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制度中的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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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众所周知,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与立权法的立法技术和价值理念紧密相关,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于何种程度保护物权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物权。本文的就是要通过探讨及研究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的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和怎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物权保护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对比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所涵盖的五种类型
  《民法通则》是我国国家政府及有关法律部门颁布的一步重要法律文献。其中,它将物权请求权划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五种类型。
  排除妨碍请求权,又称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在公民生活中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顾名思义,妨害就是指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具体就是指凭借自身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者物权造成侵害或者障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所以,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者障碍,使得物权能够恢复圆满的状态便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目的。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还存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有的人认为它是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还有的人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觉得虽然从性质上来看,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属于物权性质上的物上请求权,但是却并不排除根据不当得利返还。再次,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可以这样说,人之所以为人,理应平稳而且自由地作为人,而又有所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更应该得到更大限度的尊重。这不仅仅包括财产利益的侵害,更包括人格利益的侵害,其中包含名誉、身体和生命等等。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也应该和物权一样,被看做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四,关于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有很多。第五,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自古以来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权请求权,一种认为是债权请求权,还应具体分析。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的具体分析及结论
  1.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考虑要素分析
  为了清晰地判断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明确和清晰的知道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要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这四个要素来判断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哪个适用和哪个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下面列举这一判断标准: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请求权。因为请求权是适用的,而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虽然不至于说它属于请求权就一定适用,但是,至少可以认为,物权请求权存在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可能性。②需要考虑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有秩序价值。其实法律价值之间都是有冲突的,过分注重一项价值,就不可避免的会以牺牲掉其他的价值作为代价。同样,要探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也就必须要看它是不是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秩序价值。不仅仅要简单的符合,还要看如何在这三种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择和取舍,更深层次的,还要看是否是通俗易懂性和逻辑连贯性等内在的价值。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结论论证
  按照以上考察要素来分析,我们会发现,断然肯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以及断然否定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失偏颇的。概括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和现行的《物权法》第34条都并没有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但是,究竟其适用不适用,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笔者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已登记的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已经登记的物权包含应该登记且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由这两者派生出来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都不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与此相对应,未登记的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②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都能实现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的作用。对于物权请求权中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笔者认为应该以取得时效来填补空缺。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应该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而论。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三个步骤一步步得出最终的结论。综上所述,已登记的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其余物权请求权均适用,不适用的可以用取得时效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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