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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没有正确区分“人民”、“人类”和“个人”这三种主体。突出的表现是用“人民”和“人类”否定“个人”。如何协调马克思“人民主体论”、“人类主体论”和“个人主体论”三者的关系?关键是明确各自的理论针对性或“理论分工”。三者之间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否定,它们都具有理论合法性和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