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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旨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提下促使企业有序复工,然而其中第二条第(七)款有关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通过明晰审计等相关概念,并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及各地方立法情况,对“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