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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一夜之间就过堂审核,现在IPO的预披露时间延长到1个月。只要进入证监会工作流程的拟上市公司,名单都将第一时间公布。公众有更长时间去了解一家拟上市公司,IPO欺诈发行的时间差越来越小了。
IPO改革无疑是2012开年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2月1日,证监会推出新政,正式将拟上市公司的预披露时间由原来的5天延长至1个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证监会首次公开了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以及截至2012年1月31日的500余家发行股票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一举措,让公众和普通投资者第一次有机会熟悉证监会的审批流程,并了解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为有效打击IPO不合法现象,尤其是申报过程中的欺诈、造假行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开了一个好头。
IPO预披露时间应更长
在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要完善预先披露和发行审核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和强化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证监会一系列以“公开透明”为核心的政策能否实现有效制止新股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呢?一位长期从事金融法务工作的人士认为,“IPO造假基本都是伪造优质业绩,通过对财务、法律、业务等的包装来实现。证监会出台的新政策对于打击这种现象是有积极作用的,能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更公开一定会更公平,更合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监会仅公开审批流程是远远不够的,这只是让公众粗线条的了解发审委的工作过程,还需要更为详尽、透明的内容公开,比如会议纪要。除了信息公开,还要真正落实保荐人和承销商的责任,缓解‘只荐不保’的现象。”
此外,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郑安国也认为,新股发行改革不仅要穿上阳光化和市场化的外衣,更要真正引入阳光化和市场化的精神。
郑安国说,“建议将IPO预披露时间进一步延长到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鼓励公众和媒体举报新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公众和媒体监督新股发行提供更好的条件。”
政策与法律对接
IPO改革下的“公开透明”政策将发审委的工作和申报企业的情况展现在了公众面前,无疑是有利于问题的发现。但要真正切实有效的严控欺诈行为,更需法律的鼎力相助。
“中国的法律对股票发行欺诈行为更须严惩。”前述人士认为。以绿大地案为例,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5名被告人均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定罪,其中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尽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具《刑事抗诉书》,但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仅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额也只是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再观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胜景山河事件。证监会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对签字会计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这些案例显示出了中国法律对IPO欺诈造假现象的惩处力度尚轻,证监会的阳光新政想要起到打击股票发行欺诈,约束资本市场,实现诚信运作的目的,势必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持。
IPO改革无疑是2012开年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2月1日,证监会推出新政,正式将拟上市公司的预披露时间由原来的5天延长至1个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证监会首次公开了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以及截至2012年1月31日的500余家发行股票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一举措,让公众和普通投资者第一次有机会熟悉证监会的审批流程,并了解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为有效打击IPO不合法现象,尤其是申报过程中的欺诈、造假行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开了一个好头。
IPO预披露时间应更长
在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要完善预先披露和发行审核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和强化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证监会一系列以“公开透明”为核心的政策能否实现有效制止新股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呢?一位长期从事金融法务工作的人士认为,“IPO造假基本都是伪造优质业绩,通过对财务、法律、业务等的包装来实现。证监会出台的新政策对于打击这种现象是有积极作用的,能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更公开一定会更公平,更合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监会仅公开审批流程是远远不够的,这只是让公众粗线条的了解发审委的工作过程,还需要更为详尽、透明的内容公开,比如会议纪要。除了信息公开,还要真正落实保荐人和承销商的责任,缓解‘只荐不保’的现象。”
此外,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郑安国也认为,新股发行改革不仅要穿上阳光化和市场化的外衣,更要真正引入阳光化和市场化的精神。
郑安国说,“建议将IPO预披露时间进一步延长到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鼓励公众和媒体举报新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公众和媒体监督新股发行提供更好的条件。”
政策与法律对接
IPO改革下的“公开透明”政策将发审委的工作和申报企业的情况展现在了公众面前,无疑是有利于问题的发现。但要真正切实有效的严控欺诈行为,更需法律的鼎力相助。
“中国的法律对股票发行欺诈行为更须严惩。”前述人士认为。以绿大地案为例,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5名被告人均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定罪,其中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尽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具《刑事抗诉书》,但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仅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额也只是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再观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胜景山河事件。证监会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对签字会计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这些案例显示出了中国法律对IPO欺诈造假现象的惩处力度尚轻,证监会的阳光新政想要起到打击股票发行欺诈,约束资本市场,实现诚信运作的目的,势必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