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薅羊毛式犯罪手段翻新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shy6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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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则“大学生薅肯德基羊毛获刑”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90后徐某是江苏某大学的在校生,2018年4月份,他在肯德基线上点餐时,无意中发现了“生财门道”:由于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不同步,于是,他便利用这个漏洞,不断“薅羊毛”,“免费”吃肯德基。不仅如此,他还将方法传授给同学,跟同学“有福同享”,并将骗取来的兑换券或取餐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截至案发,他们的行为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胜公司损失20余万元。案发后,徐某等5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薅羊毛”已成为了一个网络热词,甚至催生出了“羊毛党”这一群体。互联网电商平台上,“羊毛党”们通常会搜集商品交易优惠信息,并在网络和朋友圈子中传播。虽然“薅羊毛”行为普遍存在,但一些“不光彩”的“薅羊毛”行为或触及法律的底线,暗含较大的法律风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林帆告诉记者,若消费者的“薅羊毛”行为是根据商家发布的优惠信息,遵循活动规则获得优惠、补贴,并不会触犯法律。但若是利用平台漏洞反复获取优惠、补贴,或利用特定软件虚构新用户身份从而骗取优惠、补贴,又或是利用软件刷取大量非真实用户以获取邀请奖励等,所获钱款达到一定金额后可能构成犯罪。
“薅羊毛”的错误打开方式

  林帆进一步解释道,破坏规则的获利行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商家、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而获利,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利用漏洞,在商家、平台毫无认识的情况下,完全违背商家、平台意志而获利,则构成盗窃罪。林帆还强调,非法“薅羊毛”时,平台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正如在一住户未安装防盗栏的情况下,即使他人可轻松翻窗进入,也不能认定他人入户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记者发现,如今“薅羊毛式”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前述因“薅羊毛”获刑的案件也并非个案。

盯上平台漏洞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电商类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商家因自身平台所存在的规则漏洞而遭遇诈骗的情形屡见不鲜。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提升客户的消费体验,平台方推行了若干方便客户的交易规则,却不曾料想为诈骗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
  在一起诈骗案中,作案人员购买了多个平台的会员账号,利用“发起退货即可退款到账”的规则,在不实际退还货物的情况下骗取货款十余次。2018年8月,在校生冯某某无意中听闻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在“京东商城”购物,做到“退款不退货”,变相免费获取商品。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冯某某开始尝试并屡次得手,其后变得一发不可收拾。截至同年11月,冯某某在“京东商城”陆续购买拉杆箱、移动电源等商品,利用平台“闪退”功能,以上述方式骗取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后将其销赃获利,得款2.7万余元。
  此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部分在校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抱有从众和侥幸心理,在得知“牟利”技巧后便如法炮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触犯法律,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检察官提醒广大在校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葬送美好前程,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骗取“百亿补贴”


  通常,电商类企业在成立初期或开展新业务期间,为了抢占市场或推广业务,会开展“补贴”“红包”等各类优惠活动。这些原本面向消费者或者商户的补贴极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一些商户采取设立虚假店铺,并通过他人以“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事實,套取企业向商户提供的优惠券或奖励,从而骗取补贴。
  在方某某、王某某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就利用其系平台入驻商铺店主的身份,伙同他人发展“刷手”,通过虚构订单的手法,骗取购物网站补贴款。
  2018年10月起,方某某以上海旭远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开设“牧申数码官方旗舰店”。2019年7月至9月,方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参加“拼多多”平台“百亿补贴”活动期间,伙同王某某等分别负责客服与平台对接,并联系刁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等十余名“刷手”制造购买苹果牌手机的假象,骗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予店铺的购物补贴款。经审计,方某某、王某某参与骗取补贴款510余万元,后因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而未能得逞。据悉,涉案人员均已获刑。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各大知名电商平台所举办的优惠补贴活动本是为了“让利于民”,给买家创造以更实惠的价格买到心仪商品的机会。然而,犯罪分子却利用了平台规则漏洞,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薅羊毛”要有正确打开方式,切勿触及法律底线。

打击非法“薅羊毛”


  《上海市长宁区2018—2020年诈骗犯罪刑事检察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诈骗类案件数、人数整体呈上升态势,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诈骗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企业更易受到诈骗类犯罪侵害,一些不法分子披着“薅羊毛”的外衣,行犯罪之实。
  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诈骗犯罪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介绍,随着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正面临全新挑战,同案关系人众多、资金流向复杂等问题频现。为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等方面做足文章,力争将其写细、写实,并由检察官亲自把关,为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指向性、操作性、可行性更强的指引。今年初,检察机关还提出对存疑不捕案件“时刻跟进”,与公安机关设立专员对接制度。
  在办理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勤阅卷、重证据、多思考、细推敲”十二字方针。针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诈骗犯罪易模仿、传播快、人数多的特点,在办案的过程中时刻与公安机关、被害单位沟通,排查有无类似犯罪行为,从细节入手,深挖漏捕漏诉线索。在办理前述骗取“百亿补贴”的诈骗案中,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七人,现已均获有罪判决,对参与实施侵害企业犯罪活动的人员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和侥幸心理形成有效威慑。
  追缴赃款赃物是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最为关切的问题,也是预防和控制因诈骗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是适用认罪认罚,引导作案人员退赔。在审查起诉诈骗犯罪的过程中,摒弃“一诉了之”的观念,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此外,注重与辩护人、家属的沟通,引导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提升追赃挽损工作的效率。二是查明赃款去向,为追赃挽损指明方向。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紧盯赃款去向,对作案人员名下银行账户数目、主要交易对象、大笔流水去向等核心内容,力争条条厘清、笔笔查明。在提前介入及审查逮捕阶段便引导侦查机关针对赃款具体流向进行取证,为后续追赃挽损工作指明方向。
  同时,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注重提升素能,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定期结合诈骗犯罪领域的新动态开展业务培训,了解最新的技术概念和应用场景。推动建立与侦查部门、司法鉴定机关的交流机制,及时明确诈骗犯罪领域相关司法认定标准。充分借助专业院校、辖区企业等资源,提升检察干警的专业化水平,培养办理诈骗案件的检察专门人才。
  检察机关还延伸职能,护航辖区企业健康发展。赴辖区内拼多多、京东、银联等企业深入调研,详细了解电商平台的运作模式、常见网络漏洞和运营风险等,认真听取辖区内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发展难题等,并及时研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具体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此外,检察机关还完善“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网上诉讼服务。探索开通企业家法律服务热线等司法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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