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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已经写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而相应的电子数据认定规则却还未得到明确,我国在推崇电子数据原件认定的"原件载体说"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电子数据原件认定的相关理论,整合目前我国在电子数据原件认定问题上混杂的体系,确定立法思维,完善我国电子数据原件认定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