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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构成方式,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由基本法,配套法和相关法规组成,其中基本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行政复议法》等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领域,总体来说比较健全。但在具体的规划管理(市、县)工作中存在着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管理不力,违规执行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管理体制原因、规划技术原因和规划制度建设原因,具体如下:
一、体制原因
(一)城市规划多头管理。北方某市城市建成区面积305平方公里,其中市规划局规划管辖不足110平方公里,区规划局管辖120平方公里,开发区管辖75平方公里,同在一个城区,规划管理层级不同,管理标准不同,市民不理解,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更别说在规划管理中行政领导、相关部门的干预,致使规划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远未实现。
(二)总体规划审批周期过长,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还以该市为例,在1997年制定的该市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划法》规定省会城市和城市人口100万以上需要国务院审批,到2002年报批完成时已经与现状严重不符,某些指标甚至超过了规划指标,不得不重新进行规划修编,至今没有完成。没有完成审批的总体规划是没有法律效力,在其指导下编制的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际上处于不合法的状态,据此进行的规划管理也缺乏法律依据,耗时耗力的这一切城市规划人称其为“巨大的游戏”。
(三)规划的成果有待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而地方政府按惯例往往都是规划编制、审批、执行都要由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局)一家来做,程序不合法,规划成果实际上是未履行法定程序。据统计该市从2002年以来有500余项规划成果均未履行法定程序。
(四)政府干预及规划管理失灵。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工作是政府的头等大事,为了招商引资,政府可以置规划于不顾,随意安排工程项目,变更土地性质,破坏城市规划。
(五)对违章建设执法难,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城市执法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申请法院判决执行,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面对一个明显的违章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可能也是束手无策。
二、技术原因
(一)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城市地理信息建设严重不足,地理信息更新周期长(7—10年),残缺不全,现势性差,无法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
(二)规划编制成果水平有待提高,规划基础性工作有待深入,规划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规划成果往往带有一定的主管色彩和理想主义成分。
(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尚不完备,水、电、暖等市政设施各自为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能解决工程规划问题,只是起到一个协调员的身份,给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制度原因
(一)目前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法规普遍覆盖面小,配套不健全,甚至有冲突,致使许多情况下规划无依据,覆盖有盲点,可以转空子;
(二)制度建设缓慢,立法标准低,往往是就事论事,没有前瞻性,更多时像法律的解释或补充规定,现实中存在着“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现象,执法依据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为此,该市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和办法,有些办法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现介绍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1、调整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机构,将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规划管理工作收归市规划局统一管理;
2、真正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委员的人选考虑专业性和公众参与性,赋予其应有的权利;
3、加强规划编制管理队伍,增设规划技术委员会,加强加快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质量和力度。
4、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从规划审批,许可审批,监管系统的全套管理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制定《规划工作手册》即让公众了解、理解并监督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也让规划工作人员规范自己工作起了很好的保障。
5、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目前该市规划管理部门从接到规划卷宗开始,规划管理工作即进入信息管理程序,不但规划部门内部可以及时了解工作进度,而且规划信息会阶段性发出短信通知办事人员工作的进度和下一步工作内容,让人了然如胸。
通过该市的实践,我们认为要想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得到城市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一支精干高效专业队伍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也是必须的。
一、体制原因
(一)城市规划多头管理。北方某市城市建成区面积305平方公里,其中市规划局规划管辖不足110平方公里,区规划局管辖120平方公里,开发区管辖75平方公里,同在一个城区,规划管理层级不同,管理标准不同,市民不理解,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更别说在规划管理中行政领导、相关部门的干预,致使规划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远未实现。
(二)总体规划审批周期过长,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还以该市为例,在1997年制定的该市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划法》规定省会城市和城市人口100万以上需要国务院审批,到2002年报批完成时已经与现状严重不符,某些指标甚至超过了规划指标,不得不重新进行规划修编,至今没有完成。没有完成审批的总体规划是没有法律效力,在其指导下编制的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际上处于不合法的状态,据此进行的规划管理也缺乏法律依据,耗时耗力的这一切城市规划人称其为“巨大的游戏”。
(三)规划的成果有待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而地方政府按惯例往往都是规划编制、审批、执行都要由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局)一家来做,程序不合法,规划成果实际上是未履行法定程序。据统计该市从2002年以来有500余项规划成果均未履行法定程序。
(四)政府干预及规划管理失灵。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工作是政府的头等大事,为了招商引资,政府可以置规划于不顾,随意安排工程项目,变更土地性质,破坏城市规划。
(五)对违章建设执法难,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城市执法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申请法院判决执行,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面对一个明显的违章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可能也是束手无策。
二、技术原因
(一)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城市地理信息建设严重不足,地理信息更新周期长(7—10年),残缺不全,现势性差,无法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
(二)规划编制成果水平有待提高,规划基础性工作有待深入,规划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规划成果往往带有一定的主管色彩和理想主义成分。
(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尚不完备,水、电、暖等市政设施各自为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能解决工程规划问题,只是起到一个协调员的身份,给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制度原因
(一)目前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法规普遍覆盖面小,配套不健全,甚至有冲突,致使许多情况下规划无依据,覆盖有盲点,可以转空子;
(二)制度建设缓慢,立法标准低,往往是就事论事,没有前瞻性,更多时像法律的解释或补充规定,现实中存在着“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现象,执法依据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为此,该市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和办法,有些办法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现介绍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1、调整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机构,将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规划管理工作收归市规划局统一管理;
2、真正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委员的人选考虑专业性和公众参与性,赋予其应有的权利;
3、加强规划编制管理队伍,增设规划技术委员会,加强加快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质量和力度。
4、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从规划审批,许可审批,监管系统的全套管理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制定《规划工作手册》即让公众了解、理解并监督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也让规划工作人员规范自己工作起了很好的保障。
5、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目前该市规划管理部门从接到规划卷宗开始,规划管理工作即进入信息管理程序,不但规划部门内部可以及时了解工作进度,而且规划信息会阶段性发出短信通知办事人员工作的进度和下一步工作内容,让人了然如胸。
通过该市的实践,我们认为要想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得到城市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一支精干高效专业队伍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