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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避免或减少交通肇事者“拒绝赔偿”的极端心态,的确应引起国家立法、执法机关的关注和思考。国外司法通行惯例是:经济上倾家荡产,刑罚上予以重处。笔者提出的建议是:经济上,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冲抵被害人赔偿,对恶意非法转移财产者一经查实将严惩不贷;刑罚上,赔偿额少于应赔偿额40%的,对被告人在应处的量刑格的上一格重处,量刑区间在最高格的顶格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