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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王某,租住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力琥珀园小区1期某栋902室。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承接了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力琥珀园小区8号楼的防水工程,4月初的一天,马某见新力合园小区4号楼内放有未拆封使用的防水涂料,遂与被告人王某商量将这些防水涂料盗为己用。随后,两被告人先后四五次驾驶面包车,来到新力合园4号楼,盗得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东方雨虹牌防水涂料(液料)约100桶,并将盗得的防水涂料放在新力琥珀园某号楼的仓库内,后将部分涂料陆续使用在马某承接的8号楼的防水工程中。同年9月初,被告人马某见新力合园小区2号楼内放有未拆封使用的防水涂料,遂再次与被告人王某商量将这些防水涂料盗为己用。随后,两被告人先后七八次盗得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东方雨虹牌防水涂料(液料)100余桶,并将盗得的防水涂料放在新力琥珀园某号楼的仓库内。后经查实,被告人马某、王某共计盗得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涂料(液料)247桶,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49400元。同年9月24日,被告人马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追缴两被告人藏在新力琥珀园某号楼仓库内的防水涂料共计192桶,已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马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认罪认罚具结书属自愿签署,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王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二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均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初犯、有坦白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初犯、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發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之规定的。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承接了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力琥珀园小区8号楼的防水工程,4月初的一天,马某见新力合园小区4号楼内放有未拆封使用的防水涂料,遂与被告人王某商量将这些防水涂料盗为己用。随后,两被告人先后四五次驾驶面包车,来到新力合园4号楼,盗得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东方雨虹牌防水涂料(液料)约100桶,并将盗得的防水涂料放在新力琥珀园某号楼的仓库内,后将部分涂料陆续使用在马某承接的8号楼的防水工程中。同年9月初,被告人马某见新力合园小区2号楼内放有未拆封使用的防水涂料,遂再次与被告人王某商量将这些防水涂料盗为己用。随后,两被告人先后七八次盗得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东方雨虹牌防水涂料(液料)100余桶,并将盗得的防水涂料放在新力琥珀园某号楼的仓库内。后经查实,被告人马某、王某共计盗得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涂料(液料)247桶,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49400元。同年9月24日,被告人马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追缴两被告人藏在新力琥珀园某号楼仓库内的防水涂料共计192桶,已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得到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马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认罪认罚具结书属自愿签署,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王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二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均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初犯、有坦白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初犯、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發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