被定为伊斯兰国家律法固定下来,完纳天课逐渐演变为税收制度,迄今仍是伊斯兰国家的主要税制之一。天课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通常由宗教机构掌管,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其税制相当于财富调节税,受到伊斯兰国家政府和宗教界的高度重视,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公正的体现,彰显了很强的目的性。
《管子》重视社会生产的经济利益分配,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富裕的残余封建领主、新兴的富商蓄贾和大地主、高利贷者组成社会的富豪集团,即《轻重甲》篇所谓"迁封食邑、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管子》意识到豪家与贫民的对立,将其置于威慑国家政权安危的高度来对待,故其关涉分配的重要举措就是行均富,抑兼并:一,国家掌握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农忙时贷放、赊售,亦或租借给贫民,即《轻重篇》所谓"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待秋收后偿还;二,国家运用价格杠杆亦即轻重之术,对市场进行干预,《国蓄篇》云:"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以摧抑富商蓄贾伺机囤积居奇、巧取豪夺;三,国家运用财政政策以丰补歉,调剂民食,减轻生产者的租税负担。《入国篇》曰:"岁凶,庸人訾厉,多死丧,弛刑罚,赦有罪,散仓粟以食之。"四,国家运用政权的威慑力与影响力,迫使富商蓄贾以低息、无息方式向农民贷款,甚至无偿地废弃贷款债权。在此,《管子》的税收举措彰显了在国家政权干预下运用轻重之术、通调民利实现行均富、抑兼并之目的。
其二,二者均具所得课税性质。
20世纪以降,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经济危机更为频繁,尤其是1929一1933年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使资本主义制度受到极大动摇,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和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使一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传统的自由放任学说和"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等产生怀疑,开始探寻新的经济理论,在此背景下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一1946)在其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简称《通论》)中系统论述反传统的经济思想,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不能自动处于均衡状态,需求小于供给,生产过剩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因此国家对经济的适当干预是经济均衡得以恢复和保持的必要条件,税收无疑是有效的干预方式之一。"后凯恩斯主义流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在传统税收的"利益原则"和"牺牲原则"基础之上提出"公平合理"原则。德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纽马克(F•Neumark)在《Grundsatze gerechter and okonomisch rationaler Steuerpolitik》一书中结合西方国家经济改革实际,提出了建设税制的18项原则,其中伦理或社会政策原则包涵如下具体原则:普遍原则,即所有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备纳税能力,且有义务纳税,就应不分国籍、种族、阶级、身份、宗教信仰,一律使其纳税;公平原则,即处于相同纳税关系者在同一税种上享受相同待遇,处于不同纳税关系者在同一税种上应受不同处理;量能课税原则,即税收负担的分配应以个体纳税能力为据,纳税能力依据个体财产所得来衡量,综合消费税制下可依据消费来衡量,所得课税的征收便为其一。
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不同纳税能力和最符合分配和经济政策目标的税种,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以一定的收入水平为界限,高于界限以上的收入按一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强制课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所得课税能够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首先,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并非纳税人的总所得额,而是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之后的净所得额,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其次,所得课税一般采用累进征税的办法,且大多配合以各种宽免、扣除等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具有较高的公平性。伊斯兰天课制度具有所得税制属性,所得课税的性质和特征在天课制度里都具备,作为实质意义上的一种个人所得课税,天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体现了公平和效益原则。
《管子》税收政策在对待"巨家"和"小家"之间有所区别,要求对"巨家"的高消费征收高消费税,"……去其田赋,其租以山: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非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
这一点与现代社会的征收高所得税、高消费税完全一致,其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收入,消减收入的两级分化,促进社会公平。
(二)二者的区隔
其一,天课课额有具体规定,《管子》税收则无任何数量方面的规约。
任何税收均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干预,它不仅要考虑谁必须纳税,且要虑及经济行为主体面对纳税会有何种行为变化。多数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会试图进行合法的或非法的避税,或将纳税义务转嫁给他人,其结果就影响了价格、生产、就业、增长以及收入和财产的分配。
伊斯兰天课的益处在于易于操作,也易于救济困难者。天课作为宗教性规约,其宗教制度性的益处在于可以束缚部分自觉性不高的信众,为扶贫带来制度性的保证。换言之,伊斯兰的天课既有制度规定,又有自觉要求。依据商品种类的不同,其缴纳额度有所变动,如商品和现金纳1/40,农产品纳1/20-1/10,骆驼、牛、羊和矿产各有不同税率,多以1/10征取。《管子》的税收只有制度性规定而无任何数量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仅仅倚靠国家权利、政治机构等政治强力保障实施。
其二,天课系直接税,《管子》倾向于间接税。
税收以其是否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对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财产等课征的税,为直接税。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他人负担的税。对以商品、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等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称之为间接税。间接税一般通过提高售价压低进货价格或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等办法,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天课征收基本属于直接税。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资财达到若干则每年应按规定税率纳课,不同财产种类课率有所不同,如商业利润按年终纯营利的2.5%缴纳天课,农业天课税额则收取10%,亦即什一税。征收天课时,按年度直接征收固定的税率。
《管子》成书于战国时代的篇章,主张依靠行政方法收直接税。《幼官》篇云:"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大匡》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争,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
《管子》成于西汉时代的篇章倾向于收取间接税。成于汉代的《轻重》诸篇认为征直接税缺点甚多,征收间接税的方法才有效可行。《海王篇》载,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籍于台榭,何如?"管子对曰:"此毁成也。""吾欲藉于树木?"管子对曰:"此伐生也。""吾欲藉于六畜?"管子对曰:"此杀生也。""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策。"……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仇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数也。"对于"寓税于盐价"的间接税,《国蓄篇》自有其看法: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故民爱可洽于上也。租籍者,所以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
间接税颇合"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的手法,即给予人民利益时要做到形式鲜明,夺取人民利益时则不露内情,"寓税于价"正合此法,《轻重》诸篇反复称述的"轻重之数"、"高下之策"、"无籍而赡国"等理财方法均与此法有涉。在"国富而民不足"的思想指导下,国家需大量敛财,用隐蔽性的间接税方式聚财更为可取,因之,《管子》视直接税为强制求索,要求去之,视间接税为经过谋划的求索(所虑而请),要求设之。
《古兰经》敦促自制,道义上赞赏盈余用于社会,他人的幸福安康应成为行为的准则。贫困者有权分享公共财富,这种公共财富以"社会交纳"――天课为制度性组织方式,履行"社会交纳"是穆斯林最高的宗教义务之一,"社会交纳"构成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
《管子》的公平观主涉社会分配公正问题,但未作过多深层探讨,对分配不公问题仅靠抑制富者,未采取其他积极方法。尽管如此,《管子》在公正问题上有很多闪光之处:试图从国家体制中寻找原因,通过财政税收改革解决贫富失当问题;注意到个体智力因素对收入的影响,这实际上已部分地涉及到了起点的公平问题;注重社会福利,力图在国家与个体之间进行权衡和博弈,进行积极的分配调剂,以求达到综合效用之最优。因之,位居儒学鼻祖之尊的孔子也赞誉"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至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
质言之,税收不仅是为达到获取收入的财政目的,更大程度上是为实现分配政策的目标。伊斯兰与《管子》为保障弱者生存做出税收方面的系统规定,为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行为规范。新时期进一步继承和倡导扶弱济贫的东方文明公益精神,对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