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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混合所有制,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类型,修正相应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通过风险的可控性,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想要完善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应该在平等资本观念的指导下,破除资本歧视。本文对混合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改革混合所有制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时候,应该建立不同资本形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混合所有制的基本思路在上个世界九十年代就已确立,但由于大范围推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被临时叫停。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增加投资公共物品行业,同时,在竞争性领域减少持股。此外,在之前的混合所有制中禁止了很多行业,而这次改革就是为了打破这道屏障。一直以来,我国都对非经济投资的特殊行业设置限制或者禁止权限,为此,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进一步明确这些行业的具体外延。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就必须打破特殊行业中,国有资本高度一元化的局面。因此,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民营企业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对其扩大投资领域提供了重要方向[1]。
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得出了前提性框架、核心框架和保障性框架三大有效改革框架。前提性框架主要是指针对一般竞争性行业,非公资本进入不会存在制度障碍。这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进一步优化我国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继续减少国有资本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还富于民,激发民间投资,并且将退出的资本主要用于优化公共服务。核心框架主要是指针对一些特殊行业,非公资本进入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修正法律制度来为其扫除障碍。保障性框架主要是指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前两类框架实行的时候,切实保障风险的可控性。这三大改革框架需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另外,为了这三大框架更好地实施,不仅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经济法治理念,还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创新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更新法治理念,建立平等资本观念,做到对待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外国资本一直同仁。
首先,在政治方面,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因此,在特殊行业中,国有资本保持一元化的状态。但是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也有规定,其组成部分中包含非公经济,所以,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在保证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基础上,重视非公资本对特殊行业的效益的促进作用。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对于非公资本进入特殊行业不存在政治上的歧视性理由,平等资本观念顺应了我国政治意识形态[2]。
其次,在经济方面,对于特殊行业,要求国有经济必须占据主体地位的原因在于其很大一部分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这些行业一般都是投资规模大然而回收却很慢,和非公资本相比,國有资本实力相对雄厚,更适合这类行业经营。然而,国有资本并非和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性相联系,只是说在私人企业难以经营的时候,国有经济承担着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最终保障责任。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私人企业参与到这些行业中也是可以的,所以,落实平等资本观,能够将公有制和私有制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双重目标。
三、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1.有效破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资本歧视性
要确保市场经济运行能够有法可依,就必须制定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平等资本观的指导下,需要改革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在三大改革框架中,对于前提性框架,由于不存在对非公资本的歧视性准入规制,所以,其只需要国家做出投资政策的调整,不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对于核心性框架,由于存在很深的歧视性准入规制,所以需要在平等资本观的指导下,进行系统修正相关地准入规制立法,破除资本的歧视性。主要包括在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考虑这些行业准入规制的统一性和原则性,进行的市场经济立法;第二,制定相关的要素市场经济法律,也就是特殊行业各自准入规制的立法。对于保障性框架,主要是指在去除资本歧视性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改革的渐进性和风险的可控性,切忌为了快速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而忽视对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防范[3]。
2.改进《反垄断法》制度
《反垄断法》有效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同时也作为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其中一些条款的规定也不够完善,虽然保障了特殊行业基本的市场规定制度体系,然而也加入了国有资本的一元化规制框架,阻碍了非公资本进入这些特殊行业。因此,进行混合指所有制改革,需要改进“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等词语的规定,进而实现对不同性质资本的一视同仁。
3.清理和修正行业规制立法体系
循序渐进清理和修正每一个特殊行业的相关立法。因为,行业规制立法具有分散性,一般来说,特殊行业都有单行立法,并且在某个具体行业中,其规制立法也一般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中。清理和修正这些行业规制立法中存在的复议非公资本的歧视性,首先,区分这些特殊行业中的社会福利性业务、竞争性业务、自然垄断性业务以及经营性业务。其次,推进若干配套制度改革,比如,为了加强对非公资本的引导,放松经濟型准入规制的时候,加入社会性规制;为了防止国有资本垄断,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等。最后,在放松非公资本准入的过程中,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对于非公资本控股企业的公共控制手段。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所有制来源的企业在市场中都应该有其该有的基本经营权,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就是为了打破在我国特殊行业中,规制体系所带来的壁垒。因此,在平等资本观的指导下,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参考文献:
[1]陈占林.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股权的法律制度[J].企业导报,2015,(15):94+100.
[2]周一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法律问题分析[D].云南大学,2015.
[3]谢军.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改革混合所有制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时候,应该建立不同资本形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混合所有制的基本思路在上个世界九十年代就已确立,但由于大范围推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被临时叫停。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增加投资公共物品行业,同时,在竞争性领域减少持股。此外,在之前的混合所有制中禁止了很多行业,而这次改革就是为了打破这道屏障。一直以来,我国都对非经济投资的特殊行业设置限制或者禁止权限,为此,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进一步明确这些行业的具体外延。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就必须打破特殊行业中,国有资本高度一元化的局面。因此,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民营企业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对其扩大投资领域提供了重要方向[1]。
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得出了前提性框架、核心框架和保障性框架三大有效改革框架。前提性框架主要是指针对一般竞争性行业,非公资本进入不会存在制度障碍。这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进一步优化我国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继续减少国有资本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还富于民,激发民间投资,并且将退出的资本主要用于优化公共服务。核心框架主要是指针对一些特殊行业,非公资本进入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修正法律制度来为其扫除障碍。保障性框架主要是指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前两类框架实行的时候,切实保障风险的可控性。这三大改革框架需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另外,为了这三大框架更好地实施,不仅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经济法治理念,还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创新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更新法治理念,建立平等资本观念,做到对待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外国资本一直同仁。
首先,在政治方面,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因此,在特殊行业中,国有资本保持一元化的状态。但是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也有规定,其组成部分中包含非公经济,所以,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在保证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基础上,重视非公资本对特殊行业的效益的促进作用。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对于非公资本进入特殊行业不存在政治上的歧视性理由,平等资本观念顺应了我国政治意识形态[2]。
其次,在经济方面,对于特殊行业,要求国有经济必须占据主体地位的原因在于其很大一部分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这些行业一般都是投资规模大然而回收却很慢,和非公资本相比,國有资本实力相对雄厚,更适合这类行业经营。然而,国有资本并非和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性相联系,只是说在私人企业难以经营的时候,国有经济承担着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最终保障责任。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私人企业参与到这些行业中也是可以的,所以,落实平等资本观,能够将公有制和私有制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双重目标。
三、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1.有效破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资本歧视性
要确保市场经济运行能够有法可依,就必须制定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平等资本观的指导下,需要改革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在三大改革框架中,对于前提性框架,由于不存在对非公资本的歧视性准入规制,所以,其只需要国家做出投资政策的调整,不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对于核心性框架,由于存在很深的歧视性准入规制,所以需要在平等资本观的指导下,进行系统修正相关地准入规制立法,破除资本的歧视性。主要包括在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考虑这些行业准入规制的统一性和原则性,进行的市场经济立法;第二,制定相关的要素市场经济法律,也就是特殊行业各自准入规制的立法。对于保障性框架,主要是指在去除资本歧视性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改革的渐进性和风险的可控性,切忌为了快速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而忽视对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防范[3]。
2.改进《反垄断法》制度
《反垄断法》有效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同时也作为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其中一些条款的规定也不够完善,虽然保障了特殊行业基本的市场规定制度体系,然而也加入了国有资本的一元化规制框架,阻碍了非公资本进入这些特殊行业。因此,进行混合指所有制改革,需要改进“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等词语的规定,进而实现对不同性质资本的一视同仁。
3.清理和修正行业规制立法体系
循序渐进清理和修正每一个特殊行业的相关立法。因为,行业规制立法具有分散性,一般来说,特殊行业都有单行立法,并且在某个具体行业中,其规制立法也一般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中。清理和修正这些行业规制立法中存在的复议非公资本的歧视性,首先,区分这些特殊行业中的社会福利性业务、竞争性业务、自然垄断性业务以及经营性业务。其次,推进若干配套制度改革,比如,为了加强对非公资本的引导,放松经濟型准入规制的时候,加入社会性规制;为了防止国有资本垄断,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等。最后,在放松非公资本准入的过程中,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对于非公资本控股企业的公共控制手段。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所有制来源的企业在市场中都应该有其该有的基本经营权,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就是为了打破在我国特殊行业中,规制体系所带来的壁垒。因此,在平等资本观的指导下,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参考文献:
[1]陈占林.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股权的法律制度[J].企业导报,2015,(15):94+100.
[2]周一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法律问题分析[D].云南大学,2015.
[3]谢军.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