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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建议实质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其设立的目的是让法院更好的发挥其在社会综合管理中解决纠纷,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但现实中司法建议的执行力度及社会效果却很不明显,甚至成为了一种形式化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现实立法及操作中设立完善的措施来弥补司法建议实施缺陷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
关键词: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更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为人们提供司法服务及司法保障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积极的开展司法建议成为其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一、司法建议的社会功能
司法建议体现了法院审判功能的延伸,有助于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结合;此外,司法建议针对被建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往往能体现一种参谋作用,使其能够更好完善自己的制度管理,从中得到启发;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通过法院以案说法,使人们更了解审判工作,遵守法律规定,得到法治教育。对于法院所提出的问题能高度重视,积极改正,避免内部存在的重大隐患发生。
二、法院司法建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剖析
1.立法和理论过于粗放,存在很多的盲区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司法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相关的理论依据也很匮乏,仅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第114条和新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在2007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中对其有相关规定,但此通知只是政策性规定,其位阶很低,很难作为办案的依据。因此,面对实践中适用司法建议范围的早已超出上述规定,现已制定的法律与实践出现了严重的脱节。
2.缺乏具体规范、统一的执行监督程序
司法建议的格式没有统一的要求,质量不高,对发现的问题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法律建议,操作性不强,太空洞。实践中法院对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及内容都没有具体的格式化要求,这样导致很多司法建议书不规范,也不严谨,会产生随意式和滥用情形的出现。其次,对发出后司法建议的反馈及监督没有具体的制度要求,很容易出现法院发出后不再过问,文书杳无音讯的现象,被建议单位的改善结果及司法建议所起到的作用都得不到监督,呈现一种虚化形式。
3.认同度和使用度不够,缺乏正确的观念认知
在实践操作中司法建议的性质决定了其没有刚性效力,导致法院以及被建议对象对其不够重视,有的法院认为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下其存在是可有可无的软性指标,甚至会出现使用空白。而被建议对象往往认为法院的司法建议是“多管闲事”,回馈率不高,积极性不大,也不重视。这样,实践中司法建议的发出量和回馈量很少。
三、司法建议完善措施的思考
司法建议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相当薄弱,缺失具体实施机制,在完善建议措施时,要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形,综合进行。
1.增强司法建议认识意识,健全司法建议质量保障机制
实践中司法建议的社会认可度不高,法院空洞形式化的实施,导致司法建议的质量达不到其应该产生的实质社会效果。首先,应该加强法院建议的意识。使法官能积极主动对审判中的某个或是某类案件存在问题提出实质性的司法建议,并对相关问题起到防范作用,进而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其次,适度把握建议的原则尺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要求法官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与对被建议的对象能处在平等的地位,提出可实施范围内的可行性建议。再次,加强法官的建议能力。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增强法官相关的理论知识,提高其处理问题、看待问题的敏锐分析能力。
2.建立完善司法建议的管理考核制度
对于实践中,司法建议的随意及形式化问题,主要是缺乏一个完整的管理监督机制。首先,要规范法院内部的工作程序,司法建议的发出要以法院的名义作出,设立司法建议管理部门对发出去的每一份建议都进行审核、编号、公开上网、归档等严格的程序。同时,将反馈的建议要做好备案登记与网上公布,建立检索功能,使法院及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司法建议的实施情况。其次,将其司法建议文书的制作设为法官考核的一项内容,对其中高质量、社会反馈效果好的优秀建议书作为法官业绩及晋升的一方面,调动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协作、监督机制
司法建议的运行不仅依靠法院内部的规范管理同时还要依据外部环境的协作配合,这样才能将司法建议工作落实到实务中去。第一,法院内部要做好反馈登记工作。对发出去的司法建议要及时进行跟踪,与被建议机关、单位及时进行互动联系和回访,确保司法建议能得到具体落实。第二,要主动与其他机关进行协作联动。司法建议没有强制力,实施难度很大,对不积极改善的机关单位,只能通过中间部门的协助,对其进行监督。对不予采纳执行的行政类机关,将其不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组织部门进行通报。对于不予执行企事业单位,法院主动进行座谈教育,严重者可以通过张贴公告进行警示或者利用媒体将其作为不良范例来公示。
四、结语
司法建议在法院进行社会综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原来的立法及制度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实践中司法建议的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建议机制能更有效的防范和避免纠纷的出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思萱.《论功能变迁中的司法建议—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个案解剖》,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2]徐昕.《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张璞(1989~)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更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为人们提供司法服务及司法保障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积极的开展司法建议成为其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一、司法建议的社会功能
司法建议体现了法院审判功能的延伸,有助于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结合;此外,司法建议针对被建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往往能体现一种参谋作用,使其能够更好完善自己的制度管理,从中得到启发;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通过法院以案说法,使人们更了解审判工作,遵守法律规定,得到法治教育。对于法院所提出的问题能高度重视,积极改正,避免内部存在的重大隐患发生。
二、法院司法建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剖析
1.立法和理论过于粗放,存在很多的盲区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司法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相关的理论依据也很匮乏,仅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第114条和新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在2007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中对其有相关规定,但此通知只是政策性规定,其位阶很低,很难作为办案的依据。因此,面对实践中适用司法建议范围的早已超出上述规定,现已制定的法律与实践出现了严重的脱节。
2.缺乏具体规范、统一的执行监督程序
司法建议的格式没有统一的要求,质量不高,对发现的问题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法律建议,操作性不强,太空洞。实践中法院对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及内容都没有具体的格式化要求,这样导致很多司法建议书不规范,也不严谨,会产生随意式和滥用情形的出现。其次,对发出后司法建议的反馈及监督没有具体的制度要求,很容易出现法院发出后不再过问,文书杳无音讯的现象,被建议单位的改善结果及司法建议所起到的作用都得不到监督,呈现一种虚化形式。
3.认同度和使用度不够,缺乏正确的观念认知
在实践操作中司法建议的性质决定了其没有刚性效力,导致法院以及被建议对象对其不够重视,有的法院认为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下其存在是可有可无的软性指标,甚至会出现使用空白。而被建议对象往往认为法院的司法建议是“多管闲事”,回馈率不高,积极性不大,也不重视。这样,实践中司法建议的发出量和回馈量很少。
三、司法建议完善措施的思考
司法建议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相当薄弱,缺失具体实施机制,在完善建议措施时,要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形,综合进行。
1.增强司法建议认识意识,健全司法建议质量保障机制
实践中司法建议的社会认可度不高,法院空洞形式化的实施,导致司法建议的质量达不到其应该产生的实质社会效果。首先,应该加强法院建议的意识。使法官能积极主动对审判中的某个或是某类案件存在问题提出实质性的司法建议,并对相关问题起到防范作用,进而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其次,适度把握建议的原则尺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要求法官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与对被建议的对象能处在平等的地位,提出可实施范围内的可行性建议。再次,加强法官的建议能力。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增强法官相关的理论知识,提高其处理问题、看待问题的敏锐分析能力。
2.建立完善司法建议的管理考核制度
对于实践中,司法建议的随意及形式化问题,主要是缺乏一个完整的管理监督机制。首先,要规范法院内部的工作程序,司法建议的发出要以法院的名义作出,设立司法建议管理部门对发出去的每一份建议都进行审核、编号、公开上网、归档等严格的程序。同时,将反馈的建议要做好备案登记与网上公布,建立检索功能,使法院及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司法建议的实施情况。其次,将其司法建议文书的制作设为法官考核的一项内容,对其中高质量、社会反馈效果好的优秀建议书作为法官业绩及晋升的一方面,调动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协作、监督机制
司法建议的运行不仅依靠法院内部的规范管理同时还要依据外部环境的协作配合,这样才能将司法建议工作落实到实务中去。第一,法院内部要做好反馈登记工作。对发出去的司法建议要及时进行跟踪,与被建议机关、单位及时进行互动联系和回访,确保司法建议能得到具体落实。第二,要主动与其他机关进行协作联动。司法建议没有强制力,实施难度很大,对不积极改善的机关单位,只能通过中间部门的协助,对其进行监督。对不予采纳执行的行政类机关,将其不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组织部门进行通报。对于不予执行企事业单位,法院主动进行座谈教育,严重者可以通过张贴公告进行警示或者利用媒体将其作为不良范例来公示。
四、结语
司法建议在法院进行社会综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原来的立法及制度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实践中司法建议的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建议机制能更有效的防范和避免纠纷的出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思萱.《论功能变迁中的司法建议—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个案解剖》,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2]徐昕.《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张璞(1989~)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