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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总结了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的一些失衡状况;分析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下,劳方对其权益的维护,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双方的利益冲突:为消除冲突。达到劳动关系相对的和谐,提出了创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劳动关系现状;失衡原因;解决办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通俗的讲,就是劳资关系(或劳雇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劳资双方利益相对均衡,共存共荣的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急剧变化发展的态势,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外资企业的大量进入,劳动关系中开始呈现出许多不和谐的现象。
一、现阶段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现象
(一)分配制度不合理,收入差距拉大。近年来,我国职工的总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分配制度不尽合理,职工收入偏低,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有失平衡;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在不断拉大,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和农民工的经济地位普遍呈下降趋势,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
(二)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争议增多。尽管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每年新增劳动力就业压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总体水平仍供大于求。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自定有损于职工切身利益的“土政策”,突出表现在:拒签劳动合同;压低或拖欠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随意延长工时;不重视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对职工工伤或职业病瞒报不解决或不给待遇;延长劳动时间不给报酬;随意解雇职工,等等。所有这些,必然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劳动争议大量增加。
(三)企业忽视职工权益,强资本弱劳工。由于劳动力须依赖资本才能生存,而劳动力资源又处于过剩状态,从而导致强资本、弱劳工的不均衡态势。职工对收入分配的主张权被剥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严重“廉价化”。资本相对劳动而言,事实上拥有了更大的‘c话语权”,企业老板和劳动者界限分明,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在很多地方被剥夺。
(四)工会职能缺失严重,维权职能受到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一些非公经济企业一直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即使建立工会组织的也沦为资方的附属物。工会职能的缺失,导致劳动者对工会缺乏信任,相当多的农民工、临时工对是否参加工会抱无所谓态度,这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在资方面前的弱势地位。
(五)部分地方政府的角色错位。监督职能缺失。某些地方政府较多地考虑资本的纳税贡献,偏向投资者的态度和做法已经成为劳动者和工会维权的障碍。“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片面地把经济社会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隐藏着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
二、利益冲突是劳资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
劳动关系既是现代工业社会就业组织中最基础的组织关系,也是经济社会中—个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讲,它是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以及由利益引起的合作与冲突的总和。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利益由国家通过计划级别工资和再分配实现,企业与劳动者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矛盾和融合的多样化,有的公有制企业老板为了追求名利而不惜损害职工的正当权益;有的非公企业老板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是劳动关系冲突的最基本的内容。雇员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关心同雇主对经济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包括了诸如薪酬收入、工作条件和福利保障等这些具体的利益问题。
三、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使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得以维护,达到双赢。在我国目前劳动关系调整多方面存在失衡的情况下,单—强调劳动关系的自主协商或强调政府调整,都不能达到劳资双赢,自主协商由于“劳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实现公平;政府调整又容易导致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度,因此,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着力点应放在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上。
(一)在企业内部,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劳动关系最终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其和谐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共赢。实施并推行“劳资自治”,就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通过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增强自治能力,增进劳资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劳资双赢的合作博弈。从根本E减少劳资冲突,即使发生冲突也基本能在双方之间解决,避免劳资矛盾的显性化和外部化。
第一,企业首先要严肃坚持执行国家现有的有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现在既使国有企业,有的也不能完全按法律法规给予职工诸如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产假、病、伤等待遇,非公企业有的更是严重违反,强势用工。目前的劳资冲突主要还是在资方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层面上。
第二。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要认识到保护员工的利益,其实最终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两者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必不可少的劳动力,没有劳资双方的合作与互利,就不可能有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做好工作:—是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加以尊重,尊重企业员工的人格,只有企业切实体现出对员工的尊重,才能赢得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二是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使员工个人发展和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从而使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更加和谐。
第三,保证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例如,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让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企业建立有职工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制度,让职工参与企业日常决策的“共同决定”制度和机制,以期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利益”,进而为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制度保证。也可以在产权改革中推行“职工持股”,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创造新的途径。同时,职工持股也可以使他们拥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享有工资以外的经济效益。
(二)在企业外部。完善外部利益制衡机制。第一,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积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使用童工、 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参加社保而未参加的,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大企业不订立劳动契约的成本,若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其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等等。
(三)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处理机制。第一,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构成了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协调机制,它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协调机制,就职工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和劳动权益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从源头上遏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多方协调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还应该包括行业、监察、仲裁、法院等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部门。
第二,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维权的职能。在组织结构上,细分区域工会,强化行业工会。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工会在经济上和身份上对企业严重的依赖性和从属性,直接导致了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而区域工会或行业工会,由于在人员编制、经费等关键方面不隶属于企业。在协调劳动者和资方的关系,解决矛盾方面会更具有意识上的超然性和地位上的权威性。行业工会具有产业特征明显、群体利益诉求一致的特点,尤其在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基准等问题上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而且,行业工会的建立也与现在建立行业协会行使一些过去由政府行使权利的大背景是相一致的。
第三,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和司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两方面,具体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劳动争议判决等方面。但随着失业率的提高,劳资矛盾的加剧,这些途径的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的缺陷让诉求者望而生畏。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突破原有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的框架。进行机制的模式创新,使其真正焕发活力。例如:可以把调解机制作为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主渠道,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和最小的影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形成以专业调解为主导、区域性调解等社会调解共同参与的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
总之,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从制度的建立和机制的创新上做文章,要使劳资双方在相对和谐的基础上共生存,劳动者能实现相对公正的需求和公平的利益;资方得以可持续发展和进步。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强国富民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劳动关系现状;失衡原因;解决办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通俗的讲,就是劳资关系(或劳雇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劳资双方利益相对均衡,共存共荣的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急剧变化发展的态势,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外资企业的大量进入,劳动关系中开始呈现出许多不和谐的现象。
一、现阶段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现象
(一)分配制度不合理,收入差距拉大。近年来,我国职工的总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分配制度不尽合理,职工收入偏低,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有失平衡;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在不断拉大,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和农民工的经济地位普遍呈下降趋势,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
(二)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争议增多。尽管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每年新增劳动力就业压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总体水平仍供大于求。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自定有损于职工切身利益的“土政策”,突出表现在:拒签劳动合同;压低或拖欠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随意延长工时;不重视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对职工工伤或职业病瞒报不解决或不给待遇;延长劳动时间不给报酬;随意解雇职工,等等。所有这些,必然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劳动争议大量增加。
(三)企业忽视职工权益,强资本弱劳工。由于劳动力须依赖资本才能生存,而劳动力资源又处于过剩状态,从而导致强资本、弱劳工的不均衡态势。职工对收入分配的主张权被剥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严重“廉价化”。资本相对劳动而言,事实上拥有了更大的‘c话语权”,企业老板和劳动者界限分明,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在很多地方被剥夺。
(四)工会职能缺失严重,维权职能受到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一些非公经济企业一直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即使建立工会组织的也沦为资方的附属物。工会职能的缺失,导致劳动者对工会缺乏信任,相当多的农民工、临时工对是否参加工会抱无所谓态度,这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在资方面前的弱势地位。
(五)部分地方政府的角色错位。监督职能缺失。某些地方政府较多地考虑资本的纳税贡献,偏向投资者的态度和做法已经成为劳动者和工会维权的障碍。“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片面地把经济社会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隐藏着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
二、利益冲突是劳资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
劳动关系既是现代工业社会就业组织中最基础的组织关系,也是经济社会中—个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讲,它是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以及由利益引起的合作与冲突的总和。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利益由国家通过计划级别工资和再分配实现,企业与劳动者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矛盾和融合的多样化,有的公有制企业老板为了追求名利而不惜损害职工的正当权益;有的非公企业老板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是劳动关系冲突的最基本的内容。雇员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关心同雇主对经济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包括了诸如薪酬收入、工作条件和福利保障等这些具体的利益问题。
三、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使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得以维护,达到双赢。在我国目前劳动关系调整多方面存在失衡的情况下,单—强调劳动关系的自主协商或强调政府调整,都不能达到劳资双赢,自主协商由于“劳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实现公平;政府调整又容易导致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度,因此,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着力点应放在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上。
(一)在企业内部,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劳动关系最终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其和谐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共赢。实施并推行“劳资自治”,就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通过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增强自治能力,增进劳资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劳资双赢的合作博弈。从根本E减少劳资冲突,即使发生冲突也基本能在双方之间解决,避免劳资矛盾的显性化和外部化。
第一,企业首先要严肃坚持执行国家现有的有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现在既使国有企业,有的也不能完全按法律法规给予职工诸如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产假、病、伤等待遇,非公企业有的更是严重违反,强势用工。目前的劳资冲突主要还是在资方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层面上。
第二。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要认识到保护员工的利益,其实最终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两者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必不可少的劳动力,没有劳资双方的合作与互利,就不可能有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做好工作:—是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加以尊重,尊重企业员工的人格,只有企业切实体现出对员工的尊重,才能赢得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二是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使员工个人发展和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从而使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更加和谐。
第三,保证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例如,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让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企业建立有职工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制度,让职工参与企业日常决策的“共同决定”制度和机制,以期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利益”,进而为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制度保证。也可以在产权改革中推行“职工持股”,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创造新的途径。同时,职工持股也可以使他们拥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享有工资以外的经济效益。
(二)在企业外部。完善外部利益制衡机制。第一,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积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使用童工、 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参加社保而未参加的,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大企业不订立劳动契约的成本,若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其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等等。
(三)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处理机制。第一,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构成了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协调机制,它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协调机制,就职工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和劳动权益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从源头上遏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多方协调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还应该包括行业、监察、仲裁、法院等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部门。
第二,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维权的职能。在组织结构上,细分区域工会,强化行业工会。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工会在经济上和身份上对企业严重的依赖性和从属性,直接导致了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而区域工会或行业工会,由于在人员编制、经费等关键方面不隶属于企业。在协调劳动者和资方的关系,解决矛盾方面会更具有意识上的超然性和地位上的权威性。行业工会具有产业特征明显、群体利益诉求一致的特点,尤其在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基准等问题上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而且,行业工会的建立也与现在建立行业协会行使一些过去由政府行使权利的大背景是相一致的。
第三,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和司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两方面,具体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劳动争议判决等方面。但随着失业率的提高,劳资矛盾的加剧,这些途径的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的缺陷让诉求者望而生畏。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突破原有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的框架。进行机制的模式创新,使其真正焕发活力。例如:可以把调解机制作为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主渠道,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和最小的影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形成以专业调解为主导、区域性调解等社会调解共同参与的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
总之,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从制度的建立和机制的创新上做文章,要使劳资双方在相对和谐的基础上共生存,劳动者能实现相对公正的需求和公平的利益;资方得以可持续发展和进步。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强国富民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