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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循环经济发达国家日本为例,总结了绿色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等支出性财政政策及绿色税收、一般废弃物处理收费及预付押金等收入性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同时又分别从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支出性财政政策与收入性财政政策的角度提出了对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 循环经济日本收入性支出性财政政策
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相对领先的国家,日本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支出性财政政策,主要包括绿色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另一类是收入性财政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一般废弃物处理收费政策及预付抵押金政策等政策。当然,在具体操作上,日本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的经验
(一)支出性财政政策
1.绿色政府采购
1995年,根据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基本计划,日本政府制定了《国家作为事业者和消费者,率先实施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规定国家在政府采购、政府消费、政府建筑物建设和管理领域,都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计划和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同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绿色政府运作法案》,制定了有关绿色政府采购的原则,并拟定出了具体时间表,要求必须在2000年以前付诸实施。2001年4月,日本政府实施了的《绿色采购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等单位或部门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义务,并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主要措施:一是实行环境标识制度,建立完善的绿色政府采购信息网络;二是规定绿色政府采购商品的品种以及评判标准,绿色政府采购商品品种以办公设备、文具和汽车等为对象,数量由2001年的101种扩展到了2005年的201种,在此基础之上,又指定了与公共事业相关的55种绿色政府采购商品;三是要求国家各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绿色政府采购,公布年度绿色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并赋予环境大臣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的权力。2003年7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绿色采购调查共通化协议”,简称“JGPSSI”(全称为“Japan Green Procurement Survey Standardization Initiative”),为各企业的绿色采购产品制定了统一的调查标准和格式,将绿色政府采购向企业层面延伸。
2.财政投资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投入政策,首先在财政资金方面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给予了支持。2001年度,各省、厅用于推进循环型社会的经费预算为4214亿日元(不包括下水道事业补助费,下同);2002年度为3988亿日元;2003年度为4452亿日元;2004年度为4245亿日元。
这笔资金经国会批准后直接拨给环境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和经济产业省等主要相关部门,并规定由环境省来统筹负责并跟踪调查,评估资金运用的效果。此项资金投入开始要多一些,在社会层面上达到共识,形成产业循环之后,将视情况而逐步减少。财政预算资金的专款专用,为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3.财政补贴
根据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都可得到政府相应的财政补助。此外,日本政府在融资制度上也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支持。
为了推进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日本政府制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相关补助金制度,由环境省与经济产业省予以执行。在现有25个园区的40多个静脉产业设施之中,环境省主要负责资助生态工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济产业省主要负责资助硬件设施的建设和与3R相关技术的研发以及生态产品的开发等;个别设施项目则由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承担。对于全国静脉产业企业而言,经济产业省给予经费的支持占总经费的20%左右,环境省给予经费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30%。政府对于入园企业的补助经费,一般占到企业初步建设经费的1/3-1/2。除此以外,参与循环型事业的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居民,都可以得到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的共同出资予以补助。显而易见,日本政府对于静脉产业的新建企业给予了积极的资金援助。尤其环境省,除对入园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外,它还在园区环境的管理、废弃物回收与处理的指导等方面也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二)收入性财政政策
1.绿色税收
在生产末端治理环节,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安装有垃圾处理设施、普通废弃物终端处理场地与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可以免缴固定资产税;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一般用水处理设施和工业用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可免除商业设施税;低尾气排放的汽车(即以电池、甲醇混合物、天然气为动力的汽车)以及达到最新公害防治标准的交通工具和替代品等,均可以减免汽车税;轻型电动汽车也可以减免轻型汽车税。另外,以电池或甲醇混合物、天然气为动力的低尾气排放汽车以及达到最新公害防治标准的交通工具和替代品等,还可减少汽车购买税。这些激励性政策措施不仅仅适用于企业的末端控制设施,而且在土地、建筑物、工厂、污染物低排放交通工具和污染物低排放生产设施等范围内都适用。由于这些激励性政策措施的存在,企业可以将公害防治投资的成本纳入其总成本,将税收方面享受的优惠纳入其总收益,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公害防治方面的投资是非常有效的。
2.一般废弃物处理收费
根据《废弃物处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废弃物的处理由市町村负责,维持地方生活环境以及公共卫生的服务费用及土地税也由地方政府负担。然而,随着废弃物排放量的增加,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受益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此外,对于一般废弃物处理收取一定费用,也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因此,一些市町村开始相继对一般废弃物收取一定的处理费。2000年,对一般废弃物处理收取费用的市町村,对家庭排放废弃物的71.9%(除粗大废弃物以外)以及企业排放的一般废弃物的86.6%(除粗大废弃物以外)征收了一定的处理费用。
3.预付押金
预付押金是指在产品的原销售价格之上附加收取一定的金额,当在消费者归还包装容器的时候将附加收取的金额返还给消费者的一种措施。目前,预付押金制度已经在全日本范围内确立起来,主要用于饮料瓶、啤酒瓶、玻璃容器等销售的回收利用方面。虽然日本政府还没有制定强制消费者预付押金制度以及在包装物退还后返还押金的法律制度,但是,啤酒行业已经实施了诸如此类的行业规定。瓶装啤酒的价格中一般都含有押金,消费者退还啤酒瓶的时候才能收回押金。此外,许多自动贩卖机也采取了一些基本相同的做法,如购买一盒纸装饮料的价格中一般都含有押金10日元,当消费者饮用完毕之后,将折叠好的纸包装抽入旁边的自动回收机以后,押金就会自动返还给消费者。
值得指出的是,日本一些公共场所也引入了预付押金制度。例如,一此公园、岛屿、旅游景点等门票中就含有一部分押金,当旅游者结束游览离开这些地方的时候,如果没有损坏环境的行为,就会返还门票中的所含的押金部分,以此来促进游客的环保意识。
二、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的对我国的启示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经历了长达一百多年的工业化进程,曾经也出现过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但是经过长期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运用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为我国促进循环经济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支出性财政政策
1.政府采购强制执行
可再生能源在产业化的初期,其成本相对过高,因此,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性补贴,然而依然不得不通过带有强制性循环经济产品的政府采购,来推动循环经济的产品的消费。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体制之下,一般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为了保证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数量,强制性政府采购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有力措施。对于财政政策而言,其激励与约束效应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有力杠杆,而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其强制性是强化社会消费意识的有效途径。强制性政府采购将促进市场主体按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产品的要求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强化能源的绿色消费意识。
2.财政投资促进竞争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政府应该加大投资力度。例如,加大大型水利工程、污水回收利用工程、绿色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对于大型公共设施建设而言,耗资相对较多,相关承建企业经济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政府部门通过加大投资性支出,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3.财政补贴调节分配
财政补贴是指为了协调社会经济活动,国家通过财政性资金的再分配,给予相关经济行为主体一定的无偿补助。财政补贴,通过影响相对价格结构,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需求结构。目前,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发达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对相关企业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予以支持。通过面向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府可以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着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二)收入性财政政策
1.生态税收难成主体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生态保护原则纳入税收的基本原则中,并对税收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然而,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生态税在唱主角并不意味着以后的税制中生态税也会成为主体。这是因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而保护生态环境只是其中的为其根本目标服务的一个子目标,这就决定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依然应该具备税收的基本职能——财政职能,而这个职能并非生态税所能承担的。反之,如果把生态税作为税收的主体,尽管在短期内税收收入会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从长远看,纳税人会通过替代性的方式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税源逐渐减少,部分税源甚至还会消失,也就是说,生态税如果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从长期来看会存在缺乏税收来源的危险。
2.限制收费推动发展
除了征收生态税收以外,限制性收费政策是也是许多国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重要手段。通过征收限制性费用,一方面能够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盲目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尽管如此,发展循环经济,应该对税制进行全面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许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应尽快改革成为规范的税收。
循环经济的发展非一朝一夕之功,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亦非一时一刻之力,我国政府及欺财政部门应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通过各种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左铁墉、冯之浚:《日本循环经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
[2]徐波、吕颖:《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及启示》,《生态经济》2005年第6期.
[3]王金南、李娜:《推进日本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国发展》2003年第1期.
[4]王文臣:《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建构与路径选择》,《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8期.
[5]周国梅、任勇、陈燕平:《发展循环经济的国际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李正旺(1980-),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
[关键词] 循环经济日本收入性支出性财政政策
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相对领先的国家,日本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支出性财政政策,主要包括绿色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另一类是收入性财政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一般废弃物处理收费政策及预付抵押金政策等政策。当然,在具体操作上,日本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的经验
(一)支出性财政政策
1.绿色政府采购
1995年,根据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基本计划,日本政府制定了《国家作为事业者和消费者,率先实施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规定国家在政府采购、政府消费、政府建筑物建设和管理领域,都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计划和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同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绿色政府运作法案》,制定了有关绿色政府采购的原则,并拟定出了具体时间表,要求必须在2000年以前付诸实施。2001年4月,日本政府实施了的《绿色采购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等单位或部门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义务,并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主要措施:一是实行环境标识制度,建立完善的绿色政府采购信息网络;二是规定绿色政府采购商品的品种以及评判标准,绿色政府采购商品品种以办公设备、文具和汽车等为对象,数量由2001年的101种扩展到了2005年的201种,在此基础之上,又指定了与公共事业相关的55种绿色政府采购商品;三是要求国家各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绿色政府采购,公布年度绿色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并赋予环境大臣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的权力。2003年7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绿色采购调查共通化协议”,简称“JGPSSI”(全称为“Japan Green Procurement Survey Standardization Initiative”),为各企业的绿色采购产品制定了统一的调查标准和格式,将绿色政府采购向企业层面延伸。
2.财政投资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投入政策,首先在财政资金方面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给予了支持。2001年度,各省、厅用于推进循环型社会的经费预算为4214亿日元(不包括下水道事业补助费,下同);2002年度为3988亿日元;2003年度为4452亿日元;2004年度为4245亿日元。
这笔资金经国会批准后直接拨给环境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和经济产业省等主要相关部门,并规定由环境省来统筹负责并跟踪调查,评估资金运用的效果。此项资金投入开始要多一些,在社会层面上达到共识,形成产业循环之后,将视情况而逐步减少。财政预算资金的专款专用,为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3.财政补贴
根据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都可得到政府相应的财政补助。此外,日本政府在融资制度上也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支持。
为了推进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日本政府制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相关补助金制度,由环境省与经济产业省予以执行。在现有25个园区的40多个静脉产业设施之中,环境省主要负责资助生态工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济产业省主要负责资助硬件设施的建设和与3R相关技术的研发以及生态产品的开发等;个别设施项目则由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承担。对于全国静脉产业企业而言,经济产业省给予经费的支持占总经费的20%左右,环境省给予经费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30%。政府对于入园企业的补助经费,一般占到企业初步建设经费的1/3-1/2。除此以外,参与循环型事业的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居民,都可以得到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的共同出资予以补助。显而易见,日本政府对于静脉产业的新建企业给予了积极的资金援助。尤其环境省,除对入园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外,它还在园区环境的管理、废弃物回收与处理的指导等方面也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二)收入性财政政策
1.绿色税收
在生产末端治理环节,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安装有垃圾处理设施、普通废弃物终端处理场地与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可以免缴固定资产税;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一般用水处理设施和工业用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可免除商业设施税;低尾气排放的汽车(即以电池、甲醇混合物、天然气为动力的汽车)以及达到最新公害防治标准的交通工具和替代品等,均可以减免汽车税;轻型电动汽车也可以减免轻型汽车税。另外,以电池或甲醇混合物、天然气为动力的低尾气排放汽车以及达到最新公害防治标准的交通工具和替代品等,还可减少汽车购买税。这些激励性政策措施不仅仅适用于企业的末端控制设施,而且在土地、建筑物、工厂、污染物低排放交通工具和污染物低排放生产设施等范围内都适用。由于这些激励性政策措施的存在,企业可以将公害防治投资的成本纳入其总成本,将税收方面享受的优惠纳入其总收益,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公害防治方面的投资是非常有效的。
2.一般废弃物处理收费
根据《废弃物处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废弃物的处理由市町村负责,维持地方生活环境以及公共卫生的服务费用及土地税也由地方政府负担。然而,随着废弃物排放量的增加,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受益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此外,对于一般废弃物处理收取一定费用,也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因此,一些市町村开始相继对一般废弃物收取一定的处理费。2000年,对一般废弃物处理收取费用的市町村,对家庭排放废弃物的71.9%(除粗大废弃物以外)以及企业排放的一般废弃物的86.6%(除粗大废弃物以外)征收了一定的处理费用。
3.预付押金
预付押金是指在产品的原销售价格之上附加收取一定的金额,当在消费者归还包装容器的时候将附加收取的金额返还给消费者的一种措施。目前,预付押金制度已经在全日本范围内确立起来,主要用于饮料瓶、啤酒瓶、玻璃容器等销售的回收利用方面。虽然日本政府还没有制定强制消费者预付押金制度以及在包装物退还后返还押金的法律制度,但是,啤酒行业已经实施了诸如此类的行业规定。瓶装啤酒的价格中一般都含有押金,消费者退还啤酒瓶的时候才能收回押金。此外,许多自动贩卖机也采取了一些基本相同的做法,如购买一盒纸装饮料的价格中一般都含有押金10日元,当消费者饮用完毕之后,将折叠好的纸包装抽入旁边的自动回收机以后,押金就会自动返还给消费者。
值得指出的是,日本一些公共场所也引入了预付押金制度。例如,一此公园、岛屿、旅游景点等门票中就含有一部分押金,当旅游者结束游览离开这些地方的时候,如果没有损坏环境的行为,就会返还门票中的所含的押金部分,以此来促进游客的环保意识。
二、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的对我国的启示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经历了长达一百多年的工业化进程,曾经也出现过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但是经过长期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运用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为我国促进循环经济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支出性财政政策
1.政府采购强制执行
可再生能源在产业化的初期,其成本相对过高,因此,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性补贴,然而依然不得不通过带有强制性循环经济产品的政府采购,来推动循环经济的产品的消费。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体制之下,一般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为了保证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数量,强制性政府采购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有力措施。对于财政政策而言,其激励与约束效应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有力杠杆,而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其强制性是强化社会消费意识的有效途径。强制性政府采购将促进市场主体按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产品的要求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强化能源的绿色消费意识。
2.财政投资促进竞争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政府应该加大投资力度。例如,加大大型水利工程、污水回收利用工程、绿色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对于大型公共设施建设而言,耗资相对较多,相关承建企业经济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政府部门通过加大投资性支出,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3.财政补贴调节分配
财政补贴是指为了协调社会经济活动,国家通过财政性资金的再分配,给予相关经济行为主体一定的无偿补助。财政补贴,通过影响相对价格结构,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需求结构。目前,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发达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对相关企业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予以支持。通过面向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府可以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着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二)收入性财政政策
1.生态税收难成主体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生态保护原则纳入税收的基本原则中,并对税收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然而,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生态税在唱主角并不意味着以后的税制中生态税也会成为主体。这是因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而保护生态环境只是其中的为其根本目标服务的一个子目标,这就决定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依然应该具备税收的基本职能——财政职能,而这个职能并非生态税所能承担的。反之,如果把生态税作为税收的主体,尽管在短期内税收收入会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从长远看,纳税人会通过替代性的方式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税源逐渐减少,部分税源甚至还会消失,也就是说,生态税如果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从长期来看会存在缺乏税收来源的危险。
2.限制收费推动发展
除了征收生态税收以外,限制性收费政策是也是许多国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重要手段。通过征收限制性费用,一方面能够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盲目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尽管如此,发展循环经济,应该对税制进行全面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许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应尽快改革成为规范的税收。
循环经济的发展非一朝一夕之功,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亦非一时一刻之力,我国政府及欺财政部门应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通过各种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左铁墉、冯之浚:《日本循环经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
[2]徐波、吕颖:《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及启示》,《生态经济》2005年第6期.
[3]王金南、李娜:《推进日本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国发展》2003年第1期.
[4]王文臣:《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建构与路径选择》,《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8期.
[5]周国梅、任勇、陈燕平:《发展循环经济的国际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李正旺(1980-),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