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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使用信用卡在个人移动POS机上完成转账的表现之一是信用卡内资金转移至与POS机绑定的储蓄卡中。在现实中,由信用卡持卡人向其本人储蓄卡转账的情形确实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套现类型。如果个人移动POS机绑定的储蓄卡并非归信用卡持有人所有,则信用卡中的资金一旦转出,信用卡持有人便对该部分资金失去控制。是否具有实施转账的意图是决定将对资金的控制是否转移的核心要素,产生转账意图也可谓相当于产生了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他人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他人产生在个人移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能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信用卡套现;转账意图;诈骗罪;个人移动POS机
〔中图分类号〕D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6)05-0082-02
一、案情简介
甲利用乙的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办理了一台个人移动POS机,该身份证和储蓄卡是由甲在网上购买的,甲将该个人移动POS机同乙的储蓄卡账号相绑定,然后在网上发布出售POS机的信息。丙看到出售信息后按照甲的要求购买了这台个人移动POS机,先后三次用该个人移动POS机试刷信用卡,数额均为几千元。丙在三次试刷卡之后的第二天都收到了款项。但是,该款项实际上是在丙的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入乙的储蓄卡账户之后,由甲从乙的储蓄卡账户中将资金转至丙的储蓄卡账户之中。在丙相信该POS机可以将本人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入本人储蓄卡账户后,甲就告知丙如果连续三天刷POS机的资金数额达到24万元,可以免手续费。丙听信甲的告知之后,将信用卡在POS机上刷了6万元,但在刷卡后第二天并未收到款项,甲以丙本人的操作错误为理由,让其再次刷信用卡。丙又连续两次刷卡,金额总计18万元,但丙刷卡后第二天均未收到款项。这部分资金的实际流向是由丙的信用卡账户转入了乙的储蓄卡账户,甲并未从乙的储蓄卡账户中将该部分资金转入丙的储蓄卡之中,而是将资金转到其本人的储蓄卡账户之中。那么甲将18万资金转入其自己账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二、事实研判与案件定性:
使用信用卡在个人移动POS机(以下简称“POS机”)上完成转账的表现之一是信用卡内资金转移至与POS机绑定的储蓄卡中。据媒体报道,某种个人移动POS机的申请“门槛”较低,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姓名和商户名称,即可开通注册并实现将POS机同申请人的储蓄卡相绑定。本案中,甲利用他人身份证和储蓄卡即可办理POS机的情形,正是反映了个人移动POS机申请“门槛”较低的事实。如此意味着同为信用卡持卡人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种POS机上绑定其本人的储蓄卡,并利用POS机的转账功能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入其本人的储蓄卡之中,从而使用储蓄卡提取现金。在现实中,由信用卡持卡人向其本人储蓄卡转账的情形确实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套现类型。由该种POS机的特征所决定,信用卡持有人在POS机上刷卡的目的并非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他人,而是最终能够控制从信用卡中转出的资金。
本案中,如果丙期望通过向甲购买POS机以达到方便从信用卡中套取现金的目的,则按照常理,丙在POS机上刷信用卡是为了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入丙本人的储蓄卡之中,最终不失去对转出资金的控制。换言之,丙只有在认为POS机同其储蓄卡完成了绑定而能够控制信用卡中转出的资金时,才会发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出的指令。当同POS机相绑定的储蓄卡并非属于丙本人时,只要丙刷信用卡转账便意味着丙会失去对该部分资金的控制。丙在POS机上刷了三次信用卡的行为便是对POS机同其储蓄卡是否已完成绑定的确认。因此,由于POS机是否同丙的储蓄卡相绑定关系到丙从信用卡中转出的资金能否由其本人控制,甲在向丙售卖个人移动POS机时的承诺不仅是保证POS机的刷卡转账功能完好,更是向丙保证会根据丙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储蓄卡账号完成POS机同丙的储蓄卡的绑定。在这个过程中,POS机转出资金的功能正常,则甲对将丙的储蓄卡同POS相绑定的承诺属于虚构事实,也意味着丙刷过信用卡之后能够控制转出资金的事实是由甲虚构的。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甲通过实际同POS机相绑定的储蓄卡三次向丙的储蓄卡汇款便属于隐瞒丙会对信用卡转出资金失去控制的事实。
如此一来,甲的行为具有诈骗罪的虚构事实的特征,而认定诈骗罪的问题在于,即使丙基于甲虚构的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但丙始终不存在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甲的意图。该问题的存在似乎使得从诈骗罪的角度作出定性存在障碍。笔者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得以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入其本人储蓄卡之中的原因是利用POS机的转账功能,则解决该问题的突破口便是使用POS机的转账原理。如上文所言,如果POS机绑定的储蓄卡并非归信用卡持有人本人所有,则信用卡中的资金一旦转出,信用卡持有人便对该部分资金失去控制,那么,关于信用卡持有人是否会失去对资金控制的主观意图不单单是其有没有转移资金控制的意图,还包括有没有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当信用卡持有人具有将资金转移给他人控制的意图时,该意图同利用POS机实施转账的意图是相一致的,而当持有人不具有将资金转移给他人控制的意图时,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同前者可能是相分离的。由于信用卡套现是信用卡持有人利用POS机将资金从信用卡转至储蓄卡,在POS机上刷卡的行为便是在客观上一切结果的开端,如果没有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便一定不会出现资金转移的结果。换言之,信用卡持有人只要产生了转账的意图并实施了转账的行为,而无论是否具有转移资金控制的意图,其对资金的控制便一定会发生转移,本案的事实正是说明了信用卡持有人不具有将资金转移给他人控制的意图对事实上资金是否转移并不能起到决定作用。本质上,是否具有实施转账的意图是决定将对资金的控制是否转移的核心要素,产生转账意图也可谓相当于产生了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他人的意图。
因此,如果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丙产生实施转账的意图,能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徐 芳
〔关键词〕 信用卡套现;转账意图;诈骗罪;个人移动POS机
〔中图分类号〕D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6)05-0082-02
一、案情简介
甲利用乙的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办理了一台个人移动POS机,该身份证和储蓄卡是由甲在网上购买的,甲将该个人移动POS机同乙的储蓄卡账号相绑定,然后在网上发布出售POS机的信息。丙看到出售信息后按照甲的要求购买了这台个人移动POS机,先后三次用该个人移动POS机试刷信用卡,数额均为几千元。丙在三次试刷卡之后的第二天都收到了款项。但是,该款项实际上是在丙的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入乙的储蓄卡账户之后,由甲从乙的储蓄卡账户中将资金转至丙的储蓄卡账户之中。在丙相信该POS机可以将本人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入本人储蓄卡账户后,甲就告知丙如果连续三天刷POS机的资金数额达到24万元,可以免手续费。丙听信甲的告知之后,将信用卡在POS机上刷了6万元,但在刷卡后第二天并未收到款项,甲以丙本人的操作错误为理由,让其再次刷信用卡。丙又连续两次刷卡,金额总计18万元,但丙刷卡后第二天均未收到款项。这部分资金的实际流向是由丙的信用卡账户转入了乙的储蓄卡账户,甲并未从乙的储蓄卡账户中将该部分资金转入丙的储蓄卡之中,而是将资金转到其本人的储蓄卡账户之中。那么甲将18万资金转入其自己账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二、事实研判与案件定性:
使用信用卡在个人移动POS机(以下简称“POS机”)上完成转账的表现之一是信用卡内资金转移至与POS机绑定的储蓄卡中。据媒体报道,某种个人移动POS机的申请“门槛”较低,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姓名和商户名称,即可开通注册并实现将POS机同申请人的储蓄卡相绑定。本案中,甲利用他人身份证和储蓄卡即可办理POS机的情形,正是反映了个人移动POS机申请“门槛”较低的事实。如此意味着同为信用卡持卡人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种POS机上绑定其本人的储蓄卡,并利用POS机的转账功能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入其本人的储蓄卡之中,从而使用储蓄卡提取现金。在现实中,由信用卡持卡人向其本人储蓄卡转账的情形确实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套现类型。由该种POS机的特征所决定,信用卡持有人在POS机上刷卡的目的并非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他人,而是最终能够控制从信用卡中转出的资金。
本案中,如果丙期望通过向甲购买POS机以达到方便从信用卡中套取现金的目的,则按照常理,丙在POS机上刷信用卡是为了信用卡中的资金转入丙本人的储蓄卡之中,最终不失去对转出资金的控制。换言之,丙只有在认为POS机同其储蓄卡完成了绑定而能够控制信用卡中转出的资金时,才会发出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出的指令。当同POS机相绑定的储蓄卡并非属于丙本人时,只要丙刷信用卡转账便意味着丙会失去对该部分资金的控制。丙在POS机上刷了三次信用卡的行为便是对POS机同其储蓄卡是否已完成绑定的确认。因此,由于POS机是否同丙的储蓄卡相绑定关系到丙从信用卡中转出的资金能否由其本人控制,甲在向丙售卖个人移动POS机时的承诺不仅是保证POS机的刷卡转账功能完好,更是向丙保证会根据丙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储蓄卡账号完成POS机同丙的储蓄卡的绑定。在这个过程中,POS机转出资金的功能正常,则甲对将丙的储蓄卡同POS相绑定的承诺属于虚构事实,也意味着丙刷过信用卡之后能够控制转出资金的事实是由甲虚构的。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甲通过实际同POS机相绑定的储蓄卡三次向丙的储蓄卡汇款便属于隐瞒丙会对信用卡转出资金失去控制的事实。
如此一来,甲的行为具有诈骗罪的虚构事实的特征,而认定诈骗罪的问题在于,即使丙基于甲虚构的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但丙始终不存在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甲的意图。该问题的存在似乎使得从诈骗罪的角度作出定性存在障碍。笔者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得以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入其本人储蓄卡之中的原因是利用POS机的转账功能,则解决该问题的突破口便是使用POS机的转账原理。如上文所言,如果POS机绑定的储蓄卡并非归信用卡持有人本人所有,则信用卡中的资金一旦转出,信用卡持有人便对该部分资金失去控制,那么,关于信用卡持有人是否会失去对资金控制的主观意图不单单是其有没有转移资金控制的意图,还包括有没有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当信用卡持有人具有将资金转移给他人控制的意图时,该意图同利用POS机实施转账的意图是相一致的,而当持有人不具有将资金转移给他人控制的意图时,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同前者可能是相分离的。由于信用卡套现是信用卡持有人利用POS机将资金从信用卡转至储蓄卡,在POS机上刷卡的行为便是在客观上一切结果的开端,如果没有在POS机上实施转账的意图便一定不会出现资金转移的结果。换言之,信用卡持有人只要产生了转账的意图并实施了转账的行为,而无论是否具有转移资金控制的意图,其对资金的控制便一定会发生转移,本案的事实正是说明了信用卡持有人不具有将资金转移给他人控制的意图对事实上资金是否转移并不能起到决定作用。本质上,是否具有实施转账的意图是决定将对资金的控制是否转移的核心要素,产生转账意图也可谓相当于产生了将对资金的控制转移给他人的意图。
因此,如果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丙产生实施转账的意图,能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