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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行,无疑是推进“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条例》第13条赋予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创建透明政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对行政机关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似乎不仅仅是“透明”而已,更为关键的,是要达到一个怎样的“透明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