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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原本就是日本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日本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更是通过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等途径强化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当事人更便利和有效地利用该制度收集书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种书证收集手段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也是我国构建民事书证收集制度时研究和借鉴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