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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职院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关系到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对高职教育以及教师专业化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从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角度来看,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又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生师比”这一重要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然而有关“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等统计指标的内涵与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以及整个师资队伍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导致统计数据不能客观反映高职院校实际的办学条件与管理水平。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建议通过建立和完善高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调整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中对高职专任教师以及外聘兼职教师等指标的内涵,达到客观反映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状况、促进高职院校提升办学条件与办学质量的目的。
[关 键 词] 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高等教育统计;“生师比”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26-0234-03
一、高等教育基层统计工作对“教师”统计指标的界定
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是一项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实施的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它是了解教育动态、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教育部每年汇总并发布反映全国各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情况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学生、教师、校舍、资产等基本情况。
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是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对各高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监测其办学条件的依据。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涉及学校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这其中,“生师比”是衡量一所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尤其是师资规模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在《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按照学校类别对“生师比”规定了不同的指标值。(见下表)
关于“生师比”的计算公式做了如下规定: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2]从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编制)来看,对专任教师和聘请校外教师又做了如下的指标解释: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聘请校外教师是指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3]从这个指标解释来看,能参与“生师比”计算的教师必要条件首先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其次是专职从事教学工作。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关于“教师”这一指标内涵解释并未对本专科(高职)学校进行区分。
二、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现状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证分为七种类别,分别是:(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師资格。”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基于以上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目前各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如下:首先由各高职院校先受理本校已聘任或拟聘任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材料,学校先组织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委托高等学校根据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相关考试、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最终认定该校拟聘任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高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本科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是相同的,针对高职院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几乎没有正式组织过相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1.认定制度不完善
前文已提到,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主要还是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组织进行。但是细看其认定条件,和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并无区分,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与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的教师相同,并没有单独制定考试标准,也没有突出强调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教师需具备的实践技能与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不符合高职教育对师资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但“双师型”教师标准至今在现行教师资格认证体系中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各高职院校自行出台相应标准,导致高职教师素质参差不齐。[4]由此可见,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是不完善的。制度保障的缺失,使高职院校教师的准入标准也就无从谈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认定过程滞后
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认定几乎都是等到教师已经入职才开始组织相关认定工作。而且受制于国家规定的认定和相关考试、测试时间,如果入职的教师尚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或者是必考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科目成绩不合格,那么认定的时间还要再往后延迟。但是随着学生规模的不断增长,学校是不可能等到每个教师都获得教师资格证后才开始从事教学工作。所以很多高职院校教师都存在有一段时间是“无证上岗”的状态。有的高职院校教师是某个专业或某种技能方面的专家、能工巧匠,但是却不善表达,普通话测试总也过不了关,这部分教师甚至会出现从教多年都没有获取教师资格证的情况,职称评定也因此受限。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过程滞后性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3.认定的自主权有限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在这项管理制度里明确提出:“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教授、副教授评审权逐步下放到高校。支持高校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扩大实施高校职员制,逐步拓宽管理人员晋升通道。”[5]然而现实情况是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还得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委托的高等学校。目前,高职院校还没有自主认定本校教师资格的权限。为了保障入职的高职教师资质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滞后的情况下,很多高职院校只能通过校本培训与考核、老带新、助教制度等方式来对入职的教师进行把关和培养。
三、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与“教师”统计指标之间的差异与矛盾
(一)教師身份难认同,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在统计专任教师及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时都是以获得教师资格证为先决条件的。这就可能导致因为教师资格认定滞后,获取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无法计入专任教师行列,影响“生师比”的计算。
对公立高职院校来说,还有另一种情况的教师更是难以获得“专任教师”身份。公立高职院校受制于人员编制限制,师资力量不足与不断增长的学生规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满足基本的办学要求,很多公立高职院校只能通过人事代理等方式来招聘教师。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高职院校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时又只接受有编制的受聘人员提出的申请。这部分教师的资格认定之门就此被紧闭。高职院校只能学校内部组织培训和测评,给出一个校内自己的“认定结果”。但是这种认定结果是不被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所认可的,这部分教师自然也不能列入“专任教师”行列。如此一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反映的统计数据与高职院校真实的师资队伍状况差异很大,数据对教育决策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的支撑作用也就难以发挥。
(二)兼职教师数量受限与高职教育发展趋势和要求不符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里规定,参与计算“生师比”的教师总数是由专任教师加上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数乘以0.5,并且还规定了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数不能超过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6]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校不仅需要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专任教师队伍,而且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队伍。2010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将在原有100所高职示范院校的基础上,增加100所骨干高职院校。骨干高职院校要在3年建设期内,使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比例达到90%;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聘请有行业企业背景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3年建设期内,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要达到50%。[7]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教育部编制并印发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这一系列高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其中有一点就是要充分吸收行业、企业专家能手、技术人才为兼职教师,全面参与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中,因此,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以专任教师的四分之一来限制兼职教师的数量,很显然与高职教育的发展趋势和要求不相符。
(三)“双师型”教师界定不明确
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对“双师型”教师的界定是:“指同时具备中级以上教师资格和行业能力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8]并且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只统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由于目前行业职业资格有待规范,各高职院校关于“双师型”教师界定也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学校是界定“双师素质”教师,有的高职院校基础课授课教师因为同样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资格以及其他行业能力资格,也被界定为“双师型”教师,但是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时这些“双师型”教师是不被统计在内的。这样也就很难真实反映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真实状况。
四、结论和建议
从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角度来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仅发现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存在较多问题,也发现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与高等教育基层统计工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化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和矛盾,建议尽快完善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针对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将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与普通本科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区分出来,分别对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制定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另外,针对高职院校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应该调整和修改关于“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职教师”、“双师型”教师等相关指标内涵,同时也应相应修改高职院校“生师比”这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计算要求,关于教师总数的折算应该加大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占比,这样才能符合高职教育发展趋势与要求,从而促进高职教育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2][6]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Z],2004-01-04.
[3][8]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Z],2017-06.
[4]卢佩霞.高职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探讨[J].价值工程,2017(22).
[5]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Z],2014-08-07.
[7]郑君梅,徐宏伟,孙景余.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92.
编辑 郑晓燕
[关 键 词] 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高等教育统计;“生师比”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26-0234-03
一、高等教育基层统计工作对“教师”统计指标的界定
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是一项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实施的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它是了解教育动态、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教育部每年汇总并发布反映全国各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情况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学生、教师、校舍、资产等基本情况。
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是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对各高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监测其办学条件的依据。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涉及学校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这其中,“生师比”是衡量一所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尤其是师资规模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在《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按照学校类别对“生师比”规定了不同的指标值。(见下表)
关于“生师比”的计算公式做了如下规定: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2]从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编制)来看,对专任教师和聘请校外教师又做了如下的指标解释: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聘请校外教师是指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3]从这个指标解释来看,能参与“生师比”计算的教师必要条件首先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其次是专职从事教学工作。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关于“教师”这一指标内涵解释并未对本专科(高职)学校进行区分。
二、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现状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证分为七种类别,分别是:(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師资格。”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基于以上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目前各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如下:首先由各高职院校先受理本校已聘任或拟聘任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材料,学校先组织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委托高等学校根据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相关考试、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最终认定该校拟聘任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高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本科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是相同的,针对高职院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几乎没有正式组织过相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1.认定制度不完善
前文已提到,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主要还是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组织进行。但是细看其认定条件,和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并无区分,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与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的教师相同,并没有单独制定考试标准,也没有突出强调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教师需具备的实践技能与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不符合高职教育对师资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但“双师型”教师标准至今在现行教师资格认证体系中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各高职院校自行出台相应标准,导致高职教师素质参差不齐。[4]由此可见,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是不完善的。制度保障的缺失,使高职院校教师的准入标准也就无从谈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认定过程滞后
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认定几乎都是等到教师已经入职才开始组织相关认定工作。而且受制于国家规定的认定和相关考试、测试时间,如果入职的教师尚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或者是必考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科目成绩不合格,那么认定的时间还要再往后延迟。但是随着学生规模的不断增长,学校是不可能等到每个教师都获得教师资格证后才开始从事教学工作。所以很多高职院校教师都存在有一段时间是“无证上岗”的状态。有的高职院校教师是某个专业或某种技能方面的专家、能工巧匠,但是却不善表达,普通话测试总也过不了关,这部分教师甚至会出现从教多年都没有获取教师资格证的情况,职称评定也因此受限。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过程滞后性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3.认定的自主权有限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在这项管理制度里明确提出:“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教授、副教授评审权逐步下放到高校。支持高校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扩大实施高校职员制,逐步拓宽管理人员晋升通道。”[5]然而现实情况是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还得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委托的高等学校。目前,高职院校还没有自主认定本校教师资格的权限。为了保障入职的高职教师资质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滞后的情况下,很多高职院校只能通过校本培训与考核、老带新、助教制度等方式来对入职的教师进行把关和培养。
三、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与“教师”统计指标之间的差异与矛盾
(一)教師身份难认同,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在统计专任教师及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时都是以获得教师资格证为先决条件的。这就可能导致因为教师资格认定滞后,获取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无法计入专任教师行列,影响“生师比”的计算。
对公立高职院校来说,还有另一种情况的教师更是难以获得“专任教师”身份。公立高职院校受制于人员编制限制,师资力量不足与不断增长的学生规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满足基本的办学要求,很多公立高职院校只能通过人事代理等方式来招聘教师。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高职院校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时又只接受有编制的受聘人员提出的申请。这部分教师的资格认定之门就此被紧闭。高职院校只能学校内部组织培训和测评,给出一个校内自己的“认定结果”。但是这种认定结果是不被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所认可的,这部分教师自然也不能列入“专任教师”行列。如此一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反映的统计数据与高职院校真实的师资队伍状况差异很大,数据对教育决策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的支撑作用也就难以发挥。
(二)兼职教师数量受限与高职教育发展趋势和要求不符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里规定,参与计算“生师比”的教师总数是由专任教师加上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数乘以0.5,并且还规定了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数不能超过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6]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校不仅需要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专任教师队伍,而且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队伍。2010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将在原有100所高职示范院校的基础上,增加100所骨干高职院校。骨干高职院校要在3年建设期内,使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比例达到90%;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聘请有行业企业背景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3年建设期内,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要达到50%。[7]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教育部编制并印发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这一系列高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其中有一点就是要充分吸收行业、企业专家能手、技术人才为兼职教师,全面参与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中,因此,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以专任教师的四分之一来限制兼职教师的数量,很显然与高职教育的发展趋势和要求不相符。
(三)“双师型”教师界定不明确
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对“双师型”教师的界定是:“指同时具备中级以上教师资格和行业能力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8]并且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只统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由于目前行业职业资格有待规范,各高职院校关于“双师型”教师界定也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学校是界定“双师素质”教师,有的高职院校基础课授课教师因为同样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资格以及其他行业能力资格,也被界定为“双师型”教师,但是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时这些“双师型”教师是不被统计在内的。这样也就很难真实反映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真实状况。
四、结论和建议
从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角度来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仅发现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存在较多问题,也发现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与高等教育基层统计工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化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和矛盾,建议尽快完善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针对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将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与普通本科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区分出来,分别对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制定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另外,针对高职院校教育事业基层统计工作,应该调整和修改关于“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职教师”、“双师型”教师等相关指标内涵,同时也应相应修改高职院校“生师比”这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计算要求,关于教师总数的折算应该加大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占比,这样才能符合高职教育发展趋势与要求,从而促进高职教育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2][6]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Z],2004-01-04.
[3][8]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Z],2017-06.
[4]卢佩霞.高职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探讨[J].价值工程,2017(22).
[5]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Z],2014-08-07.
[7]郑君梅,徐宏伟,孙景余.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92.
编辑 郑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