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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参股股东未能全部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因,提出了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途径。
【关键词】 对外投资 实现权利 途径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参股股东。相对控股股东而言,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下;无法控制公司管理层或选举董事,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三是特例“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规模小、股东少,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更集中,公司更容易被控制。形成这样不利于参股股东的局面,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外,参股股东方面责任主要有三:一是从公司设立之初,有些参股股东错误认为自己是“配角”不是“主角”,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二是参股股东利益在受到损害后,不知从何处入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贻误良机;三是参股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意识淡化,导致其投资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本文就如何保护参股股东合法权利及实现股东权利的途径与大家作粗浅探讨。
一、公司章程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前提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公司法》只是为公司的章程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在许多方面给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股东可根据拟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对参股股东而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约定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有利方面。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行使或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章程中不能明确的,要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给予明确,以保证己方利益。
二、依法维权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保障
公司经营过程中,许多参股股东对经营管理不注重,对经营情况不闻不问,只知道拿红利。这往往导致公司被个别股东、董事所操控,进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们却说亏损了;公司明明盈利多,他们却说盈利很少。参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就向待屠的羔羊任人摆布。笔者认为,参股股东要改变这种不利的现状,必须要全面了解《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并按照其规定及时采取维权行动。一是依法知情权。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情况。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也可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是股东了解财产使用情况、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二是依法追偿权。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账目、业务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控股股东滥用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管理层出售该资产,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三是依法救济权。股东间基于信任关系成立了公司,应共同协调促进公司的发展,而某些控股股东却偏离当初的信任关系,擅自主张,欺压参股股东,彼此人合的基础已被动摇,作为受欺压的参股股东完全有理由选择退股方式以维护其利益。
三、投资保值增值是参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已逐步将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推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要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由此,对外投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本运作逐渐成为企事业单位向市场“掘金”或扩大经营规模的首选方式,也是加快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对外投资参股要做到:一是要慎重选择投资合作伙伴。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受体制不健全、市场变化、诚信缺失、潜规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选择良好的投资合作伙伴尤为重要。二是要对投资回报进行评估、论证和预测。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对投资的方向、前景、方式和回报等要进行法律评估论证,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三是积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从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面入手,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在公司运行中,应加大对参股公司的参与管理,利用《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公司账目权、知情权等介入参股公司的管理,保证己方派出代表能够如期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以便在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为不利于己时,在法定期限内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加强对出资代表的责任考核。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出资代表考核评价体系,对损害单位利益的出资代表要进行责任追究,以此督促出资代表认真履行参股股东的责任。
综上所述,参股股东应坚持股东之间无“配角”和“主角”之分,对投资而言,都是“主角”。通过产权管理、参与决策等方式,以参与参股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为主渠道,加强投资责任意识,依法行使己方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投资安全性、增盈性和增值性的目标。
【关键词】 对外投资 实现权利 途径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参股股东。相对控股股东而言,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下;无法控制公司管理层或选举董事,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三是特例“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规模小、股东少,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更集中,公司更容易被控制。形成这样不利于参股股东的局面,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外,参股股东方面责任主要有三:一是从公司设立之初,有些参股股东错误认为自己是“配角”不是“主角”,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二是参股股东利益在受到损害后,不知从何处入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贻误良机;三是参股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意识淡化,导致其投资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本文就如何保护参股股东合法权利及实现股东权利的途径与大家作粗浅探讨。
一、公司章程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前提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公司法》只是为公司的章程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在许多方面给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股东可根据拟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对参股股东而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约定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有利方面。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行使或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章程中不能明确的,要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给予明确,以保证己方利益。
二、依法维权是参股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保障
公司经营过程中,许多参股股东对经营管理不注重,对经营情况不闻不问,只知道拿红利。这往往导致公司被个别股东、董事所操控,进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们却说亏损了;公司明明盈利多,他们却说盈利很少。参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就向待屠的羔羊任人摆布。笔者认为,参股股东要改变这种不利的现状,必须要全面了解《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并按照其规定及时采取维权行动。一是依法知情权。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情况。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也可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是股东了解财产使用情况、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二是依法追偿权。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账目、业务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控股股东滥用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管理层出售该资产,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三是依法救济权。股东间基于信任关系成立了公司,应共同协调促进公司的发展,而某些控股股东却偏离当初的信任关系,擅自主张,欺压参股股东,彼此人合的基础已被动摇,作为受欺压的参股股东完全有理由选择退股方式以维护其利益。
三、投资保值增值是参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已逐步将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推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要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由此,对外投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本运作逐渐成为企事业单位向市场“掘金”或扩大经营规模的首选方式,也是加快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对外投资参股要做到:一是要慎重选择投资合作伙伴。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受体制不健全、市场变化、诚信缺失、潜规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选择良好的投资合作伙伴尤为重要。二是要对投资回报进行评估、论证和预测。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对投资的方向、前景、方式和回报等要进行法律评估论证,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三是积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从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面入手,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在公司运行中,应加大对参股公司的参与管理,利用《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公司账目权、知情权等介入参股公司的管理,保证己方派出代表能够如期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以便在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为不利于己时,在法定期限内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加强对出资代表的责任考核。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出资代表考核评价体系,对损害单位利益的出资代表要进行责任追究,以此督促出资代表认真履行参股股东的责任。
综上所述,参股股东应坚持股东之间无“配角”和“主角”之分,对投资而言,都是“主角”。通过产权管理、参与决策等方式,以参与参股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为主渠道,加强投资责任意识,依法行使己方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投资安全性、增盈性和增值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