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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食品安全问题早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经济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之后,人们从吃得饱转向了吃的健康安全的转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老百姓的关注重点。本文以我国今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為视角,来讨论我国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且结合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经验穿插在文中,期望能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形成比较,以此明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移植参考对象,并期望能通过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给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欧盟;社会共治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255-01
一、食品监管的理论概述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日前,媒体评选出2005年到2015年十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皮革奶、塑化剂超标等等。一次次震惊全国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显示出我国政府在履行食品监管职能的种种不足之处。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监管体系方面做出重要规定,明确了我国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近年来的各种食品事件又层出不穷使我们意识到我国监管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改进,监管盲区依然存在。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广泛影响,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与修订前相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篇幅和内容上有了大幅扩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完善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权进行了整合,为确保食品安全将有重大促进作用。目前实施时间较短,成效和问题还有待研究。
二、评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
2015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一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认为,本次修订中的最大的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务院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果,把分段监管改为统一监管,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以往法律采取分段监管,导致很多食品问题无人监管或者多个部门都要监管,若有利益,各个部门都要来管,尤其是涉及罚款,工商所要来罚,派出所也来罚,卫生局也来罚,只要法律赋予一点权限的部门都要来捞一笔,由于分段多部门监管,也很难明确到底一个特定问题该由谁来罚款,但是那种无利可图的食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又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大量监管盲区,比如电子烟到底由谁来监管,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能有效地扫除监管盲区,确立统一监管标准,能够实现专业化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增加设立了责任约谈制度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等。把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风险防范的最好的体现是对于食品添加剂问题,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做出了规定,比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
三、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思考
(一)强化食品生产者责任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使企业有责任意识,自觉控制食品安全。对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法律有四点规定,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二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四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义务;五是设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六是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七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八是确定了婴幼儿辅食等事项的监管重点。
(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可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供应链的每个加工点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是一个信息累计与叠加的过程,既要在食品上将原材料上原有的全部信息标识,还要将自己加工产品的信息标识在产品上,以便下一个加工者使用和消费者消费。
(三)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参考文献
[1] 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库,2009.
[2] 赵康: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库,2013.
[3] 朱慧娴:欧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库,2009.
作者简介:田宇斯(1992-),女,苗族,贵州铜仁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欧盟;社会共治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255-01
一、食品监管的理论概述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日前,媒体评选出2005年到2015年十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皮革奶、塑化剂超标等等。一次次震惊全国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显示出我国政府在履行食品监管职能的种种不足之处。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监管体系方面做出重要规定,明确了我国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近年来的各种食品事件又层出不穷使我们意识到我国监管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改进,监管盲区依然存在。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广泛影响,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与修订前相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篇幅和内容上有了大幅扩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完善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权进行了整合,为确保食品安全将有重大促进作用。目前实施时间较短,成效和问题还有待研究。
二、评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
2015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一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认为,本次修订中的最大的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务院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果,把分段监管改为统一监管,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以往法律采取分段监管,导致很多食品问题无人监管或者多个部门都要监管,若有利益,各个部门都要来管,尤其是涉及罚款,工商所要来罚,派出所也来罚,卫生局也来罚,只要法律赋予一点权限的部门都要来捞一笔,由于分段多部门监管,也很难明确到底一个特定问题该由谁来罚款,但是那种无利可图的食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又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大量监管盲区,比如电子烟到底由谁来监管,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能有效地扫除监管盲区,确立统一监管标准,能够实现专业化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增加设立了责任约谈制度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等。把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风险防范的最好的体现是对于食品添加剂问题,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做出了规定,比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
三、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思考
(一)强化食品生产者责任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使企业有责任意识,自觉控制食品安全。对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法律有四点规定,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二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四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义务;五是设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六是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七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八是确定了婴幼儿辅食等事项的监管重点。
(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可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供应链的每个加工点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是一个信息累计与叠加的过程,既要在食品上将原材料上原有的全部信息标识,还要将自己加工产品的信息标识在产品上,以便下一个加工者使用和消费者消费。
(三)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参考文献
[1] 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库,2009.
[2] 赵康: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库,2013.
[3] 朱慧娴:欧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库,2009.
作者简介:田宇斯(1992-),女,苗族,贵州铜仁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