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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的角度出发,在深入分析国际条约对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列举清单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建议中国的新民航法应当在不同的条款中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罪行、普通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在专门条款中对涉外非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作出规定;并且根据民用航空安全的特殊需要,对航空器和机场内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规定特别的行政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