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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一步减轻种粮农民负担,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