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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互联网站运作中的版权保护策略从自我保护、侵权预防和追究、法治环境、实施机制等角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以期更好地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健康、顺利、和谐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站;版权保护;信息安全;策略分析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事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站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版权问题也随之增多,如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瑞得在线诉宜宾东方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搜狐与新浪相互指责作品抄袭的版权纠纷以及2000年香港作家黄祖强诉天极网上载其新派武侠小说版权侵权案、《大学生》杂志社诉263网站版权侵权案、《生活资讯》杂志社诉沙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版权纠纷案、上海“东方网”诉济南“东方网”侵犯版权纠纷案、万家网诉易华家居网版权侵权案、2000年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版权侵权案等,这些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著作权,同时给互联网站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本文试对互联网站运作中的版权保护策略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解决互联网站媒体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以利于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1 网站版权的自我保护策略
1.1 版权声明或版权协议
版权声明或版权协议,是网站通过声明或协议的途径,以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通过让使用者必须点击“我接受”、“我同意”等之类的按钮,警告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不得擅自非法转载、复制、使用和随意处理该网站的作品。这是法律上的事先告知义务,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保护自己的版权,对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事后追诉提供了证据。目前,从各大知名网站如人民网、搜狐网、新浪网、新华网等的版权声明来看,具体内容大同小异,但其基本内容也很相似。当然,这也是一种基于道德层面上善意的明确提前告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比如盗版实施人表面上接受版权声明,而后却置之于不顾。
1.2 网络信息高新技术保护
网络信息高新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版权人许可随意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随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高新技术方法、设备装置或者合法软硬件。
(1)禁止非法接触、使用、传播、剪贴、复制、粘贴、另存为、下载、处理网站及其相关内容:如通过设置密码、增加识别码、付费使用、共享软件、限制次数、电子签名、禁止非法拷贝、增加版权水印波纹、禁止非完整打印、禁止非法上下载、禁止非法链接等技术手段,给企图侵犯本网站及其作品版权的非法使用人造成一种使用上的技术困难,从而防止版权遭到恶意的侵犯。这些措施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但是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措施,都不应当妨碍网站的正常访问。
(2)对网站的相关内容或文件采用加密技术,限制版权被恶意侵犯:“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高级技术手段。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站作品的保密手段已发展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如利用暗码技术对版权进行保护。日本电气公司(NEC)的一种“打水印”技术,可以在音频、视频、图像或文档数据上附加一个几乎是抹不掉的印记,如果其遭到破坏,数据也会受到损失。这倒不失为一种版权保护的高新技术策略。
(3)制作和使用版权保护软件:如电子文档批示软件、软件的信号认证方式等就可以用来控制用户非法复制及传播作品。目前,笔者还没有发现专门用于版权保护的软件,而市面上的大部分软件产品的版权保护功能都是其主要功能之外的附带功能,比如版权说明、密码权限、书面协议、功能限制、更新服务等,以此来保护自身的版权。如果要制作和使用版权保护软件,需要具有更高软件开发制作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反复研究和创新。又如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方正Apabi电子书整体解决方案,以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为核心,利用高新加密技术,在防止盗版、保护版权的同时,可以精确统计所售电子书的数量,实现了包括电子书的制作与转换、版权保护与网上分发以及阅读等功能,从而保护了作者、出版者、发行者、电子书店和读者的共同利益,为出版链上的各个角色提供了优秀的制作、管理及阅读软件,在国内数字版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领先的一步。目前,方正Apabi电子书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加密控制和水印加密两种方式,而超星公司则利用数字底纹加密技术对下载的电子书进行加密,限制作品的盗版和非法传播。
1.3 注册及识别身份功能的保护
通过对访问用户的申请注册及识别身份功能,网站可以对其访问者进行鉴别,对非法访问者进行必要的限制和阻止。当然,有时用户可能采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但网站通过注册及识别身份至少限制了那些不符合网站事先约定的相应要求的访问用户,从而对网站作品的版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识别码的输入功能,还可以防止一些非法软件的恶意攻击和侵权。
1.4 网站管理的远程监控
利用IP地址相对的稳定性、合法性、确定性,可对非法破坏网站作品版权的访问者进行远程记载和监控,以便保留日后对其诉诸法律的有力证据。可以在网络的某个信息发出端或某个信息接收端控制用户访问该网站或该网站的某个作品、栏目等。IP地址对于来自未知设备对网络的访问、恶意攻击和潜在的病毒感染具有重要的远程监控作用,IT网站维护者需要更好地通过关注IP地址管理网络访问,从而来对自己网站的版权保护进行有效的本地和远程监控。
1.5 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版权保护
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他们的权利进行管理,即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使用人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曾谈到,网上作品的使用具有门类多、数量大、操作困难等特点,法律如对网上作品的使用规定太严,会增加网站的难度。而且,在我国法制基础薄弱的背景下,更应找出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法,既方便网站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又能达到保护权利人的目的。这样,在坚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法定的形式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为网络使用授予许可是十分必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这样的组织已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等。
2 版权保护中的侵权预防和追究策略
2.1 侵权预防策略:上述网站版权的自我保护策略都属于侵权预防策略的范畴。除此之外,公民在发现互联网站运作中发生侵权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的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版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协助其进行调查。互联网行业协会对互联网站版权保护也发挥着相当的作用,可以通过其自律公约对各互联网站管理和维护部门进行行业自律约束。总之,侵权预防是互联网站运作中版权保护的关键环节,并非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2.2 侵权追究策略:在发生互联网站版权的侵权事实以后,版权人就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由于网络不同于实物,增删内容很容易,所以被侵权者要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做好诉前证据保全工作,最好能请公证人员给予现场公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首先,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公开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经济补偿、立即停止侵权、改正侵权事实等,双方可以积极协商。其次,在上述途径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版权局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版权侵权行为的行政争议,由国家版权部门进行直接查实处理。再次,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国家法律依法裁决。最后,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版权侵权行为的仲裁,由仲裁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裁决。
3 版权保护的法治策略
3.1 立法及政策保护: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自2000年3月1日施行。200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规定了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共17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说明国家在采取有效的途径尽力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另外,还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涉及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进行了若干解释。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了公开传播权,还有与此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条款。
3.2 执法管理中的司法保护策略:互联网运作中的版权司法保护策略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互动性,决定了网络版权侵权管辖的复杂性。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发生网上侵权,服务器所在地及终端计算机所在地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权利人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第二,关于证据保全问题。如前所述,由于网络的内容很容易删除和更新,不进行证据保存,在主张权利时可能会出现不能举证的问题,从而遭到败诉的后果。最好对证据进行公正,从而增强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3 版权保护的自我守法意识:不能因为版权保护而限制对网站上丰富内容正常合法的利用。个人浏览时的硬盘或RO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作品、下载后为阅读作品而进行的打印行为、网站定期制作备份的行为、远程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行为和服务,对于网站版权的保护,既符合其法律精神又符合网络的特点,有利于网络作品的正常传播和使用。网站经营和管理人必须自觉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要知道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什么是强制许可使用;哪些需要经版权人书面授权,哪些需要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应该明确,不论是网上作品“下载”还是传统媒体作品的“上载”,都应该视为转载。对于网站已经明示“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必须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侵犯网页版权的行为只是网络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版权的侵犯。
3.4 构建综合管理保护体系:网络的特点使网络作品很容易被他人擅自修改、删除、更换、破坏、歪曲、截取、篡改。因此,网站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很难得到保护。上网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更谈不上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作品,然后以出版发行方式营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擅自将他人软件的加密装置解密然后上网传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在自己的网页中擅自登载他人作品。这种网络的随意性给网站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构建综合管理保护体系,需要社会多个部门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建立网站版权综合保护管理和侵权防范社会联动体系。除新闻出版部门结合版权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网络监督检查执法外,公安部门的公共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结合网络安全性对涉嫌触犯法律的案件进行查处,文化教育部门应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检查和教育,工商管理部门应从执法的角度结合版权保护的要求对网站企业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加强对互联网站内容的监督管理,互联网行业协会应积极倡导互联网经营和管理的自律公约,普通公众在使用和开发网络资源的同时也应当自觉关注 版权的侵权现象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利用网络,不但不是对网络传播权的扼杀,反而是对这种权利的珍惜。网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1999年4月中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社牵头,国内23家有影响的上网媒体首次相聚北京,原则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的侵权行为。
4 版权保护策略的实施机制
(1)版权保护策略开发与利用问题:任何一种版权保护策略的使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所以,互联网站信息提供者、管理和维护者以及众多的网络使用者,都要拥有一种版权保护策略开发意识,只有在不断地实际管理、维护和使用中才能持续促进版权保护策略更加完善,才能更好地推进版权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加强互联网络的安全性。尤其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们实施版权保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安全,从而构建和谐信息网络社会。因此,开发的所有策略,都不应该与普通民众的合理使用网络相矛盾,不能给普通网络使用者造成障碍。
(2)各种保护策略的与时俱进问题:由于信息技术手段在不断发展进步和改造升级,这就给信息技术保护策略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用这些高新信息技术手段筑起的保护壁垒往往很快被一些更新迅速的更高层次的技术所攻克,一些网络黑客或软件超人总是不断地以反保护为乐趣,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来非法获取网络的版权,有些网络技术也并不能完全阻止某些信息资源的共享,所以,这就形成了一种“你在前边跑,我在后面追”的局面,只有相对于后者形成一定的正值加速度,才能时刻走在前面,否则就可能被后者超越。作为司法保护措施,可能要相对稳定一些,但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都要与时俱进,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司法漏洞,让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从而出现法律也无法解决的侵权案件。总之,时代在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在迅速发展,各种保护措施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保证维护版权人的权利。
(3)构建网站版权自我保护和侵权防范体系与打击、报复侵权行为的关系问题:近年来,不断发现一些软件版权人为了报复侵权者而在其技术性保护措施中添设破坏性功能的现象及由此而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技术性防御手段,应当只防御而不能恶意攻击他人。因此,技术性保护措施必须确保不会给网络带来破坏,不会给公共管理带来障碍,不能让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版权保护运作的部门协调与共管机制问题:版权保护工作绝非版权管理一个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共管。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积极建立一条由版权管理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版权保护部门协调与共管的版权保护绿色通道,从而使版权保护工作步入一个良性互动发展运作的新阶段。
[关键词]互联网站;版权保护;信息安全;策略分析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事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站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版权问题也随之增多,如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瑞得在线诉宜宾东方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搜狐与新浪相互指责作品抄袭的版权纠纷以及2000年香港作家黄祖强诉天极网上载其新派武侠小说版权侵权案、《大学生》杂志社诉263网站版权侵权案、《生活资讯》杂志社诉沙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版权纠纷案、上海“东方网”诉济南“东方网”侵犯版权纠纷案、万家网诉易华家居网版权侵权案、2000年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版权侵权案等,这些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著作权,同时给互联网站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本文试对互联网站运作中的版权保护策略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解决互联网站媒体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以利于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1 网站版权的自我保护策略
1.1 版权声明或版权协议
版权声明或版权协议,是网站通过声明或协议的途径,以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通过让使用者必须点击“我接受”、“我同意”等之类的按钮,警告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不得擅自非法转载、复制、使用和随意处理该网站的作品。这是法律上的事先告知义务,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保护自己的版权,对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事后追诉提供了证据。目前,从各大知名网站如人民网、搜狐网、新浪网、新华网等的版权声明来看,具体内容大同小异,但其基本内容也很相似。当然,这也是一种基于道德层面上善意的明确提前告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比如盗版实施人表面上接受版权声明,而后却置之于不顾。
1.2 网络信息高新技术保护
网络信息高新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版权人许可随意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随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高新技术方法、设备装置或者合法软硬件。
(1)禁止非法接触、使用、传播、剪贴、复制、粘贴、另存为、下载、处理网站及其相关内容:如通过设置密码、增加识别码、付费使用、共享软件、限制次数、电子签名、禁止非法拷贝、增加版权水印波纹、禁止非完整打印、禁止非法上下载、禁止非法链接等技术手段,给企图侵犯本网站及其作品版权的非法使用人造成一种使用上的技术困难,从而防止版权遭到恶意的侵犯。这些措施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但是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措施,都不应当妨碍网站的正常访问。
(2)对网站的相关内容或文件采用加密技术,限制版权被恶意侵犯:“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高级技术手段。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站作品的保密手段已发展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如利用暗码技术对版权进行保护。日本电气公司(NEC)的一种“打水印”技术,可以在音频、视频、图像或文档数据上附加一个几乎是抹不掉的印记,如果其遭到破坏,数据也会受到损失。这倒不失为一种版权保护的高新技术策略。
(3)制作和使用版权保护软件:如电子文档批示软件、软件的信号认证方式等就可以用来控制用户非法复制及传播作品。目前,笔者还没有发现专门用于版权保护的软件,而市面上的大部分软件产品的版权保护功能都是其主要功能之外的附带功能,比如版权说明、密码权限、书面协议、功能限制、更新服务等,以此来保护自身的版权。如果要制作和使用版权保护软件,需要具有更高软件开发制作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反复研究和创新。又如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方正Apabi电子书整体解决方案,以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为核心,利用高新加密技术,在防止盗版、保护版权的同时,可以精确统计所售电子书的数量,实现了包括电子书的制作与转换、版权保护与网上分发以及阅读等功能,从而保护了作者、出版者、发行者、电子书店和读者的共同利益,为出版链上的各个角色提供了优秀的制作、管理及阅读软件,在国内数字版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领先的一步。目前,方正Apabi电子书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加密控制和水印加密两种方式,而超星公司则利用数字底纹加密技术对下载的电子书进行加密,限制作品的盗版和非法传播。
1.3 注册及识别身份功能的保护
通过对访问用户的申请注册及识别身份功能,网站可以对其访问者进行鉴别,对非法访问者进行必要的限制和阻止。当然,有时用户可能采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但网站通过注册及识别身份至少限制了那些不符合网站事先约定的相应要求的访问用户,从而对网站作品的版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识别码的输入功能,还可以防止一些非法软件的恶意攻击和侵权。
1.4 网站管理的远程监控
利用IP地址相对的稳定性、合法性、确定性,可对非法破坏网站作品版权的访问者进行远程记载和监控,以便保留日后对其诉诸法律的有力证据。可以在网络的某个信息发出端或某个信息接收端控制用户访问该网站或该网站的某个作品、栏目等。IP地址对于来自未知设备对网络的访问、恶意攻击和潜在的病毒感染具有重要的远程监控作用,IT网站维护者需要更好地通过关注IP地址管理网络访问,从而来对自己网站的版权保护进行有效的本地和远程监控。
1.5 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版权保护
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他们的权利进行管理,即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使用人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曾谈到,网上作品的使用具有门类多、数量大、操作困难等特点,法律如对网上作品的使用规定太严,会增加网站的难度。而且,在我国法制基础薄弱的背景下,更应找出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法,既方便网站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又能达到保护权利人的目的。这样,在坚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法定的形式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为网络使用授予许可是十分必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这样的组织已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等。
2 版权保护中的侵权预防和追究策略
2.1 侵权预防策略:上述网站版权的自我保护策略都属于侵权预防策略的范畴。除此之外,公民在发现互联网站运作中发生侵权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的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版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协助其进行调查。互联网行业协会对互联网站版权保护也发挥着相当的作用,可以通过其自律公约对各互联网站管理和维护部门进行行业自律约束。总之,侵权预防是互联网站运作中版权保护的关键环节,并非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2.2 侵权追究策略:在发生互联网站版权的侵权事实以后,版权人就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由于网络不同于实物,增删内容很容易,所以被侵权者要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做好诉前证据保全工作,最好能请公证人员给予现场公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首先,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公开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经济补偿、立即停止侵权、改正侵权事实等,双方可以积极协商。其次,在上述途径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版权局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版权侵权行为的行政争议,由国家版权部门进行直接查实处理。再次,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国家法律依法裁决。最后,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版权侵权行为的仲裁,由仲裁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裁决。
3 版权保护的法治策略
3.1 立法及政策保护: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自2000年3月1日施行。200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规定了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共17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说明国家在采取有效的途径尽力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另外,还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涉及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进行了若干解释。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了公开传播权,还有与此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条款。
3.2 执法管理中的司法保护策略:互联网运作中的版权司法保护策略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互动性,决定了网络版权侵权管辖的复杂性。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发生网上侵权,服务器所在地及终端计算机所在地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权利人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第二,关于证据保全问题。如前所述,由于网络的内容很容易删除和更新,不进行证据保存,在主张权利时可能会出现不能举证的问题,从而遭到败诉的后果。最好对证据进行公正,从而增强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3 版权保护的自我守法意识:不能因为版权保护而限制对网站上丰富内容正常合法的利用。个人浏览时的硬盘或RO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作品、下载后为阅读作品而进行的打印行为、网站定期制作备份的行为、远程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行为和服务,对于网站版权的保护,既符合其法律精神又符合网络的特点,有利于网络作品的正常传播和使用。网站经营和管理人必须自觉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要知道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什么是强制许可使用;哪些需要经版权人书面授权,哪些需要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应该明确,不论是网上作品“下载”还是传统媒体作品的“上载”,都应该视为转载。对于网站已经明示“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必须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侵犯网页版权的行为只是网络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版权的侵犯。
3.4 构建综合管理保护体系:网络的特点使网络作品很容易被他人擅自修改、删除、更换、破坏、歪曲、截取、篡改。因此,网站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很难得到保护。上网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更谈不上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作品,然后以出版发行方式营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擅自将他人软件的加密装置解密然后上网传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在自己的网页中擅自登载他人作品。这种网络的随意性给网站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构建综合管理保护体系,需要社会多个部门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建立网站版权综合保护管理和侵权防范社会联动体系。除新闻出版部门结合版权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网络监督检查执法外,公安部门的公共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结合网络安全性对涉嫌触犯法律的案件进行查处,文化教育部门应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检查和教育,工商管理部门应从执法的角度结合版权保护的要求对网站企业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加强对互联网站内容的监督管理,互联网行业协会应积极倡导互联网经营和管理的自律公约,普通公众在使用和开发网络资源的同时也应当自觉关注 版权的侵权现象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利用网络,不但不是对网络传播权的扼杀,反而是对这种权利的珍惜。网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1999年4月中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社牵头,国内23家有影响的上网媒体首次相聚北京,原则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的侵权行为。
4 版权保护策略的实施机制
(1)版权保护策略开发与利用问题:任何一种版权保护策略的使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所以,互联网站信息提供者、管理和维护者以及众多的网络使用者,都要拥有一种版权保护策略开发意识,只有在不断地实际管理、维护和使用中才能持续促进版权保护策略更加完善,才能更好地推进版权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加强互联网络的安全性。尤其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们实施版权保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安全,从而构建和谐信息网络社会。因此,开发的所有策略,都不应该与普通民众的合理使用网络相矛盾,不能给普通网络使用者造成障碍。
(2)各种保护策略的与时俱进问题:由于信息技术手段在不断发展进步和改造升级,这就给信息技术保护策略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用这些高新信息技术手段筑起的保护壁垒往往很快被一些更新迅速的更高层次的技术所攻克,一些网络黑客或软件超人总是不断地以反保护为乐趣,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来非法获取网络的版权,有些网络技术也并不能完全阻止某些信息资源的共享,所以,这就形成了一种“你在前边跑,我在后面追”的局面,只有相对于后者形成一定的正值加速度,才能时刻走在前面,否则就可能被后者超越。作为司法保护措施,可能要相对稳定一些,但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都要与时俱进,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司法漏洞,让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从而出现法律也无法解决的侵权案件。总之,时代在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在迅速发展,各种保护措施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保证维护版权人的权利。
(3)构建网站版权自我保护和侵权防范体系与打击、报复侵权行为的关系问题:近年来,不断发现一些软件版权人为了报复侵权者而在其技术性保护措施中添设破坏性功能的现象及由此而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技术性防御手段,应当只防御而不能恶意攻击他人。因此,技术性保护措施必须确保不会给网络带来破坏,不会给公共管理带来障碍,不能让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版权保护运作的部门协调与共管机制问题:版权保护工作绝非版权管理一个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共管。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积极建立一条由版权管理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版权保护部门协调与共管的版权保护绿色通道,从而使版权保护工作步入一个良性互动发展运作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