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范畴辨析及对象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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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近期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较之汉族,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少数民族确属社会弱势群体。我们知道,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对比存在是社会矛盾冲突产生的重要诱因,而在多民族国家中,真实的或者被认知建构的强势民族群体与弱势民族群体则是引起民族对立、民族冲突,甚至民族仇杀的根本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本着科学客观、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涵盖范畴及其对象帮扶加以辨析。唯其如此,才可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民众思想认识,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认知环境;也可以明确帮扶对象,从而有效地帮助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
  【关键词】少数民族;社会弱势群体;辨析
  【作 者】陈怀川,新疆师范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新疆少数民族现代化研究中心副教授,在读博士。乌鲁木齐,830013;甘文秀,河西学院政府学院教师,硕士。甘肃张掖,734000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1 - 0029 - 006
  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建设目标,我国政府在财政、税收、升学、就业、干部选拔、培养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向少数民族倾斜的照顾性政策,同时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以支持西部民族地区的建设。历经数十年不懈努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进程、生计方式、文化习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依然相对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为了达到遏制中国的目的,西方一些国家总以我国少数民族的地位、利益和发展等事宜为借口,歪曲事实,蛊惑人心,攻击我国民族政策,图谋煽动民族仇恨,挑起民族冲突,制造民族分裂。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建设,提高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同时,还需要深入开展我国少数民族地位、利益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以便厘清事实,明确认识,从而正确引导社会民众思想,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认知舆论环境。学者马平在其发表的《少数民族利益论》一文中探讨了重视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自信心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国边境安宁和边防稳固,因此,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国家强盛,我们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重视和保障。从其观点中,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作者身为学者对国家稳定和民族发展的高度责任感。马平先生还认为,“相对于汉族而言,少数民族在一定意义上,确属社会弱势群体”[1 ]。笔者认为,鉴于少数民族地位、利益和发展往往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用以攻击我国民族政策、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民族事端的借口,因此,有必要对马平先生“少数民族……确属社会弱势群体”的观点加以讨论,以便探清事实,明确认识。基于上述考虑,我们需要探讨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是否均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第二,如果不能,那么,如何确定“少数民族”与“弱势群体”的概念涵盖范围及其对象帮扶?
  一、弱势群体及其社会影响
  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亦称社会脆弱群体,是当前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普遍关注的研究对象,用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及不合理的一个概念。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其概念指向与涵盖范围。
  第一,何为弱势群体?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学者们研究视角不同则所得结论亦有差异。总结当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无论是王思斌等学者的“社会资源配置匮乏说”[2 ]、刘占锋等人主张的“客观条件限制说”[3 ],还是周晶等人提出的“社会排斥说”[4 ],或者是孙立平等学者坚持的“综合说”[5 ]248,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他们大多指向了社会中这样一些群体及其成员:由于自然因素(干旱、山大沟深、土地贫瘠、灾害频发等)、生理因素(老弱病残等)、外部社会因素(社会变革、资源配置不均、社会排斥等)以及个体自身行为因素(吸毒、犯罪劳教等)的影响,此类社会群体及其成员在经济资源、权力、信息、能力等社会资源的拥有上处于劣势,呈现匮乏,具有社会资源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社会承受能力脆弱性等特点。
  第二,弱势群体具体囊括哪些社会成员?关于弱势群体的构成,学者们所罗列对象也略有差异,孙立平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的农民、城市农民工以及城市下岗失业者;[5 ]248-254金双秋指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群体,即源于生理因素而形成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处境困难的儿童;源于自然因素产生的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人口和移民;源于社会因素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城乡赤贫人口、城市孤老孤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6 ]102-124杨团在其学术研究中提出,根据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和劣势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老年人群体以及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单亲家庭成员、吸毒者、劳教人员子女和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等。[7 ]
  总结上述观点,我们发现,虽然研究者视角存在一定差异,但所举弱势群体成员都具有以下共通特征:第一,经济上,弱势群体及其成员均具有经济资源的匮乏性和贫困性;第二,在就业和谋生方式上,他们的就业具有不稳定性,一般都被排斥在正规就业行列之外;第三,从所属社会层次来看,划归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基本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第四,在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层面,弱势群体成员基本处于社会底层,无论其主观评价还是他人评定,弱势群体所从事工作及其身份鲜有被人追逐的社会名望;第五,虽然弱势群体成员之间略有差异,但大致相同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境遇和社会声望决定了他们有着基本相同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态度。   我们知道,由于社会不平等意味着社会成员在稀有社会资源占有量、获取机会和满足需求程度上存在着差异,[8 ]221所以,在所有社会因素中,社会不平等乃是激发社会矛盾冲突最为核心的因素;而强弱群体之间最为直观的区别在于,群体成员在金钱、名望、权力、社会地位等稀有资源获取机会和拥有量方面的不同,因此,强弱群体的存在既是社会不平等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社会矛盾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现实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及自己或者他人认知中界定为“弱势”的社会群体,群体成员内心的焦虑、失落、不满和相对剥夺感往往会促生其反社会情绪和反社会行为,如“街头政治”(罢工、请愿、上访等)和所谓的“夜晚政治”(即犯罪),[9 ] 49在某些突发事件的刺激下,可能会升级为失去理性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之相同,在不同民族的对比中,现实的或者被认知建构的强势民族群体和弱势民族群体的对比存在,必然会导致“弱势民族”成员不满、失落情绪的产生,由此可能会引发民族对立、民族冲突,甚至民族仇杀。
  二、少数民族就是弱势群体?
  能否将我国少数民族指称为社会弱势群体,我们需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向度去加以讨论。第一,在宏观视角下,与汉族相比较,我国少数民族是否在整体上均差于汉族而属于弱势群体?第二,在微观层面,构成我国少数民族的社会成员是否均在弱势群体之列?
  (一)宏观上我国少数民族是否均为弱势群体
  在以往的研究中,虽有学者也讨论过我国民族强弱之说的话题,但并未对此提出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相对而言,北京大学马戎教授 [10 ]、兰州大学李静教授 [11 ] 等学者所做“各民族结构性差异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借用“各民族结构性差异研究”中我国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职业声望等领域所呈现比例,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在宏观层面探讨“我国少数民族是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研究思路。
  在《中国各族群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一文中,马戎教授从教育、产业、职业和城市化等四个向度对中国2000年各民族结构性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联系当前我国学界关于社会结构的研究,我们会发现,虽然不同学者采用的标准各异,如社会职业、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教育水平、消费方式等等,由于“社会职业”决定着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身份、职业声望、消费状况等核心内容,在相关的学术领域,主流的观点是倾向于把“职业”看作是包含了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占有和使用信息的标准。[12 ]8因此,借用马戎教授等人研究中所用“职业”一项进行分析不失为一种相对客观的研究视角。那么,在我国,除了人口规模最为庞大之外,汉族在职业领域是否也都占有比重优势?
  在《中国各族群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一文中,马戎教授将“职业”一项划分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以及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相关人员。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一项中,所占比例由高到低的民族分别为朝鲜族(3.67)、回族(2.23)、蒙古族(2.22)、满族(2.12)、哈萨克族(1.87)和汉族(1.72);在“专业人员”一项中,前几位分别为朝鲜族(11.98)、哈萨克族(9.67)、蒙古族(8.29)、满族(6.84)、回族(6.28)和汉族(5.80);“办事人员”一项中,位列前几位的是朝鲜族(5.34)、回族(3.88)、蒙古族(3.66)、满族(3.24)、哈萨克族(3.15)和汉族(3.19);在“商业服务业”一项中,前几位分别是朝鲜族(17.05)、回族(13.81)、汉族(9.52)、满族(8.63)、蒙古族(6.77)和维吾尔族(5.49)。[10 ]
  就职业与社会资源相关性而言,“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代表政治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资源,“专业技术”代表民族享有的教育程度和教育水平,“商业服务业”则表明了不同民族的城市化水平。从马戎教授的研究结论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我国一些其他少数民族群体,汉族在党政机关负责人、办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人员所占比例相对较高,但与朝鲜族、回族、满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相比较,汉族所占比例并不完全占有比重优势。而当我们谈及我国少数民族时,断然不会将哈萨克、蒙古、朝鲜、回、满等民族划归到少数民族以外其他行列中去。因此,在民族整体的宏观比较视角下,直接将我国所有少数民族指称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显然是不客观的。
  (二)我国少数民族民众是否均在弱势群体范围之内
  如前文所述,就整体而言,虽然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之间存在些许差别,但凡属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在社会职业、生计方式、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层次和社会名望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或者相同性。那么,我国少数民族民众是否都具有前述弱势群体的社会特征,是否都处于同一社会阶层,从事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具有大致相近或相同的消费方式、社会态度?
  马戎、李静等学者在进行“各民族间结构性差异”研究时,沿用了由Glazer·N和D·P·Moynihan主编的《民族》(Ethnicity)一书“民族分层”的概念。对此,有研究者指出,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流动渠道的拓展,我国社会成员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等领域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呈现多样化趋势,整个国家是这样,在任何一个民族中情况亦是如此。马戎教授等学者的研究结论也正好表明,各民族民众在社会职业和社会阶层的分布表现为“散点分布”而非“集层分布”的态势,也就是我国并不存在某一民族的所有成员都处于同一社会阶层,从事相同或者相近的职业的现象,[13 ]学者马夫 [14 ]和李臣玲 [15 ] 关于民族地区社会结构的研究结论也印证了这一点。事实表明,在当今我国社会的任何一个民族中,既有处于上层社会的社会个体,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有处于底层的社会成员,如下岗失业、乞讨人员等。那么,我们怎能将这些社会职业、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消费方式和社会态度各色差异的社会民众不加区别地划归到同一群体——弱势群体之中?少数民族中贫困地区的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生态移民、失业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城市流浪人员毫无疑问都是我们应该关注和支持的弱势群体成员,但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要职的少数民族人员、影视界少数民族明星以及教育、科研、卫生等单位的少数民族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无论从何种角度,我们都难以将他们划归到社会弱势群体的范围之内。因此,将我国少数民族不加区别地都认定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显然也是有悖事实的。那么,哪些少数民族的社会成员才属于弱势群体,才是需要社会加以关注和帮扶的对象?   三、谁是“弱势”与如何帮扶?
  在明确我们并不能将所有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列为“弱势群体”这一议题之后,我们需要思考的下一个问题是:谁才是少数民族中的弱势群体,我们又该如何去帮扶?
  受生活地域自然条件、文化教育程度、传统生计方式、社会变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社会成员被边缘化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对此,党和政府以及社会需要加以高度关注和重点帮扶。在确定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方面,除了上述无生活来源的老人、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两劳”人员家属、特殊疾病(如吸毒、艾滋病)和重大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下岗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等等之外,下列社会成员同样需要关注与帮扶。
  第一,农牧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对于我国一些生活在西部山地、高原和牧区的少数民族民众来说,居住地域的生态恶化、土地贫瘠、生产技术滞后以及山大沟深、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等不利因素阻碍了他们摆脱贫困,走上发家致富道路。[16 ]毫无疑问,他们是需要社会关注和帮扶的对象,属于我国的弱势群体之列。
  第二,少数民族生态移民。我国少数民族多分布于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发、生态环境脆弱的西部地区,随着近年来人类的过度开发和放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草原退化严重地影响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群众生存条件,我国实施了生态移民工程。生态移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受语言障碍、思想保守、市场竞争能力差、新型生产技术匮乏以及定居安置帮扶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生态搬迁移民并未完全摆脱贫困,[17 ]这部分群众确属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
  第三,进城务工少数民族人口。随着人口流动数量和规模的日趋加大,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个体也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对于部分来自偏远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个体,教育水平低、缺乏必要谋生技能、语言沟通存在障碍等限制了他们在城市的发展,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无法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而只能在低端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大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无组织性、非全日制、不稳定性和低收入性,各种因素决定了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和被边缘化的处境。
  第四,“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房”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较之一般进城务工少数民族人口,此类人员更为特殊,他们没有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房,生活条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更有甚者,由于自身某种原因或户籍管理人员工作失误,一些长年生活在城市周边棚户区的此类少数民族及其家属成了没有户籍的“黑户”,以致他们面临自身无法就业,子女无法就学,无法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等困境。与其他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相比较,此类社会成员更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也是更需要政府与社会关心帮助的弱势对象。
  针对我国少数民族中存在的此类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重点加强帮扶和支持力度,通过提高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等方法,改善他们生产生活条件。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需要,也是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建设目标的具体体现。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认识到,与汉族中存在的弱势群体成员相比,受语言障碍、原有生计方式、文化观点、生活地域多为条件恶劣的西部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具有比重大、面临困难多、情况特殊的性质,所以在帮扶的过程中,需要更为重视,忽视或者漠视这一点,也是不客观、不科学的态度。
  首先,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他们劳动技能的培养。鉴于文化素质、语言障碍和劳动技能缺乏是影响少数民族生态移民、进城务工人员的主要制约因素,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此类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语言沟通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此基础上,还需政府出面组织、进行劳动力集中输出来拓展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的就业渠道,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其次,对从事摆摊设点经营民族特色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少数民族城市流动人口,城市相关部门需要集中、划片管理,为其提供减免收费商业摊位。而对于城市中“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进行登记、管理的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还需与流出地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为缺少户籍、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相应证件,为其劳动就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上学创造条件。
  再次,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保证和加大少数民族中弱势群体的参与机会,提高其参与能力,从而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第四,加大少数民族特色产业的投资和扶持力度,以便更好地吸纳少数民族中低收入群体劳动力。
  四、结语
  关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民众生活条件,实现共同繁荣的发展目标,是我国政府与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所在。关于“少数民族”与“弱势群体”的涵盖范畴这一问题,事实表明:第一,在宏观层面,与汉族相比较,并非所有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水平、城市化水平等方面均处于劣势;第二,在微观层面,并非所有少数民族个体都是弱势群体。我国每个民族中都有弱势群体成员的存在,少数民族有之,汉族亦有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关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义务所在,同时,对普通社会民众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也是不可或缺的责任。将少数民族泛指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有悖于我国社会现实,也容易误导社会民众思想认识,给人以“较之汉族,所有少数民族及其成员都处于劣势,在底层社会”的错觉。这不利于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也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明确认知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涵盖范畴,对需要帮扶的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成员加以有效支持,乃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新疆社会科学院李晓霞在其研究中也曾指出:在中国各民族的研究中,类似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大与小、强与弱、贫与富,甚至民汉之间的“二元”对立这种认知建构,其实是忽视了一些民族在某个发展指标总体上已超过了汉族总体,汉族的区域性差异明显,少数民族内部的差异性也很大,不论从现实还是从宣传角度来看,过分强调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整体差别不利于族际交往和社会整合。[18 ]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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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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