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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量的经济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处理依赖于会计判断,会计判断已经融入到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之中。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IASB加快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工作,在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收入等准则中作了很多原则性规定,正确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必须掌握相关的交易与事项的判断标准、判断方法和判断程序,必须从一个新的高度认识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判断问题。
【关键词】 租赁; 金融工具; 保险合同; 公允价值; 合同收入
虽然会计概念框架只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列为会计程序,但会计判断早已存在于会计实务中,从会计准则建立之日起,会计判断就成为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其融入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中。Paton在《会计理论》(1922)中写道:“会计经常面临着判断的要求,充满估计和假定。”从会计的整体程序看,判断是对不确定性经济交易和事项性质的认定,确认是决定经济交易和事项以什么要素进入会计系统,计量是确定进入会计系统的会计要素以什么金额记载,记录是规定会计要素及其金额如何归类、加工和登记什么账户,报告是规范由会计记录生成的会计信息如何披露。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特点决定了准则的运用需要高水平的会计判断,只有重视判断程序,才能透视会计主体的交易设计和事项创新。国际会计准则始终遵循着原则导向,内含着大量的会计判断要求。文章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新增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涉及到的主要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判断进行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一、租赁准则的修改强调了租赁行为的判断,并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2010年8月IASB发布的《租赁》(ED),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三个方面的会计判断问题,分别是:什么是实质性租赁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履约义务法或终止确认法,如何认定租赁资产使用权发生了减值。即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
第一,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ED)要求严格区分租赁业务和非租赁业务,如何判断租赁行为是正确进行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首要前提。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的创新,经济交易与事项的形式与实质越来越脱离,租赁、购销、售后回购、服务业务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突破交易形式透视交易本质,解决四个层面上的会计判断问题。首先关于租赁与购销行为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出租人将标的资产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或者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则为购销行为,而原准则从所有权转移、购买选择权、使用寿命、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专用性五个方面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其次,关于租赁与售后回购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一项资产转让再租回,且合同是同时或者几乎同时签订的,且为单一商业目标协商达成的一揽子交易,或是同时或者连续执行的,则该行为不属于租赁业务,转让方要将其判断为销售活动或者融入资金活动,受让方要将其判断为购买行为或者融出资金行为。总体而言,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贷款业务,只能按照贷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厂商租赁实质上是销售业务,应按照信用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独立第三方租赁实质上是咨询服务业务,须按咨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再次,关于合同中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判断。对于包含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合同,如果合同中的服务成分是单独的而且承(出)租人能够明确区分,则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不属于租赁业务,将其判定为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适用于《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最后,关于一般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判断。《租赁》ED将短期租赁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最大可能租赁期(包括续租或延长选择权)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第二,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租赁》(ED)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区分为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其依据是出租人在预期租赁期内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与收益。所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实质上是判断风险与收益是否发生转移。大量的连锁经营公司租赁众多的门店、柜台等资产,虽然租期很长,但在租期内只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不享有所租赁资产价值变动的收益,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这些资产在原准则中归属于经营租赁资产,被放在表外处理,而新准则将其列入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在租赁开始日就按照履约义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原IAS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而资产租赁只享有使用权,所以,《租赁》准则的修改涉及到资产使用权评估和减值判断的问题。在解决了所有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如何判断租赁资产的减值尚未有专门的技术规范。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不仅要求对金融工具分类进行判断,更要求对金融资产损失的判断由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向预期损失模型
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取代《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项目,包括补充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要求以完善IFRS9,制定金融工具减值相关准则,以及套期会计相关准则;第二阶段制定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准则;第三阶段制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准则。目前三个阶段已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
第一,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2009年7月14日,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ED),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12日,IASB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将金融资产按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分作两类,分别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当金融工具的商业模式是为了取得合同现金流量,且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是本金和利息时,按摊余成本计量,否则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如何判断一项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和前提。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分为持有至到期和中途转让两种,金融资产的现金流特征也分两类,一种是持有至到期现金流,即本息之和;另一种是中途转让现金流,即价值变动收入。一般而言,为获得买卖差价的股票债券基金、可供出售的限售股票、应收款项,既不具有取得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也不具有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贷款、贷款类工具(如信用卡)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具有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和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
第二,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2009年11月5日,IASB发布《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ED),提出了新的减值模式——预计损失法,要求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就对其存续期间所有预计信用损失进行估计。以单项或一组金融资产为基础,根据现有的各种来源的信息综合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发生减值。判断的依据可以来自内部历史数据,也可以来自同行业的相同或类似数据。其中存在着两个难题:难题之一是判断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是否会发生减值,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在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初始确认的利率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修正。在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自身因素的变动、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判断将来是否发生减值的主要考虑因素,而这些因素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会计主体判断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相关因素和不可观察输入值,技术难度大,会计成本高,且易于被管理层操纵。难题之二是判断预期内发生减值的类型,即判断金融资产的减值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IASB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非暂时性减值的确认和列报》职员立场公告(ED)中提出了“非暂时性减值”的判断标准:如果计量日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且主体很可能在价值恢复前不会将其出售,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收回所有金额,则判断其为非暂时性减值,但其中“很可能”如何判断,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关键词】 租赁; 金融工具; 保险合同; 公允价值; 合同收入
虽然会计概念框架只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列为会计程序,但会计判断早已存在于会计实务中,从会计准则建立之日起,会计判断就成为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其融入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中。Paton在《会计理论》(1922)中写道:“会计经常面临着判断的要求,充满估计和假定。”从会计的整体程序看,判断是对不确定性经济交易和事项性质的认定,确认是决定经济交易和事项以什么要素进入会计系统,计量是确定进入会计系统的会计要素以什么金额记载,记录是规定会计要素及其金额如何归类、加工和登记什么账户,报告是规范由会计记录生成的会计信息如何披露。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特点决定了准则的运用需要高水平的会计判断,只有重视判断程序,才能透视会计主体的交易设计和事项创新。国际会计准则始终遵循着原则导向,内含着大量的会计判断要求。文章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新增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涉及到的主要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判断进行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一、租赁准则的修改强调了租赁行为的判断,并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2010年8月IASB发布的《租赁》(ED),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三个方面的会计判断问题,分别是:什么是实质性租赁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履约义务法或终止确认法,如何认定租赁资产使用权发生了减值。即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
第一,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ED)要求严格区分租赁业务和非租赁业务,如何判断租赁行为是正确进行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首要前提。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的创新,经济交易与事项的形式与实质越来越脱离,租赁、购销、售后回购、服务业务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突破交易形式透视交易本质,解决四个层面上的会计判断问题。首先关于租赁与购销行为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出租人将标的资产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或者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则为购销行为,而原准则从所有权转移、购买选择权、使用寿命、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专用性五个方面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其次,关于租赁与售后回购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一项资产转让再租回,且合同是同时或者几乎同时签订的,且为单一商业目标协商达成的一揽子交易,或是同时或者连续执行的,则该行为不属于租赁业务,转让方要将其判断为销售活动或者融入资金活动,受让方要将其判断为购买行为或者融出资金行为。总体而言,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贷款业务,只能按照贷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厂商租赁实质上是销售业务,应按照信用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独立第三方租赁实质上是咨询服务业务,须按咨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再次,关于合同中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判断。对于包含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合同,如果合同中的服务成分是单独的而且承(出)租人能够明确区分,则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不属于租赁业务,将其判定为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适用于《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最后,关于一般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判断。《租赁》ED将短期租赁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最大可能租赁期(包括续租或延长选择权)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第二,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租赁》(ED)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区分为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其依据是出租人在预期租赁期内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与收益。所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实质上是判断风险与收益是否发生转移。大量的连锁经营公司租赁众多的门店、柜台等资产,虽然租期很长,但在租期内只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不享有所租赁资产价值变动的收益,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这些资产在原准则中归属于经营租赁资产,被放在表外处理,而新准则将其列入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在租赁开始日就按照履约义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原IAS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而资产租赁只享有使用权,所以,《租赁》准则的修改涉及到资产使用权评估和减值判断的问题。在解决了所有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如何判断租赁资产的减值尚未有专门的技术规范。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不仅要求对金融工具分类进行判断,更要求对金融资产损失的判断由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向预期损失模型
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取代《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项目,包括补充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要求以完善IFRS9,制定金融工具减值相关准则,以及套期会计相关准则;第二阶段制定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准则;第三阶段制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准则。目前三个阶段已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
第一,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2009年7月14日,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ED),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12日,IASB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将金融资产按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分作两类,分别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当金融工具的商业模式是为了取得合同现金流量,且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是本金和利息时,按摊余成本计量,否则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如何判断一项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和前提。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分为持有至到期和中途转让两种,金融资产的现金流特征也分两类,一种是持有至到期现金流,即本息之和;另一种是中途转让现金流,即价值变动收入。一般而言,为获得买卖差价的股票债券基金、可供出售的限售股票、应收款项,既不具有取得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也不具有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贷款、贷款类工具(如信用卡)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具有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和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
第二,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2009年11月5日,IASB发布《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ED),提出了新的减值模式——预计损失法,要求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就对其存续期间所有预计信用损失进行估计。以单项或一组金融资产为基础,根据现有的各种来源的信息综合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发生减值。判断的依据可以来自内部历史数据,也可以来自同行业的相同或类似数据。其中存在着两个难题:难题之一是判断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是否会发生减值,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在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初始确认的利率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修正。在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自身因素的变动、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判断将来是否发生减值的主要考虑因素,而这些因素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会计主体判断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相关因素和不可观察输入值,技术难度大,会计成本高,且易于被管理层操纵。难题之二是判断预期内发生减值的类型,即判断金融资产的减值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IASB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非暂时性减值的确认和列报》职员立场公告(ED)中提出了“非暂时性减值”的判断标准:如果计量日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且主体很可能在价值恢复前不会将其出售,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收回所有金额,则判断其为非暂时性减值,但其中“很可能”如何判断,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