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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的施行,一改过去将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补贴收入,税金支出或资本公积的做法,而对占多数的政府补助采用递延方法,在规定期间或规定条件满足时,才按规定的方法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政府补助,除拨付时明确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按税法规定都应该计入所得额征税,而且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是企业“实际收到”补贴的当期.不存在递延所得和分期计税的问题。这样,就由此产生了会计计量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并导致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和递延所得税的核算。笔者现以新准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讨论新准则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