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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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定罪事实的调查通常是围绕着检察机关的有罪论证展开,整体呈现为一种以公诉方为核心的事实调查机制.但在量刑事实调查的场域,由于失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约束、对被害人参与模式的偏好以及控审分离原则失灵等特点,使得由公诉方主导的一元事实调查格局在量刑程序中不复存在,辩护方、被害人以及审判者作为量刑事实供给者身份的强化在量刑程序的场域中发展出一种独特的多元化量刑事实调查机制.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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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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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定罪事实的调查通常是围绕着检察机关的有罪论证展开,整体呈现为一种以公诉方为核心的事实调查机制.但在量刑事实调查的场域,由于失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约束、对被害人参与模式的偏好以及控审分离原则失灵等特点,使得由公诉方主导的一元事实调查格局在量刑程序中不复存在,辩护方、被害人以及审判者作为量刑事实供给者身份的强化在量刑程序的场域中发展出一种独特的多元化量刑事实调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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