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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后的国有资产划转、一权登记及工商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力、发(199)1号文件以及脱钩工作各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应通知本部门脱钩企业于1999年8月爿日前按照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分别到财政部、各级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