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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原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实际所有者;国有股权一股独大,但其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而社会公众股极端分散以及严重的投机性和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