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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发展迅速,多种类型的娱乐场所风起云涌、应接不暇,法律往往跟不上具体形势的变化,另外娱乐场所环境复杂,许多违法活动都在娱乐场所中发生,存在多种治安问题。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执法中压力较大,面对种种困惑,有法律方面的、有制度方面的、也有形式方面的,笔者认为应当从多重角度来克服这些执法难点,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律条文,夯实执法依据。
1.通过完善法律条文,来实现对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的有效管理。
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并未纳入娱乐场所管理的范畴之内,同时全国并未出台关于桑拿按摩场所管理方面的立法。针对公安机关执法缺乏依据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对桑拿娱乐场所管理的立法和法律条文,为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要求其备案、房间不得上锁、人员管控等管理举措夯实执法依据,以维护场所的正常治安秩序。
2. 为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的信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被赋予在娱乐场所信息采集、信息管理的执法权力。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并未规定和赋予公安机关要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的法律依据。然而,娱乐场所中采用IC卡、信息采集器等手段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从业人员进行指纹考勤,又能够在完善系统前后台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将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导入公安机关内网平台,在系统后台与人口信息库、追逃数据库、指纹数据库、吸贩毒数据库进行比对。实现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份甄别,掌握其活动轨迹,并以此达到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侦查破案服务。因此,对娱乐场所信息化治安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当完善公安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法律依据,出台相关条文,促使娱乐场所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执法,为公安机关顺利执法提供便利。
3. 呼吁制定并出台灵活性有效性兼有的娱乐场所法律条例与措施,来制止法律"擦边球"违法犯罪现象。
公安机关应当争取以切实有效兼备灵活性的立法和措施来应对法律"擦边球"的违法犯罪现象。针对目前一些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在发现后不能找到明确的处罚依据的现象,如上述"砂轮舞"、"生殖器保养"等。这些行为又有伤风化,有违社会良好风气,容易在娱乐服务场所滋生不良的娱乐习气,诱发卖淫嫖娼等其他犯罪行为。娱乐场所内的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并具有多变性,灵活性的法律措施可以针对违法行为的多样性进行控制和打击。比如:娱乐场所内部有关身体接触或生殖器官接触的行为应当做明文规定或者禁止;建立社会风气评估系统,由社区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实行,针对严重有害社会风气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整治和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整顿了行业经营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娱乐场所内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社会风气,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预防违法犯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娱乐场所内部人员进行人员管控,可以解决了内部存在的人员流动无序、就职门槛低、人员构成复杂、业主管理不积极的现状,进而达到了实时掌握场所经营状况,加强治安管理的目的。
(二)更新治安监督检查方式,实行常态化灵活化管理相结合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公安机关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避免检查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更新治安监督检查方式,灵活有效的打击娱乐场所的违法活动。虽然"猫鼠游戏"现象存在,但是公安机关仍需努力争取"猫鼠之争"的优势地位,化无奈于行动,在更新治安监督检查方式的同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
1.重视保安力量,加强与娱乐场所中保安队伍的合作。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职责是: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娱乐场所中的保安员均属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的保安公司,公安机关应当把握好这支重要的保卫力量。公安机关应与保安公司合作,与娱乐场所的保安员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以便于搜集证据,及时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进行治安检查。
2.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灵活化管理相结合,把握"可控度"原则。
(1)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灵活化治安管理相结合。
所谓常态化管理、灵活化管理相结合就是将日常检查、暗访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本地用警、异地用警相结合。在保证日常检查和本地用警的基础上,随治安情况变化和情报信息公安机关交替使用暗访、专项行动与异地用警。暗访存在成本过高和范围较少的局限;专项行动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采取时间往往是夜晚,非常态工作时间;异地用警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公安机关在实行常态化管理的同时,配合使用灵活化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灵活化治安管理应当把握"稳、准、狠"的原则,做好工作部署,搜集大量证据,对于查获的娱乐场所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2)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把握"可控度"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娱乐场所管理中实现"零违法"的目标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按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原则,并不符合社会经济规律。笔者认为,在娱乐场所管理中,公安机关通过常态管理和灵活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将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保持治安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良好便是执法能力的进步,执法理念的进步。
"可控度"的标准是违法犯罪率低、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社会风气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百姓幸福指数高。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把握"可控度"原则,应当做好大量基础工作,与社区相结合,与娱乐场所相结合,与群防群治力量相结合。娱乐场所在保持正当经营的前提下,应当承担起维护良好社会风气的社会责任,比如: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内部经营不得涉及色情活动、不得有扰民和有损社会风气的行为;社区和群防群治力量则应承担起监督娱乐场所的义务,若发现娱乐场所有违法犯罪和有损社会风气的行为,可以通过搜集证据、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方式来监督娱乐场所。
(三)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备案制度,为公安机关检查提供便利。《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通过要求娱乐场所及时更新备案,可以了解娱乐场所内部结构和情况,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工作。通过严格落实备案制度,方便公安机关对其内部结构和人员情况的了解,便于执法。
(四)与消防、工商、卫生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监督处罚、取缔执法的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各部门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和情报。可以通过联合执法的形式,对于娱乐场所的违规违法联合查处,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震慑作用,也可以呼吁将部分检查权赋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对娱乐场所的处罚力度较大,娱乐场所对于公安机关的查处也更加慎重。
公安部门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极可能发现娱乐场所存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问题,而其他部门也如此。公安部门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提供相应的情况信息,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加大与各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合作;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娱乐场所的实时治安状况,有效防范、迅速查处娱乐场所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和治安灾害事件、刑事案件,还有利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进一步采取管理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总之,只有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才能有效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香梅:当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面临的困惑与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12).
[2]. 周定平:论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治安的监管-以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视角[J].政法学刊,2007,24(2).
作者简介:徐甲(1985-),男,山东菏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治安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安全管理。
(一)完善法律条文,夯实执法依据。
1.通过完善法律条文,来实现对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的有效管理。
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并未纳入娱乐场所管理的范畴之内,同时全国并未出台关于桑拿按摩场所管理方面的立法。针对公安机关执法缺乏依据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对桑拿娱乐场所管理的立法和法律条文,为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要求其备案、房间不得上锁、人员管控等管理举措夯实执法依据,以维护场所的正常治安秩序。
2. 为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的信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被赋予在娱乐场所信息采集、信息管理的执法权力。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并未规定和赋予公安机关要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的法律依据。然而,娱乐场所中采用IC卡、信息采集器等手段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从业人员进行指纹考勤,又能够在完善系统前后台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将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导入公安机关内网平台,在系统后台与人口信息库、追逃数据库、指纹数据库、吸贩毒数据库进行比对。实现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份甄别,掌握其活动轨迹,并以此达到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侦查破案服务。因此,对娱乐场所信息化治安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当完善公安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法律依据,出台相关条文,促使娱乐场所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执法,为公安机关顺利执法提供便利。
3. 呼吁制定并出台灵活性有效性兼有的娱乐场所法律条例与措施,来制止法律"擦边球"违法犯罪现象。
公安机关应当争取以切实有效兼备灵活性的立法和措施来应对法律"擦边球"的违法犯罪现象。针对目前一些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在发现后不能找到明确的处罚依据的现象,如上述"砂轮舞"、"生殖器保养"等。这些行为又有伤风化,有违社会良好风气,容易在娱乐服务场所滋生不良的娱乐习气,诱发卖淫嫖娼等其他犯罪行为。娱乐场所内的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并具有多变性,灵活性的法律措施可以针对违法行为的多样性进行控制和打击。比如:娱乐场所内部有关身体接触或生殖器官接触的行为应当做明文规定或者禁止;建立社会风气评估系统,由社区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实行,针对严重有害社会风气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整治和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整顿了行业经营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娱乐场所内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社会风气,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预防违法犯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娱乐场所内部人员进行人员管控,可以解决了内部存在的人员流动无序、就职门槛低、人员构成复杂、业主管理不积极的现状,进而达到了实时掌握场所经营状况,加强治安管理的目的。
(二)更新治安监督检查方式,实行常态化灵活化管理相结合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公安机关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避免检查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更新治安监督检查方式,灵活有效的打击娱乐场所的违法活动。虽然"猫鼠游戏"现象存在,但是公安机关仍需努力争取"猫鼠之争"的优势地位,化无奈于行动,在更新治安监督检查方式的同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
1.重视保安力量,加强与娱乐场所中保安队伍的合作。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职责是: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娱乐场所中的保安员均属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的保安公司,公安机关应当把握好这支重要的保卫力量。公安机关应与保安公司合作,与娱乐场所的保安员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以便于搜集证据,及时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进行治安检查。
2.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灵活化管理相结合,把握"可控度"原则。
(1)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灵活化治安管理相结合。
所谓常态化管理、灵活化管理相结合就是将日常检查、暗访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本地用警、异地用警相结合。在保证日常检查和本地用警的基础上,随治安情况变化和情报信息公安机关交替使用暗访、专项行动与异地用警。暗访存在成本过高和范围较少的局限;专项行动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采取时间往往是夜晚,非常态工作时间;异地用警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公安机关在实行常态化管理的同时,配合使用灵活化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灵活化治安管理应当把握"稳、准、狠"的原则,做好工作部署,搜集大量证据,对于查获的娱乐场所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2)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把握"可控度"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娱乐场所管理中实现"零违法"的目标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按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原则,并不符合社会经济规律。笔者认为,在娱乐场所管理中,公安机关通过常态管理和灵活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将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保持治安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良好便是执法能力的进步,执法理念的进步。
"可控度"的标准是违法犯罪率低、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社会风气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百姓幸福指数高。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把握"可控度"原则,应当做好大量基础工作,与社区相结合,与娱乐场所相结合,与群防群治力量相结合。娱乐场所在保持正当经营的前提下,应当承担起维护良好社会风气的社会责任,比如: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内部经营不得涉及色情活动、不得有扰民和有损社会风气的行为;社区和群防群治力量则应承担起监督娱乐场所的义务,若发现娱乐场所有违法犯罪和有损社会风气的行为,可以通过搜集证据、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方式来监督娱乐场所。
(三)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备案制度,为公安机关检查提供便利。《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通过要求娱乐场所及时更新备案,可以了解娱乐场所内部结构和情况,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工作。通过严格落实备案制度,方便公安机关对其内部结构和人员情况的了解,便于执法。
(四)与消防、工商、卫生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监督处罚、取缔执法的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各部门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和情报。可以通过联合执法的形式,对于娱乐场所的违规违法联合查处,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震慑作用,也可以呼吁将部分检查权赋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对娱乐场所的处罚力度较大,娱乐场所对于公安机关的查处也更加慎重。
公安部门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极可能发现娱乐场所存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问题,而其他部门也如此。公安部门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提供相应的情况信息,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加大与各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合作;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娱乐场所的实时治安状况,有效防范、迅速查处娱乐场所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和治安灾害事件、刑事案件,还有利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进一步采取管理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总之,只有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才能有效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香梅:当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面临的困惑与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12).
[2]. 周定平:论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治安的监管-以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视角[J].政法学刊,2007,24(2).
作者简介:徐甲(1985-),男,山东菏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治安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