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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产主义信条草案》是《共产党宣言》的第一个“稿本”,其中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常为人们所诟病,甚至为此质疑其整个文献的科学共产主义性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的实质是其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及其哲学基础是否与《共产党宣言》相一致。《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传承了恩格斯自1843年以来众多作品的一贯思想作风和理论水平,其唯物史观的哲学基础毋庸置疑。同时,它的主体部分——第7至13条问答并不包含“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它的根本性质是不折不扣的“革命的教义问答”。
关键词:《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科学共产主义;唯物史观;“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根本性质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4-150-05
《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写于1847年6月左右,是恩格斯借助共产主义者同盟(以下简称同盟)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机会为其所起草的纲领草案。所以,《草案》无论是在共产主义运动史还是马克思主义史中都拥有着很高的地位,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作之后恩格斯写于1847年11月的《共产主义原理》(以下简称《原理》)的前身,亦即《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第一草稿”。《宣言》的“三个稿本说”长时间作为至真言论为人们所信服。
由于《宣言》是科学共产主义的“出生证书”,又是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重要文献,这使得它光辉璀璨,吸引去了更多的注视目光和研究热情。这使得《草案》和《原理》常常在历史书籍中被“一笔带过”,仅仅作为《宣言》的“之前稿本”被顺便提及。然而,《草案》和《原理》实则有各自卓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其是《草案》,它在写作时不得不面临着同盟内部诸多的实际情况,在同顽固且有害的各类空想社会主义的斗争过程中,恩格斯在《草案》中做出了不少的妥协和让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共产主义思想在1847年6月还未能在同盟内部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赞同和拥护,他们为争取同盟所要做的工作是艰巨和复杂的。正因为如此,《草案》更具有特有的研究价值和意义,它毕竟将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第一次写在了同盟的纲领中,为《宣言》的创作打下了一项最为坚实的基础。
实际上,《草案》的出现在历史中只是“短暂的一瞬”,直到《原理》诞生,中间仅经历了5个月左右的时间。没有人注意对这份《宣言》“第一草稿”的保存,后人也只是在1968年“重新”发现了《草案》。不过,平躺在“马腾斯卷档”中的《草案》在重见天日后,遭到了不少的质疑和议论,理由正是它中间包含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痕迹。
一、《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
诚恳地说,对《草案》提出任何过于苛刻和严厉的批评都是饱含风险的,因为在国际共运史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能够同时作为“同盟纲领”和“科学共产主义著作”的文献,只有《宣言》的“三个稿本”。一旦把《草案》“剔除”出了“科学共产主义著作”的行列,那么《宣言》的“三个稿本说”就等于被推翻了。
不过,《草案》的确包含了多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它受到诟病和抨击似是情有可原。《草案》一共由22个问答构成,第1—6个问答通常被当作《草案》中最为明显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留之处;第7—13个问答的篇幅最长,恩格斯在这里用唯物主义历史观讲述了无产阶级的定义、产生,同奴隶、农奴、手工业者的区别,并自然而然地将科学共产主义思想融入陈述的字里行间,对阶级斗争做出了科学的判断和分析,贯彻和体现了他同马克思的“批判的共产主义”的立场和主张。因此,这一部分是《草案》的主体部分;第14—22个问答回答了一些民族、宗教、教育、政治制度的问题,一般上将其看作是《原理》第14—23条问答以及《宣言》第二章的“草稿”。纵观整篇《草案》,很容易察觉出之前在工人中广泛流行的“信条类”作品的痕迹以及诸多非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而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多是通过一些哲学范畴或是名词所来传达和表现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1)财产公有;(2)对(个人)幸福的追求;(3)人类本性;(4)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
1.“财产公有”是诸如魏特林、卡贝、巴贝夫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常用的一个概念,特别是魏特林的“平均共产主义”在当时的同盟内部还存在很大的思想势力,因此恩格斯不得已在《草案》中多次使用了“财产公有”一词。分别是第3条:“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1](P373);第4条的问题:“他们的财产公有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呢?”[1](P373);第6条的问题:“你们打算用什么方法为实现你们的财产公有做好准备呢?”[1](P374);第13条的问题:“这么说,你们并不认为任何时候都可能实现财产公有?”[1](P377);第15条的问题:“你们打算一下子就用财产公有来代替今天的社会制度吗?”[1](P378);第16条的问题和解答:“你们认为,用什么方法才能实现从目前状况到财产公有的过渡呢?”[1](P379),“实行财产公有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1](P379);第20条的问题:“在实行财产公有时不会同时宣布公妻制吗?”[1](P379)
2.“幸福”的说法也容易使人联想到各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不厌其烦的说教,甚至是像边沁这样的功利主义哲学家们的教诲和提醒。在《草案》中,第5条清楚地说到建立财产公有制的“原理”是“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 [1](P374),这就提示人们要去魏特林、赫斯这样的人的著作中去寻求《草案》的“思想来源”了。与此相比,第13条的说法则隐晦的多,甚至可以说恩格斯只是在这里借用了“幸福”一词来为无产阶级勾画出一份可能实现的美好生活图景:“只有在机器和其它发明有可能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示出获得全面教育和幸福生活的前景时,共产主义才出现。”[1](P378)
3.“人类本性”的提法笔者一直不敢苟同,但是有人坚持认为《草案》中或多或少带有像赫斯这样的哲学家的论述风格和特征。赫斯在1844年也写过一份《共产主义信条问答》,他一向倾心依靠“人的本性”来说明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合理特征。比如,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和活动”[2](P211),在这个充满了“自由的活动”[2](P211)的社会里,“人的本性在所有人的身上都得到发展,而每个人又都能发挥自己的全部能力” [2](P211)。而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人的才能和能力是受到压抑的,是发挥不出来的。赫斯的这些感伤的、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哲学共产主义”一度被看作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先行阶段”;况且,赫斯的观点被“真正的社会主义”当作理论基础,而在当时的同盟内部,有了“魏特林主义”一定的支持和串通,“真正的社会主义”大为猖獗,拥有不少的信奉者和声援者。因此,恩格斯很有可能会为此做出让步,采取折中的写法和论断,以此来保障《草案》的顺利分发。《草案》的第3条写道,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1](P373)
4.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这一点是《草案》遭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地方。早在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就点明共产主义是运动而不是什么原理或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有时也会把共产主义当作一个社会制度去预测,但绝不会把它看作是某种意识或观念的“现实衍生物”,或是说是原理和原则的自我意识的发展结果。在《草案》之前,恩格斯也撰文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那些天真的“理论家”把社会发展完全视作原理或原则的“外化”和“产生的结果”。既然如此,恩格斯没有理由在《草案》中倒退到“哲学共产主义”的水平上去,把自己和马克思早在1845年就做出的科学结论给“推翻”。为此,《草案》第4条的这段论述便让很多人疑窦丛生:财产公有将会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在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论证的。”[1](P373)
以上四点就是《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不难发现,无论“财产公有”问题,还是“人类本性”、“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等问题,涉及到的核心议题都是“共产主义”的问题。就拿“财产公有”来说,对财产的占有的讨论其实就是在论及社会制度,因为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马克思恩格斯,都无一例外地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私有制已经废除,所有的生产资料(财产)为社会所占有,也就是所谓的生产资料(财产)的公有制。“财产公有”在《草案》中代表的正是共产主义的社会状态或是社会制度,它在努力地向人们展示未来的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面貌和特征;而“人类本性”、“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根本还是在探求“共产主义”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托,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坚信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物质结果,共产主义的哲学基础只能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相反,空想社会主义者始终迷恋“人类本性”,或是痴迷于寻找永恒的真理和原则,以此来论证共产主义是理论的成果或是人类本性的“回归”,共产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唯心史观,它的根基在圣洁的“天上”,而不在粗糙的“尘世”。所以说,人们之所以会对《草案》中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无法释怀,深层的原因还在于《草案》中的共产主义的实质是什么?其哲学基础又是什么?或是说,《草案》作为《宣言》的“第一草稿”,它的“共产主义”是否和《宣言》中的“共产主义”及其哲学基础是一致的?于是,解答《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其实就是在解答《草案》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及其哲学基础是什么?亦即《草案》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二、《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的哲学基础究竟为何?
探求《草案》的哲学基础是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其中的“共产主义”的根本性质下一个决定性的判断。《草案》这份信条式文体的文献到底传达了怎样的符合科学共产主义原理的社会革命思想,在其“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的呈现和困扰下,显得有些扑朔迷离。
当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草案》中的“共产主义”经常处于被遗忘的尴尬地位,《原理》和《宣言》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常常被人们大加讨论,接踵而至的就是《原理》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受到多种诘难和攻击,仿佛恩格斯在其中表现出了过多的“技术决定论”、“技术统治论”的倾向,从而使其讲述的共产主义是同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是相悖,最起码是不同的。抛去某些西方学者的“意识形态偏见”不说,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思想不如马克思精深和贴切几乎是一件“千真万确”的事情,《原理》在此前提下会“落后”于《宣言》,是理所当然。这自然会令人疏漏对《草案》的钻研和梳理,既然作为其“改进版”的《原理》还不算成熟和精确,那么,《草案》就更不用多费笔墨,它肯定还会在《原理》之下。
这种逻辑显示了《草案》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作为《原理》的“草稿”,《草案》好像是“应该”具有更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初看上去,这种说法有着突出的“历史分析”的特征,在说理安排和论证结构上并没有较大缺陷。但是,在这里有两个疑问,我觉得如果能将此二者讨论清楚,就能够澄清许多事实、纠正不少误解。
1.对待任何一份历史文献,都应当秉持一种宽阔而认真的历史眼光,不能将精力全部放在文献本身。诚然,《草案》——《原理》——《宣言》,中间确实有一个逐级进化、步步演进的过程,对共产主义的论证和陈述在“三个稿本”中愈趋全面和精熟,其间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运用也是越来越纯熟与到位。同《宣言》相比,《原理》和《草案》自然是“自多有不如”,甚至《原理》相比《草案》也是“位高一等”,优劣尽显。但是,《宣言》相对成熟的理论内容和深刻的精神内涵绝对不能成为否认《原理》和《草案》的依据,更不能据此一节节、一层层地所谓“按部就班”地推导出《草案》、《原理》的哲学基础乃至根本性质有异于《宣言》。上面说过,“三个稿本”都是为同盟制定纲领所作,都是马克思恩格斯长期争取同盟、改组同盟、创建同盟的思想结晶,迫于现实的情况,《草案》和《原理》万不得已做出了有悖于科学共产主义的论述和编写,不过作为意义非凡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国际共运史文献,《草案》和《原理》的哲学基础、根本性质是没有理由“背离”《宣言》的。他们自是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如果将其放到整个历史进程中去看待,其本身的诸多“顽疾”和“漏洞”都会为其同时彰显的进步意义和实践价值所掩去。
2.有些西方“马克思学”学者喜欢制造马克思恩格斯之间的“差异论”,更有的人将此路越走越深,以至于得出了在国际学界无数次引起争论的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他们认为,马恩在商业危机理论、阶级斗争理论、哲学方法论、共产主义论、无产阶级革命策略论、劳动(力)论价格论等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容辩驳的“对立”情形。而其中最为核心、最为根本的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污蔑和诋毁莫过于质疑他们二人在“共产主义”或者“哲学基础”上的不一致和相矛盾。因为科学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真正追求,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根基,颠覆了这两项马克思主义的真实灵魂,就等于完全实现了对整个马克思主义的釜底抽薪和全盘改写。这样的论调是别有用心的,它勾起了人们反思和重探“马恩关系”的“欲求”或者说“冲动”。毋庸讳言,马克思、恩格斯作为个性鲜明、性格迥异、擅长不同的两位革命家和理论家,在一些细枝末节、论证环节、出发角度、研究视角会有区别和差异,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要不如此,马克思多年后也不会坦诚恩格斯是从“另一条道路”走到了他们共同的“我们的见解”。只是对于恩格斯的“另一条道路”,很多西方学者不以为然,固执地坚持恩格斯并没有通过他的“实证主义倾向”和“技术热情”走到“马克思的见解”上来。在这样的认证基础上,恩格斯的《原理》自是与《宣言》“难以融合”的,他为同盟所写的纲领要远远逊色于马克思所写的同盟纲领。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恩格斯在《草案》和《原理》中对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生产周期、社会现象、阶级状况、经济危机、世界市场等问题的分析和论述都在其早先著作中有着经典的显现。恩格斯同工人阶级的接触、对大工业制度的观察、对社会经济现实的思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性叙述和历史性规整补充,填补了马克思深邃严谨的理论思维和哲学逻辑,使其二人对科学共产主义的论证和说明更为完美和有力。也就是说,恩格斯那通俗易懂、质朴明晰的理论论证正是他卓越的理论功绩,而不是一些西方学者所认定的理论能力和哲学水平上的“短板”。在某种意义上,恩格斯的《草案》和《原理》中关于社会发展现状、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无产阶级革命的铺陈和叙述,为《宣言》的第一章打好了形式和框架上的草稿,马克思的任务则是对这些内容赋予“骨骼”和“精髓”——历史唯物主义。
而且,恩格斯所理解的共产主义也不与马克思相异。恩格斯在他的著作中的确表现出了过多的“崇尚技术”、“推崇实用主义”、“强调阶级斗争”的特征,可是不能据此就咬定恩格斯把共产主义建立在了一种“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1845年他和马克思在《形态》中首次详细系统地阐述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这是他们“共同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同马克思一样,恩格斯在1843年至1847年间的多部著作都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不仅在《原理》和《草案》中,在其它的很多地方恩格斯都用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来说明资产阶级的产生、资本主义的发展、无产阶级的产生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的不可逆转性。这一点在《草案》的第9条问答尤其展示地清清楚楚:恩格斯用生产的进步和发展来解释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壮大,从而顺利地将主题引到了阶级斗争上来,对比《原理》的第4、5条问答,《草案》的历史唯物主义特征丝毫不为失色。
如果说恩格斯信奉和操持的是一种有别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哲学信念,那就很难说通恩格斯早在1843年就得出的唯物史观性质的正确结论——这些结论试图向人们证明,无产阶级的产生、发展、壮大和成熟时历史的必然,他们是代表世界历史进程的先进阶级,只有在声势浩大的无产阶级革命潮流中,社会关系才能得到全面的改革,私有制才会被消灭,“才能消灭资本和劳动对立这种反常的分离、社会的利益对立、竞争的无政府状态、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的贫困以及资本主义的一切罪恶。”[3](P10)而共产主义,则是“从现代文明社会的一般实际情况所具有的前提中不可避免地得出的必然结论。”[3](P474)恩格斯将这样的结论长久坚持,并毫不动摇地在为同盟撰写纲领《草案》时牢固地应用在了其中的第7—15条问答之中。
此外,恩格斯对“技术”的“喜好”和“执着”,得益于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发展现实情境的影响和渲染。不单恩格斯,就连马克斯也常常流露出对技术的“拜服”或是“推崇”。譬如,马克思在1845年曾经说过,“……水力、蒸汽力、人力、马力。所有这些都是‘生产力’。”[1](P261)怎么回事?这不是白纸黑字、明白无误的“技术决定论”吗?为什么马克思用了就不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共产主义”,而恩格斯一说同类的话就代表他是一位“技术决定论”者呢?
显而易见,这有失公允。恩格斯的著作遭受的低估和责难目前已经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思维定势”,不少人跟随了这一思路和预设,开始没有限度地“质疑”起恩格斯的著作。人们对《草案》抱有“怀疑态度”的一大部分根源就出自这里。可是,这是一个巨大且危险的误区。从理论的角度上讲,1845年恩格斯就同马克思一同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进而得出了科学共产主义的结论和证明;从实践的角度上讲,自1843年起恩格斯马克思就开始注意并接触“正义者同盟”,并为其向科学共产主义的转变和重组付出了艰辛的劳作和漫长的争取。在来之不易的同盟“一大”会议上,恩格斯怎可能放弃起草科学共产主义性质纲领的机会,而去将自己和战友长达4、5年的努力和汗水付之东流呢?尽管困难重重,形势变幻、过程曲折,恩格斯定会在这份《草案》中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蕴含进足够多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共产主义思想——《草案》的哲学基础必定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其根本性质也必然是“科学的共产主义著作”。
三、“革命的教义问答”——《共产主义信条草案》根本性质的确切概括
虽然恩格斯的革命经历和理论展露能够证实在阶级立场和哲学思想上他和马克思自始至终的统一性和互补性,但这还不足以为《草案》本身做出充分的评注和判断。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草案》的前6条问答,审视一下其“革命的教义问答”的庐山真面目。
如果我们把目光局限在前六条中所出现的诸如“财产公有”、“幸福”、“原理和原则”等字眼上,《草案》就很难摆脱其“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遍布其身的难堪境地:这6条的的确确向人们展示了《草案》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一些局限性,只是问题的关键是不是就在于,这6条内容是否能够成为左右《草案》根本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这不是强词夺理。如果按照习惯,去为《草案》“鸣屈喊冤”,其方法不过是去竭力证明这6条问答中包含有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结果会怎样呢?只能是费力找出一些证据,却仍不能“帮助”《草案》丢弃掉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到头来做出了相当数量的无用功。唯一可行的方法只能是,将这6条问答放到马克思主义文献史的大情境中去考究,以此来证明这6条问答根本就不是《草案》的主要内容组成部分,它们的性质归属几乎与《草案》整体的根本性质没有任何的关联。
先来看一项基本的史实。恩格斯在《原理》的撰写之前,完全删去了《草案》这6条问答,而代之以一个总的归纳和开头:“什么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4](P230)恩格斯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想开宗明义地指出共产主义的根本性质和根本目的、依靠力量和价值取向;二是要摒弃《草案》前6条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赘瘤。在原《草案》中,第2条想说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什么,这很容易给出模棱两可的答案,因为第1条并没有将“共产主义者”的根本性质和真实身份讲述透彻,只是笼统地回答了一个“是”字。“共产主义者”可以有很多种,邪恶虚伪的封建主阶级有时还会伪装成“共产主义者”,那这第1条中的“共产主义者”究竟是指谁呢?更为重要的是,《草案》第3条直言要想实现“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1](P1373)这个目的的手段需要落脚于“财产公有”,这样的回答保留有浓厚的“平均共产主义”特征;第4条问答是紧接着“实现财产公有”的逻辑顺序进行的,回答了“财产公有”的“基础”问题,并引出了“财产公有制”所依托的“原理”(第5条)——追求每个人的幸福!可以看出,“财产公有”在《草案》的前6条问答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从“目的”到“基础”再到“原理”,“财产公有”就是“共产主义”的代名词,共产主义者最大的希望也就是“实现财产公有”。
症结就在这里。恩格斯对“财产公有”一词并不认同,他和马克思早在1846年就严厉批评过魏特林的“平均共产主义”学说——这门学说的核心概念之一无疑就是实行财产公有——因为“财产”二字并不能完整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所在。财产作为资本主义法律上规定的一种资产的占有形式,其本质是资本家占有社会的生产资料,也就是资本家控制了社会经济运转的根本基础。财产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赚取,只有那些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非法剥削工人剩余价值得来的财产,才是不正当和应该夺取的。如果一个人通过辛勤劳动赢得了数目可观的“财产”,那么这样的“财产”就不应该是“公有”的。很多空想社会主义者并不理解“财产”二字的涵义,其思维水平跳不出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范围,便误以为实现了“财产公有”便能解决社会当中的一切问题。其实,“财产公有”充其量是社会变革后的一个所有权的表现形式,社会变革的最终目标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被废除,社会生产能够得以最为优化的设计和安排,每一个人在其中都能各尽所能,各尽其才。空喊“财产公有”是起不到实质的指导作用的,有时甚至还会误导大众,盲目起义,陷入“密谋”革命的怪圈当中不可自拔。可悲的是,魏特林等人固执己见,拒绝领会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思想和正确道路,把“财产公有”当做未来社会最美好的一条“教义”去大肆宣扬。这对同盟成员思想的统一和纠正起到了恶劣的影响。
其实,《草案》在分发给同盟的各区部进行讨论的时候,多数人仍然受到“财产公有”这一概念的蛊惑,再加上蒲鲁东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思想的煽风点火和有意荼毒,对《草案》之后的主体部分(7—13条问答)一知半解、错误理解甚至是恶意攻击和公然反对,严重地阻碍了《草案》在同盟内部的传播、学习和讨论。为此,恩格斯深感正是《草案》这开头的6条问答起到了负面的作用,而这前6条的核心概念正是所谓的“财产公有”!因此,他不仅毅然在《原理》编写的时候删去了《草案》的前6条,并在《原理》中摒弃了“财产公有”一词的使用,这实际上就是在对“财产公有”做出批评和“诛伐”。“财产公有”在《原理》中只出现过一次,还是在“废除私有制”的语境下提及的。恩格斯分析指出工业革命之后必然会引发重复的商业危机,这是导致社会革命的直接导火索。大工业的进展和生产的无限扩大,既为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又为社会革命准备好了革命力量——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正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建立崭新的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制度。“……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4](P237)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这里使用了“所谓”二字,不知这是不是对以前的那些幻想家们和鼓动家们的戏谑和嘲弄呢?
回过头再来看看《草案》的第6条,“你们打算用什么方法为实现你们的财产公有作好准备呢?答:启发并团结无产阶级。”[1](P374)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决定的,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无产阶级这个“19世纪的劳动阶级”[4](P230)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其由“自为”向“自觉”的转变是必然的,他们必将成为“废除一切私有制”[4](P233)的历史主体,其觉醒是由历史决定的,而不是由一些“天才的预言家”和“伟大的救世主”来“启发”的。魏特林、普鲁东、赫斯等人都在不同的时候把自己当成了“在世的神”,并把他们对无产阶级的号召和发动当做实现财产公有的准备。显然这是他们“密谋”的革命方式的一个思想根源,是绝对应该为科学共产主义的工人组织团体(同盟)所抛弃的陈旧思想。这就能够理解,恩格斯对这条充满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色彩的问答会毫不犹豫地舍弃和删除了。
有趣的是,在《草案》中,“财产公有”的“第一次出场”正是在“废除私有财产”[1](P373)的语义前提下完成的。现在看来,“废除私有财产”(《草案》)和“废除私有制”(《原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各自所蕴含的思想高度和革命态度实是有着天壤之别。前者仍然是固守落后陈旧的“法权观念”,而后者则是旗帜鲜明地高扬彻底的社会革命。《原理》中的“共产主义者完全正确地强调废除私有制是自己的主要要求”[4](P237—238),经过马克思恩格斯更为精练和审慎的提炼,最终演化成了《宣言》中的那句铿锵有力的解放宣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P286)
可以说从“废除私有财产”到“废除私有制”,再到“消灭私有制”是思想上的一个进化,但笔者宁愿承认“废除私有财产”和后二者有着根本原则上的分歧。否则就很难说明恩格斯为什么会在《原理》中实实在在地否定了“财产公有”,或者说关于“财产”的提法。恩格斯和马克思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来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的,他们在那个时候已经和各种头脑不清、立场模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代言家划清界限了,因此就不可能同意这些使用“财产”的糊涂说法。也就是说,恩格斯并不会把《草案》的前6条看作是“革命的教义问答”的组成部分。
但问题的纠结之处就在于,这前6条问答确实是《草案》的开篇,这又如何解释呢?其实,根据洪特的考证,这6条问答很有可能就不是恩格斯所愿意写的,而是同盟在召开“一大”前就已经由其主要的领导人所商讨并提前拟定了的一份文件的开头部分。洪特举例说《草案》的第4条问答中显示出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论述,一方面承认“生产力和生活资料”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又回到了“原理和原则”的泥潭。[1](P373)显然恩格斯在这里为《草案》的撰写做出了对各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的妥协和让步,因此,“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前六个问答的某一部分,我们碰到的是一个文件的剩余部分。”[5](P84)而这份文件,就是由当时深受魏特林主义思想影响的同盟领导人所执笔的。恩格斯由于当时还无法全权控制同盟的指导思想,因此不得不保留了这个文件的开头部分,只是尽量地为其插入了一些科学共产主义的“苗子”。在这一点上洪特的观点非常具有说服力,恩格斯在写作《草案》时的重点并不是前6条,而是随后的16条。只是因为这6条是那份同盟事先准备好的文件的开头部分,恩格斯不好意思将其直接省略,暂时保留在了新写的《草案》之中。
事实表明,这6条的确是祸害匪浅。众所周知的一个史实是,赫斯后来炮制了“一份绝妙的教义问答修正稿”[6](P490),妄图以其取代《草案》。恩格斯对赫斯的“信条”进行了逐条批判,致使其受到了否决。这件事用恩格斯自己的话说是他写《原理》的一个直接原因,但还有一个细节,恩格斯只批驳了赫斯“信条”的前一半部分(恩格斯说还不到一半),同盟成员就认定了恩格斯是正确的。赫斯写的“信条”的开头的水平不会低于《草案》的前6条,至少他还是在《草案》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他自己的“信条”的。而从恩格斯对赫斯“信条”的批驳这一事情上来看,恩格斯几乎是同时在批判《草案》的前6条。这就更说明了《草案》的前6条实非恩格斯的原意。
其实,单从《草案》本身来看,前6条和随后的16条有着严重的前后脱节、内容断裂、结构不整的现象。前6条所说的“共产主义者”在第7条被突然换作对“无产阶级”的论述,先前所大讲特讲的“财产公有”也在7—12中“销声匿迹”,再次出现只是在第13条的问题和第16条的问答中。很显然,如果不是之前用过了“财产公有”,恩格斯很可能就不会让“财产公有”在随后的16条中再出现过三次。再看看《原理》对《草案》的补充和扩展,恩格斯主要是集中在第7—13条的改写和丰富,第14—22条虽然也充实了不少,其根本思想并没有改变。反倒还是再得重提一下:前6条干脆在《原理》中删去不要。如果“财产公有”是贯穿《草案》全篇的主题思想,恩格斯就没有理由在后16条中尽力减少对“财产公有”一次的使用,更没有理由在随后的修改和补写时丢弃原先充满了“财产公有”的前6条。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恩格斯绝非《草案》前6条的“真正”作者。
《草案》的前6条不是《草案》的主体,它的性质不代表《草案》的根本性质,《草案》的根本性质是由后16条来决定的。而后16条的根本性质正是“革命的教义问答”,因此,《草案》的根本性质也就“盖棺定论”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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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丁·洪特.《共产党宣言》是怎样产生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校:田静)
关键词:《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科学共产主义;唯物史观;“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根本性质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4-150-05
《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写于1847年6月左右,是恩格斯借助共产主义者同盟(以下简称同盟)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机会为其所起草的纲领草案。所以,《草案》无论是在共产主义运动史还是马克思主义史中都拥有着很高的地位,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作之后恩格斯写于1847年11月的《共产主义原理》(以下简称《原理》)的前身,亦即《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第一草稿”。《宣言》的“三个稿本说”长时间作为至真言论为人们所信服。
由于《宣言》是科学共产主义的“出生证书”,又是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重要文献,这使得它光辉璀璨,吸引去了更多的注视目光和研究热情。这使得《草案》和《原理》常常在历史书籍中被“一笔带过”,仅仅作为《宣言》的“之前稿本”被顺便提及。然而,《草案》和《原理》实则有各自卓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其是《草案》,它在写作时不得不面临着同盟内部诸多的实际情况,在同顽固且有害的各类空想社会主义的斗争过程中,恩格斯在《草案》中做出了不少的妥协和让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共产主义思想在1847年6月还未能在同盟内部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赞同和拥护,他们为争取同盟所要做的工作是艰巨和复杂的。正因为如此,《草案》更具有特有的研究价值和意义,它毕竟将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第一次写在了同盟的纲领中,为《宣言》的创作打下了一项最为坚实的基础。
实际上,《草案》的出现在历史中只是“短暂的一瞬”,直到《原理》诞生,中间仅经历了5个月左右的时间。没有人注意对这份《宣言》“第一草稿”的保存,后人也只是在1968年“重新”发现了《草案》。不过,平躺在“马腾斯卷档”中的《草案》在重见天日后,遭到了不少的质疑和议论,理由正是它中间包含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痕迹。
一、《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
诚恳地说,对《草案》提出任何过于苛刻和严厉的批评都是饱含风险的,因为在国际共运史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能够同时作为“同盟纲领”和“科学共产主义著作”的文献,只有《宣言》的“三个稿本”。一旦把《草案》“剔除”出了“科学共产主义著作”的行列,那么《宣言》的“三个稿本说”就等于被推翻了。
不过,《草案》的确包含了多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它受到诟病和抨击似是情有可原。《草案》一共由22个问答构成,第1—6个问答通常被当作《草案》中最为明显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留之处;第7—13个问答的篇幅最长,恩格斯在这里用唯物主义历史观讲述了无产阶级的定义、产生,同奴隶、农奴、手工业者的区别,并自然而然地将科学共产主义思想融入陈述的字里行间,对阶级斗争做出了科学的判断和分析,贯彻和体现了他同马克思的“批判的共产主义”的立场和主张。因此,这一部分是《草案》的主体部分;第14—22个问答回答了一些民族、宗教、教育、政治制度的问题,一般上将其看作是《原理》第14—23条问答以及《宣言》第二章的“草稿”。纵观整篇《草案》,很容易察觉出之前在工人中广泛流行的“信条类”作品的痕迹以及诸多非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而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多是通过一些哲学范畴或是名词所来传达和表现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1)财产公有;(2)对(个人)幸福的追求;(3)人类本性;(4)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
1.“财产公有”是诸如魏特林、卡贝、巴贝夫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常用的一个概念,特别是魏特林的“平均共产主义”在当时的同盟内部还存在很大的思想势力,因此恩格斯不得已在《草案》中多次使用了“财产公有”一词。分别是第3条:“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1](P373);第4条的问题:“他们的财产公有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呢?”[1](P373);第6条的问题:“你们打算用什么方法为实现你们的财产公有做好准备呢?”[1](P374);第13条的问题:“这么说,你们并不认为任何时候都可能实现财产公有?”[1](P377);第15条的问题:“你们打算一下子就用财产公有来代替今天的社会制度吗?”[1](P378);第16条的问题和解答:“你们认为,用什么方法才能实现从目前状况到财产公有的过渡呢?”[1](P379),“实行财产公有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1](P379);第20条的问题:“在实行财产公有时不会同时宣布公妻制吗?”[1](P379)
2.“幸福”的说法也容易使人联想到各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不厌其烦的说教,甚至是像边沁这样的功利主义哲学家们的教诲和提醒。在《草案》中,第5条清楚地说到建立财产公有制的“原理”是“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 [1](P374),这就提示人们要去魏特林、赫斯这样的人的著作中去寻求《草案》的“思想来源”了。与此相比,第13条的说法则隐晦的多,甚至可以说恩格斯只是在这里借用了“幸福”一词来为无产阶级勾画出一份可能实现的美好生活图景:“只有在机器和其它发明有可能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示出获得全面教育和幸福生活的前景时,共产主义才出现。”[1](P378)
3.“人类本性”的提法笔者一直不敢苟同,但是有人坚持认为《草案》中或多或少带有像赫斯这样的哲学家的论述风格和特征。赫斯在1844年也写过一份《共产主义信条问答》,他一向倾心依靠“人的本性”来说明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合理特征。比如,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和活动”[2](P211),在这个充满了“自由的活动”[2](P211)的社会里,“人的本性在所有人的身上都得到发展,而每个人又都能发挥自己的全部能力” [2](P211)。而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人的才能和能力是受到压抑的,是发挥不出来的。赫斯的这些感伤的、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哲学共产主义”一度被看作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先行阶段”;况且,赫斯的观点被“真正的社会主义”当作理论基础,而在当时的同盟内部,有了“魏特林主义”一定的支持和串通,“真正的社会主义”大为猖獗,拥有不少的信奉者和声援者。因此,恩格斯很有可能会为此做出让步,采取折中的写法和论断,以此来保障《草案》的顺利分发。《草案》的第3条写道,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1](P373)
4.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这一点是《草案》遭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地方。早在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就点明共产主义是运动而不是什么原理或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有时也会把共产主义当作一个社会制度去预测,但绝不会把它看作是某种意识或观念的“现实衍生物”,或是说是原理和原则的自我意识的发展结果。在《草案》之前,恩格斯也撰文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那些天真的“理论家”把社会发展完全视作原理或原则的“外化”和“产生的结果”。既然如此,恩格斯没有理由在《草案》中倒退到“哲学共产主义”的水平上去,把自己和马克思早在1845年就做出的科学结论给“推翻”。为此,《草案》第4条的这段论述便让很多人疑窦丛生:财产公有将会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在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论证的。”[1](P373)
以上四点就是《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不难发现,无论“财产公有”问题,还是“人类本性”、“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等问题,涉及到的核心议题都是“共产主义”的问题。就拿“财产公有”来说,对财产的占有的讨论其实就是在论及社会制度,因为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马克思恩格斯,都无一例外地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私有制已经废除,所有的生产资料(财产)为社会所占有,也就是所谓的生产资料(财产)的公有制。“财产公有”在《草案》中代表的正是共产主义的社会状态或是社会制度,它在努力地向人们展示未来的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面貌和特征;而“人类本性”、“人类意识或情感中的原理或原则”根本还是在探求“共产主义”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托,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坚信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物质结果,共产主义的哲学基础只能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相反,空想社会主义者始终迷恋“人类本性”,或是痴迷于寻找永恒的真理和原则,以此来论证共产主义是理论的成果或是人类本性的“回归”,共产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唯心史观,它的根基在圣洁的“天上”,而不在粗糙的“尘世”。所以说,人们之所以会对《草案》中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无法释怀,深层的原因还在于《草案》中的共产主义的实质是什么?其哲学基础又是什么?或是说,《草案》作为《宣言》的“第一草稿”,它的“共产主义”是否和《宣言》中的“共产主义”及其哲学基础是一致的?于是,解答《草案》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其实就是在解答《草案》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及其哲学基础是什么?亦即《草案》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二、《共产主义信条草案》的哲学基础究竟为何?
探求《草案》的哲学基础是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其中的“共产主义”的根本性质下一个决定性的判断。《草案》这份信条式文体的文献到底传达了怎样的符合科学共产主义原理的社会革命思想,在其“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问题的呈现和困扰下,显得有些扑朔迷离。
当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草案》中的“共产主义”经常处于被遗忘的尴尬地位,《原理》和《宣言》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常常被人们大加讨论,接踵而至的就是《原理》中的共产主义思想受到多种诘难和攻击,仿佛恩格斯在其中表现出了过多的“技术决定论”、“技术统治论”的倾向,从而使其讲述的共产主义是同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是相悖,最起码是不同的。抛去某些西方学者的“意识形态偏见”不说,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思想不如马克思精深和贴切几乎是一件“千真万确”的事情,《原理》在此前提下会“落后”于《宣言》,是理所当然。这自然会令人疏漏对《草案》的钻研和梳理,既然作为其“改进版”的《原理》还不算成熟和精确,那么,《草案》就更不用多费笔墨,它肯定还会在《原理》之下。
这种逻辑显示了《草案》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作为《原理》的“草稿”,《草案》好像是“应该”具有更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初看上去,这种说法有着突出的“历史分析”的特征,在说理安排和论证结构上并没有较大缺陷。但是,在这里有两个疑问,我觉得如果能将此二者讨论清楚,就能够澄清许多事实、纠正不少误解。
1.对待任何一份历史文献,都应当秉持一种宽阔而认真的历史眼光,不能将精力全部放在文献本身。诚然,《草案》——《原理》——《宣言》,中间确实有一个逐级进化、步步演进的过程,对共产主义的论证和陈述在“三个稿本”中愈趋全面和精熟,其间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运用也是越来越纯熟与到位。同《宣言》相比,《原理》和《草案》自然是“自多有不如”,甚至《原理》相比《草案》也是“位高一等”,优劣尽显。但是,《宣言》相对成熟的理论内容和深刻的精神内涵绝对不能成为否认《原理》和《草案》的依据,更不能据此一节节、一层层地所谓“按部就班”地推导出《草案》、《原理》的哲学基础乃至根本性质有异于《宣言》。上面说过,“三个稿本”都是为同盟制定纲领所作,都是马克思恩格斯长期争取同盟、改组同盟、创建同盟的思想结晶,迫于现实的情况,《草案》和《原理》万不得已做出了有悖于科学共产主义的论述和编写,不过作为意义非凡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国际共运史文献,《草案》和《原理》的哲学基础、根本性质是没有理由“背离”《宣言》的。他们自是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如果将其放到整个历史进程中去看待,其本身的诸多“顽疾”和“漏洞”都会为其同时彰显的进步意义和实践价值所掩去。
2.有些西方“马克思学”学者喜欢制造马克思恩格斯之间的“差异论”,更有的人将此路越走越深,以至于得出了在国际学界无数次引起争论的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他们认为,马恩在商业危机理论、阶级斗争理论、哲学方法论、共产主义论、无产阶级革命策略论、劳动(力)论价格论等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容辩驳的“对立”情形。而其中最为核心、最为根本的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污蔑和诋毁莫过于质疑他们二人在“共产主义”或者“哲学基础”上的不一致和相矛盾。因为科学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真正追求,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根基,颠覆了这两项马克思主义的真实灵魂,就等于完全实现了对整个马克思主义的釜底抽薪和全盘改写。这样的论调是别有用心的,它勾起了人们反思和重探“马恩关系”的“欲求”或者说“冲动”。毋庸讳言,马克思、恩格斯作为个性鲜明、性格迥异、擅长不同的两位革命家和理论家,在一些细枝末节、论证环节、出发角度、研究视角会有区别和差异,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要不如此,马克思多年后也不会坦诚恩格斯是从“另一条道路”走到了他们共同的“我们的见解”。只是对于恩格斯的“另一条道路”,很多西方学者不以为然,固执地坚持恩格斯并没有通过他的“实证主义倾向”和“技术热情”走到“马克思的见解”上来。在这样的认证基础上,恩格斯的《原理》自是与《宣言》“难以融合”的,他为同盟所写的纲领要远远逊色于马克思所写的同盟纲领。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恩格斯在《草案》和《原理》中对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生产周期、社会现象、阶级状况、经济危机、世界市场等问题的分析和论述都在其早先著作中有着经典的显现。恩格斯同工人阶级的接触、对大工业制度的观察、对社会经济现实的思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性叙述和历史性规整补充,填补了马克思深邃严谨的理论思维和哲学逻辑,使其二人对科学共产主义的论证和说明更为完美和有力。也就是说,恩格斯那通俗易懂、质朴明晰的理论论证正是他卓越的理论功绩,而不是一些西方学者所认定的理论能力和哲学水平上的“短板”。在某种意义上,恩格斯的《草案》和《原理》中关于社会发展现状、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无产阶级革命的铺陈和叙述,为《宣言》的第一章打好了形式和框架上的草稿,马克思的任务则是对这些内容赋予“骨骼”和“精髓”——历史唯物主义。
而且,恩格斯所理解的共产主义也不与马克思相异。恩格斯在他的著作中的确表现出了过多的“崇尚技术”、“推崇实用主义”、“强调阶级斗争”的特征,可是不能据此就咬定恩格斯把共产主义建立在了一种“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1845年他和马克思在《形态》中首次详细系统地阐述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这是他们“共同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同马克思一样,恩格斯在1843年至1847年间的多部著作都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不仅在《原理》和《草案》中,在其它的很多地方恩格斯都用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来说明资产阶级的产生、资本主义的发展、无产阶级的产生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的不可逆转性。这一点在《草案》的第9条问答尤其展示地清清楚楚:恩格斯用生产的进步和发展来解释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壮大,从而顺利地将主题引到了阶级斗争上来,对比《原理》的第4、5条问答,《草案》的历史唯物主义特征丝毫不为失色。
如果说恩格斯信奉和操持的是一种有别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哲学信念,那就很难说通恩格斯早在1843年就得出的唯物史观性质的正确结论——这些结论试图向人们证明,无产阶级的产生、发展、壮大和成熟时历史的必然,他们是代表世界历史进程的先进阶级,只有在声势浩大的无产阶级革命潮流中,社会关系才能得到全面的改革,私有制才会被消灭,“才能消灭资本和劳动对立这种反常的分离、社会的利益对立、竞争的无政府状态、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的贫困以及资本主义的一切罪恶。”[3](P10)而共产主义,则是“从现代文明社会的一般实际情况所具有的前提中不可避免地得出的必然结论。”[3](P474)恩格斯将这样的结论长久坚持,并毫不动摇地在为同盟撰写纲领《草案》时牢固地应用在了其中的第7—15条问答之中。
此外,恩格斯对“技术”的“喜好”和“执着”,得益于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发展现实情境的影响和渲染。不单恩格斯,就连马克斯也常常流露出对技术的“拜服”或是“推崇”。譬如,马克思在1845年曾经说过,“……水力、蒸汽力、人力、马力。所有这些都是‘生产力’。”[1](P261)怎么回事?这不是白纸黑字、明白无误的“技术决定论”吗?为什么马克思用了就不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共产主义”,而恩格斯一说同类的话就代表他是一位“技术决定论”者呢?
显而易见,这有失公允。恩格斯的著作遭受的低估和责难目前已经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思维定势”,不少人跟随了这一思路和预设,开始没有限度地“质疑”起恩格斯的著作。人们对《草案》抱有“怀疑态度”的一大部分根源就出自这里。可是,这是一个巨大且危险的误区。从理论的角度上讲,1845年恩格斯就同马克思一同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进而得出了科学共产主义的结论和证明;从实践的角度上讲,自1843年起恩格斯马克思就开始注意并接触“正义者同盟”,并为其向科学共产主义的转变和重组付出了艰辛的劳作和漫长的争取。在来之不易的同盟“一大”会议上,恩格斯怎可能放弃起草科学共产主义性质纲领的机会,而去将自己和战友长达4、5年的努力和汗水付之东流呢?尽管困难重重,形势变幻、过程曲折,恩格斯定会在这份《草案》中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蕴含进足够多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共产主义思想——《草案》的哲学基础必定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其根本性质也必然是“科学的共产主义著作”。
三、“革命的教义问答”——《共产主义信条草案》根本性质的确切概括
虽然恩格斯的革命经历和理论展露能够证实在阶级立场和哲学思想上他和马克思自始至终的统一性和互补性,但这还不足以为《草案》本身做出充分的评注和判断。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草案》的前6条问答,审视一下其“革命的教义问答”的庐山真面目。
如果我们把目光局限在前六条中所出现的诸如“财产公有”、“幸福”、“原理和原则”等字眼上,《草案》就很难摆脱其“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遍布其身的难堪境地:这6条的的确确向人们展示了《草案》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一些局限性,只是问题的关键是不是就在于,这6条内容是否能够成为左右《草案》根本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这不是强词夺理。如果按照习惯,去为《草案》“鸣屈喊冤”,其方法不过是去竭力证明这6条问答中包含有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结果会怎样呢?只能是费力找出一些证据,却仍不能“帮助”《草案》丢弃掉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到头来做出了相当数量的无用功。唯一可行的方法只能是,将这6条问答放到马克思主义文献史的大情境中去考究,以此来证明这6条问答根本就不是《草案》的主要内容组成部分,它们的性质归属几乎与《草案》整体的根本性质没有任何的关联。
先来看一项基本的史实。恩格斯在《原理》的撰写之前,完全删去了《草案》这6条问答,而代之以一个总的归纳和开头:“什么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4](P230)恩格斯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想开宗明义地指出共产主义的根本性质和根本目的、依靠力量和价值取向;二是要摒弃《草案》前6条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赘瘤。在原《草案》中,第2条想说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什么,这很容易给出模棱两可的答案,因为第1条并没有将“共产主义者”的根本性质和真实身份讲述透彻,只是笼统地回答了一个“是”字。“共产主义者”可以有很多种,邪恶虚伪的封建主阶级有时还会伪装成“共产主义者”,那这第1条中的“共产主义者”究竟是指谁呢?更为重要的是,《草案》第3条直言要想实现“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1](P1373)这个目的的手段需要落脚于“财产公有”,这样的回答保留有浓厚的“平均共产主义”特征;第4条问答是紧接着“实现财产公有”的逻辑顺序进行的,回答了“财产公有”的“基础”问题,并引出了“财产公有制”所依托的“原理”(第5条)——追求每个人的幸福!可以看出,“财产公有”在《草案》的前6条问答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从“目的”到“基础”再到“原理”,“财产公有”就是“共产主义”的代名词,共产主义者最大的希望也就是“实现财产公有”。
症结就在这里。恩格斯对“财产公有”一词并不认同,他和马克思早在1846年就严厉批评过魏特林的“平均共产主义”学说——这门学说的核心概念之一无疑就是实行财产公有——因为“财产”二字并不能完整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所在。财产作为资本主义法律上规定的一种资产的占有形式,其本质是资本家占有社会的生产资料,也就是资本家控制了社会经济运转的根本基础。财产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赚取,只有那些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非法剥削工人剩余价值得来的财产,才是不正当和应该夺取的。如果一个人通过辛勤劳动赢得了数目可观的“财产”,那么这样的“财产”就不应该是“公有”的。很多空想社会主义者并不理解“财产”二字的涵义,其思维水平跳不出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范围,便误以为实现了“财产公有”便能解决社会当中的一切问题。其实,“财产公有”充其量是社会变革后的一个所有权的表现形式,社会变革的最终目标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被废除,社会生产能够得以最为优化的设计和安排,每一个人在其中都能各尽所能,各尽其才。空喊“财产公有”是起不到实质的指导作用的,有时甚至还会误导大众,盲目起义,陷入“密谋”革命的怪圈当中不可自拔。可悲的是,魏特林等人固执己见,拒绝领会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思想和正确道路,把“财产公有”当做未来社会最美好的一条“教义”去大肆宣扬。这对同盟成员思想的统一和纠正起到了恶劣的影响。
其实,《草案》在分发给同盟的各区部进行讨论的时候,多数人仍然受到“财产公有”这一概念的蛊惑,再加上蒲鲁东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思想的煽风点火和有意荼毒,对《草案》之后的主体部分(7—13条问答)一知半解、错误理解甚至是恶意攻击和公然反对,严重地阻碍了《草案》在同盟内部的传播、学习和讨论。为此,恩格斯深感正是《草案》这开头的6条问答起到了负面的作用,而这前6条的核心概念正是所谓的“财产公有”!因此,他不仅毅然在《原理》编写的时候删去了《草案》的前6条,并在《原理》中摒弃了“财产公有”一词的使用,这实际上就是在对“财产公有”做出批评和“诛伐”。“财产公有”在《原理》中只出现过一次,还是在“废除私有制”的语境下提及的。恩格斯分析指出工业革命之后必然会引发重复的商业危机,这是导致社会革命的直接导火索。大工业的进展和生产的无限扩大,既为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又为社会革命准备好了革命力量——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正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建立崭新的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制度。“……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4](P237)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这里使用了“所谓”二字,不知这是不是对以前的那些幻想家们和鼓动家们的戏谑和嘲弄呢?
回过头再来看看《草案》的第6条,“你们打算用什么方法为实现你们的财产公有作好准备呢?答:启发并团结无产阶级。”[1](P374)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决定的,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无产阶级这个“19世纪的劳动阶级”[4](P230)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其由“自为”向“自觉”的转变是必然的,他们必将成为“废除一切私有制”[4](P233)的历史主体,其觉醒是由历史决定的,而不是由一些“天才的预言家”和“伟大的救世主”来“启发”的。魏特林、普鲁东、赫斯等人都在不同的时候把自己当成了“在世的神”,并把他们对无产阶级的号召和发动当做实现财产公有的准备。显然这是他们“密谋”的革命方式的一个思想根源,是绝对应该为科学共产主义的工人组织团体(同盟)所抛弃的陈旧思想。这就能够理解,恩格斯对这条充满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色彩的问答会毫不犹豫地舍弃和删除了。
有趣的是,在《草案》中,“财产公有”的“第一次出场”正是在“废除私有财产”[1](P373)的语义前提下完成的。现在看来,“废除私有财产”(《草案》)和“废除私有制”(《原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各自所蕴含的思想高度和革命态度实是有着天壤之别。前者仍然是固守落后陈旧的“法权观念”,而后者则是旗帜鲜明地高扬彻底的社会革命。《原理》中的“共产主义者完全正确地强调废除私有制是自己的主要要求”[4](P237—238),经过马克思恩格斯更为精练和审慎的提炼,最终演化成了《宣言》中的那句铿锵有力的解放宣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P286)
可以说从“废除私有财产”到“废除私有制”,再到“消灭私有制”是思想上的一个进化,但笔者宁愿承认“废除私有财产”和后二者有着根本原则上的分歧。否则就很难说明恩格斯为什么会在《原理》中实实在在地否定了“财产公有”,或者说关于“财产”的提法。恩格斯和马克思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来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的,他们在那个时候已经和各种头脑不清、立场模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代言家划清界限了,因此就不可能同意这些使用“财产”的糊涂说法。也就是说,恩格斯并不会把《草案》的前6条看作是“革命的教义问答”的组成部分。
但问题的纠结之处就在于,这前6条问答确实是《草案》的开篇,这又如何解释呢?其实,根据洪特的考证,这6条问答很有可能就不是恩格斯所愿意写的,而是同盟在召开“一大”前就已经由其主要的领导人所商讨并提前拟定了的一份文件的开头部分。洪特举例说《草案》的第4条问答中显示出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论述,一方面承认“生产力和生活资料”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又回到了“原理和原则”的泥潭。[1](P373)显然恩格斯在这里为《草案》的撰写做出了对各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残余”的妥协和让步,因此,“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前六个问答的某一部分,我们碰到的是一个文件的剩余部分。”[5](P84)而这份文件,就是由当时深受魏特林主义思想影响的同盟领导人所执笔的。恩格斯由于当时还无法全权控制同盟的指导思想,因此不得不保留了这个文件的开头部分,只是尽量地为其插入了一些科学共产主义的“苗子”。在这一点上洪特的观点非常具有说服力,恩格斯在写作《草案》时的重点并不是前6条,而是随后的16条。只是因为这6条是那份同盟事先准备好的文件的开头部分,恩格斯不好意思将其直接省略,暂时保留在了新写的《草案》之中。
事实表明,这6条的确是祸害匪浅。众所周知的一个史实是,赫斯后来炮制了“一份绝妙的教义问答修正稿”[6](P490),妄图以其取代《草案》。恩格斯对赫斯的“信条”进行了逐条批判,致使其受到了否决。这件事用恩格斯自己的话说是他写《原理》的一个直接原因,但还有一个细节,恩格斯只批驳了赫斯“信条”的前一半部分(恩格斯说还不到一半),同盟成员就认定了恩格斯是正确的。赫斯写的“信条”的开头的水平不会低于《草案》的前6条,至少他还是在《草案》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他自己的“信条”的。而从恩格斯对赫斯“信条”的批驳这一事情上来看,恩格斯几乎是同时在批判《草案》的前6条。这就更说明了《草案》的前6条实非恩格斯的原意。
其实,单从《草案》本身来看,前6条和随后的16条有着严重的前后脱节、内容断裂、结构不整的现象。前6条所说的“共产主义者”在第7条被突然换作对“无产阶级”的论述,先前所大讲特讲的“财产公有”也在7—12中“销声匿迹”,再次出现只是在第13条的问题和第16条的问答中。很显然,如果不是之前用过了“财产公有”,恩格斯很可能就不会让“财产公有”在随后的16条中再出现过三次。再看看《原理》对《草案》的补充和扩展,恩格斯主要是集中在第7—13条的改写和丰富,第14—22条虽然也充实了不少,其根本思想并没有改变。反倒还是再得重提一下:前6条干脆在《原理》中删去不要。如果“财产公有”是贯穿《草案》全篇的主题思想,恩格斯就没有理由在后16条中尽力减少对“财产公有”一次的使用,更没有理由在随后的修改和补写时丢弃原先充满了“财产公有”的前6条。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恩格斯绝非《草案》前6条的“真正”作者。
《草案》的前6条不是《草案》的主体,它的性质不代表《草案》的根本性质,《草案》的根本性质是由后16条来决定的。而后16条的根本性质正是“革命的教义问答”,因此,《草案》的根本性质也就“盖棺定论”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M.赫斯.共产主义信条问答[A].《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第七辑[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丁·洪特.《共产党宣言》是怎样产生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校: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