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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高度重视大学教育的今天,大学章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米俊魁则认为:“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遵照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的规定,制定出章程的文本,而且必须是大学设立之初就存在的,对涉及高等学校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学校的“基本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章程的地位也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等方面使大学充分发挥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二,能更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大学必须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也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促使整个社会和谐、有效、有秩序的发展。
我国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此两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大学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随后教育部又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要求各类高校尽快制定、完善章程。2010年,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些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令大学章程的制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大学章程建设并未全面进行,现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现今制定章程的学校很少,大学章程只存在于我国少数几所高校中,而多数高校仍未制定章程,据调查,只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有数据显示,具备章程的高校仍不足全国2600余所高校的50%,可见大学章程的建设还仍需大力推进。其次,少数高校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所制定的章程形同虚设,对于高校的运行并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同时,有些章程内容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内容并没有结合各高校自身的办学特色,照搬其他高校的大学章程;有些内容规定过于简洁或者没有明确界定权利义务等,导致高校在执行中出现困难。第三,从大学章程的决策主体来看,不难发现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存在3种决策主体:第一种是章程起草委员会。学校会首先建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由章程起草委员会制定一份草案,比如兰大、合肥工大等在制定主体方面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也是先成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然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起草委员会提交的草案章程进行讨论、修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拥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决策主体。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的章程等。第三种真正的决策主体是校长办公室,比如《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吉林师范大学章程》等。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各有不同,没有明确统一章程的制定主体,但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章程都是由大学办学者内部起草、讨论、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参与制定决策上,特别忽视了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参与,所以说,大学内部的各个管理机构是决策主体,忽视了对大学建设同样有重要作用的政府和外部相关教育部门。并且,从分析一些大学章程的内容来看,决策主体对章程制定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也就反映了制定主体亟待进一步规范。
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制定大学章程,如何保障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令大学章程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借鉴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内容,我们发现国外大学治理学术的体系是評议会制。中世纪巴黎大学就已经有了教授会,当时教师按照所教学科组成行会性质的教授会,而教授会负责管理大学,表现出学术组织特有的自治特征。在我国大学的发展历史上评议会制度也曾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进。从现有大学实行评议会制度的做法来看,党总支担负思想政治上的保证监督责任,同时也参与院(系)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机构是教授会或者是评议会,院长(系主任)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会或评议会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里发挥了应有的权力。我国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健全的组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在大学章程中设立学术管理机构的规程及组织制度,重视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
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受到大学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三方面的共同制约,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力量围绕着大学组织在互相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三力制衡”的现状。我国大学现行组织结构是这三种力量之间不断协调和制衡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平衡,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不能失去制衡。我们应当探索出最佳平衡点,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建设好大学章程。
总之,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潮流下,“依法治校”的理念愈来愈得到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应该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寻求到解决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基本思路和方法,积极建设好大学的“母法”—大学章程,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体系!(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磊. 大学章程的软法性思考[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3(4).
[2] 徐先凤. 大学章程建设研究[D].鲁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4).
[3] 曾妍.大学章程与高校管理效能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8).
[4] 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8).
[5] 姚叶.国外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治理的规定及其启示[J].2011(7).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高度重视大学教育的今天,大学章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米俊魁则认为:“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遵照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的规定,制定出章程的文本,而且必须是大学设立之初就存在的,对涉及高等学校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学校的“基本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章程的地位也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等方面使大学充分发挥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二,能更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大学必须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也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促使整个社会和谐、有效、有秩序的发展。
我国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此两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大学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随后教育部又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要求各类高校尽快制定、完善章程。2010年,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些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令大学章程的制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大学章程建设并未全面进行,现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现今制定章程的学校很少,大学章程只存在于我国少数几所高校中,而多数高校仍未制定章程,据调查,只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有数据显示,具备章程的高校仍不足全国2600余所高校的50%,可见大学章程的建设还仍需大力推进。其次,少数高校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所制定的章程形同虚设,对于高校的运行并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同时,有些章程内容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内容并没有结合各高校自身的办学特色,照搬其他高校的大学章程;有些内容规定过于简洁或者没有明确界定权利义务等,导致高校在执行中出现困难。第三,从大学章程的决策主体来看,不难发现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存在3种决策主体:第一种是章程起草委员会。学校会首先建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由章程起草委员会制定一份草案,比如兰大、合肥工大等在制定主体方面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也是先成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然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起草委员会提交的草案章程进行讨论、修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拥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决策主体。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的章程等。第三种真正的决策主体是校长办公室,比如《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吉林师范大学章程》等。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各有不同,没有明确统一章程的制定主体,但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章程都是由大学办学者内部起草、讨论、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参与制定决策上,特别忽视了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参与,所以说,大学内部的各个管理机构是决策主体,忽视了对大学建设同样有重要作用的政府和外部相关教育部门。并且,从分析一些大学章程的内容来看,决策主体对章程制定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也就反映了制定主体亟待进一步规范。
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制定大学章程,如何保障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令大学章程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借鉴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内容,我们发现国外大学治理学术的体系是評议会制。中世纪巴黎大学就已经有了教授会,当时教师按照所教学科组成行会性质的教授会,而教授会负责管理大学,表现出学术组织特有的自治特征。在我国大学的发展历史上评议会制度也曾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进。从现有大学实行评议会制度的做法来看,党总支担负思想政治上的保证监督责任,同时也参与院(系)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机构是教授会或者是评议会,院长(系主任)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会或评议会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里发挥了应有的权力。我国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健全的组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在大学章程中设立学术管理机构的规程及组织制度,重视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
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受到大学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三方面的共同制约,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力量围绕着大学组织在互相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三力制衡”的现状。我国大学现行组织结构是这三种力量之间不断协调和制衡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平衡,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不能失去制衡。我们应当探索出最佳平衡点,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建设好大学章程。
总之,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潮流下,“依法治校”的理念愈来愈得到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应该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寻求到解决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基本思路和方法,积极建设好大学的“母法”—大学章程,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体系!(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磊. 大学章程的软法性思考[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3(4).
[2] 徐先凤. 大学章程建设研究[D].鲁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4).
[3] 曾妍.大学章程与高校管理效能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8).
[4] 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8).
[5] 姚叶.国外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治理的规定及其启示[J].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