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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优益权,乃是基于情势发生变化时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同时,由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是对契约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冲击,为了保障私人合法权益不至于因此受到不当损害,实现与公共利益的衡平,应对行政优益权的启动条件进行严格规制。通过明确行使规则以及法律后果,强调对相对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合理补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