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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昆会议前各方在“公共健康”问题上存在分歧
根据《多哈部长声明》,部长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成员并受公共健康问题影响的国家,非洲国家及印度、巴西是谈判的推动者,最初主张采取通过对《TRIPS协定》第30条的权威解释作为解决的法律基础。经过多次磋商,各方本着通过多边渠道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反对采取单边措施,不应对多哈授权的内容有所减损的原则,同意以对《TRIPS协定》第31条的某些规定进行局部修订为基础进行工作,将减少该条第(f)款对“出口权”的严格限制为突破口来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相应地增加在此情形下的对专利权强制许可使用方监督和约束的规定。鉴于多数成员已同意采取上述方案,特别是非洲国家接受了这一方案,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本着求同存异,尽早形成谈判成果的初衷,也同意了按照上述共识,不再坚持原有的立场。
谈判达成初步成果
2003年8月30日,经过1年零8个月的艰苦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最后一致通过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有关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法律文件, 该最后文件由2个部分组成,一是WTO总理事会《执行
根据WTO总理事会通过的上述法律文件,在理论上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将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通过援引该最后文件,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国内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产生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将不仅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保证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从《决定》内容看,在宏观上它是对《TRIPS协定》涉及专利制度的若干限制的一个重大突破成果,反映了发展中成员要求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的愿望,同时该《决定》也只是一个初步的突破,其间仍有许多在具体适用上的限制性规定或障碍,同时它仍属于临时性措施,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专利权人放弃《TRIPS协定》有关规定的认可。但无论如何,《决定》的通过尽管在形式上只是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突破,但是实际上反映了《TRIPS协定》在对发展中成员权利义务规定问题上的不平衡性和这种不平衡性的可重新谈判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简要分析《声明》,我们可以看到它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没有超过《决定》涉及的范围,在《决定》中均有反映,只是程度不同,粗细不一,没有超越《决定》的内容,因此它实质上是对诸多问题的重申,系为美国人改变其原有立场的台阶。

坎昆会后谈判进展缓慢
2003年8月30日各方就有关公共健康问题达成的一致解决办法被各方视为推动坎昆会议取得进展的重要力量,而有关《TRIPS协定》其他议题的谈判则进展缓慢。由于坎昆会议的失败,整个谈判工作陷于全面停顿状态。
坎昆会议后,相关各议题谈判并未全面展开,各方在《TRIPS协定》议题上的兴趣大减,而主要关注农业和非农谈判。与《TRIPS协定》有关的各议题谈判均沒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2004年6月的TRIPS理事会例会上,鉴于谈判整个进展缓慢的情况,各方同意将根据有关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最后文件而修改《TRIPS协定》的时间从2004年6月底再延长9个月至2005年3月底。
中国积极参与谈判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适逢世贸组织开启新一轮谈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成员,中国积极投入了包括有关知识产权议题在内的全部谈判工作。针对与《TRIPS协定》有关的各议题,中国主张,新一轮谈判中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和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必须保证发展中成员的全面和有效参与,必须保证谈判结果在体现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总体平衡,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新一轮TRIPS谈判的范围广泛,从全球化中受益最多的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方面向发展中成员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
中国积极参与了有关“公共健康”问题的谈判。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有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最后一致通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有关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法律文件修改《TRIPS协定》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且有关修改工作的最后截止期限已经延长到2005年3月底。对此,中国认为,鉴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处理公共健康问题与履行《TRIPS协定》上存在巨大的困难,应当给予发展中成员足够的制定公共健康政策的空间。同时,中国愿意与其他成员一道为尽快促成《TRIPS协定》的修改而努力。
在有关修改《TRIPS协定》的问题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即修改《TRIPS协定》应包括的内容和修改方式。中国认为,由于涉及乌拉圭会合法律文件的第一次修改,因此,如何进行修改,将直接影响今后可能的对法律文本的修改。在有关公共健康问题上,有关的《决定》和《总理事会主席声明》是否应当一致纳入修改范围值得全体成员思考,这不仅关系到对现有2个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认定,也直接关系到如何确定世贸组织有关机构决议法律确定性的问题。关于修改形式,中国主张将最后法律文件的内容按照《TRIPS协定》语言的方式反映在《TRIPS协定》中,对于采取脚注形式,中国认为,需要进一步澄清脚注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在积极准备根据修订后的《TRIPS协定》对国内《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