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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问题所做的调查和研究大多集中在学生个人因素和学校培养问题方面。而对于社会制度层面的问题却涉及过少,对当前已有的一系列相关就业与创业制度措施的修改或完善方面研究的更少。本文选择以贵州省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为视角、重点从社会制度的层面来解剖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探寻应对措施。
关键词:就业;创业;少数民族大学生
自从国家在1999年实施大学扩大招生以来,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问题就一直摆在我们面前。当我们无法一时找到合理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时,大家都趋向于用表面数字来做文章,甚至有的高校为了向社会证明本校毕业生质量过关而不惜用假的就业数据来支撑,或者将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归结为学生自身的问题。但是我们却忽略了这一问题的关键层面——社会制度。
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现状
2014年3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看望政协大会少数民族界委员时,针对维吾尔族委员艾尼瓦尔·依明建议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在对口援疆省市就业问题,连问了4个问题:“毕业生大部分回新疆了?”“多大比例?”“每年毕业生多少?”“大部分回去了?”[1]
这充分说明有关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和关切。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了当前关于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与否不但会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与团结,最终直接影响的是民族地区人民的穿衣吃饭,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能否提高的现实问题。
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为87150人,2012年为90236人,2013年为96634人,[2]2014年首次突破10万达到105214人。[3]贵州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5.67%。[4]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7.03%。[5]若按贵州省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36.11%来推算,[6]贵州省内在校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人数每年大约在4万人左右(这种推算忽略了贵州省籍在外省就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和外省来贵州省就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按以上每年的初次就业率来测试算,每年在贵州省就读毕业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有5000人左右不能就业。
二、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问题,有人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给和需求两种角度来进行了统计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了毕业生的自身问题:如工作能力、相关实习和工作经历……形象气质、学历层次……送礼买人情等20个方面来进行。他们认为工作能力、实习经历、求职技巧等与就业直接相关的因素显得最为重要。学校名气、热门专业、学习成绩等与高等教育直接相关的因素的重要性一般,排在中间位置。亲朋好友、党员干部、性别等与社会资本、政治资本、人口特征等相关的因素最不重要。[7]这样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存在的更为重要的社会制度问题。
就业与创业应当有一系列完善的社会制度来促进和提供保障,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配的社会政策。目前,我国就业与创业保障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除了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外,其余的都停留在国家与政府部门的政策层面,而特别涉及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则几乎没有。
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就业与创业不能简单等同于找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否则不用接受高等教育也可以完成这样的任务。他们就业与创业的最终目的是对一种发展机会与发展平台的期待、通过自身努力可以达到一定目标的自身实践。如果一种制度阻碍了这样的预期或缺少这样的实践平台,则人们都会趋利避害,从而导致就业与创业出现障碍。
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情况下,相关生产形式和产业结构经常发生变化,新的产业部门不断涌现,旧的产业部门不断被淘汰。社会只有实现劳动力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只有通过合理社会流动,新的社会岗位才会有人去充实,才能实现劳动力和人才的合理配置。社会流动越畅通,社会流动率越高,就越能调动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中低层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充满希望,通过后致性规则亦即通过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实现上升流动到更高层次的社会地位的愿望。这种流动,将在客观上推动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形成经济结构变动与社会结构变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8]
但是,当前的高校招生制度、户籍制度、税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等制度性问题才是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的根本问题。现有的招生制度培养人才不是基于学以致用,首先给学生制造了就业与创业的困难。当前的户籍制度把毕业生与工作地、生活地、医疗与子女教育地捆绑在一起,无法让毕业生自由选择合理的社会流动。而不规范和过重的税负制度无法给毕业生自主创业带来利益,特别是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遏制了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势头。比如就业中选择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单位工作,则就拥有可预测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如果选择进企业或自主创业,则风险和可预测性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相关设施不完善,从而导致大学毕业生不愿向农村流动。还有行业垄断、分配不公等导致大学毕业生不愿向收入少,发展机会少的行业或部门流动。
三、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措施
建立和完善就业与创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制度保障为基础,以政策指导为补充,依据各地特殊情况出台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就业与创业特别规定。这一系列步骤和方法有利于从根本上长效解决大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问题。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分配制度 国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当前社会分配制度,户籍制度、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税费制度、解决城乡二元问题、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就业与创业密切相关。特别是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制度的公平问题,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合理的社会流动,没有合理的社会流动,有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能够给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提供导向,也能给高校招生提供合理的社会导向,给学生提供社会用人的相关合理信息,让大学生保持社会需求同步。否则,社会真正需求的岗位没有人愿意去就业与创业,而社会需求量不大或相关要求不高的岗位却人人趋之若鹜。比如当前公务员岗位几乎是所有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首选,而那些为社会实体经济作出贡献的行业和部门,或为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须的行业却没有人问津。这些现象都是不同行业存在不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所导致的结果。
当社会把一个人的户口,身份地位等级、单位性质等作为衡量收入的标准,享有社会福利与否的前提时,必然会产生不合理的就业与创业导向。社会就业与创业则不是即依据自身能力与特长等来选择就业或创业,而是在寻找更多可以不劳而获的社会规则。
(二)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法律保障制度
基于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地理分布及文化教育与传统等的社会历史原因,导致生活习惯、受教育状况、文化水平差异、信仰等非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下,社会对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与创业方面存在一定的偏见,而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在顺利融入社会就业与创业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无论是从宪法或基本法来看,国家都强调了各民族平等及对少数民族一定的照顾。
在就业与创业方面,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但是,实际上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在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平等得以实现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也即国家应当依据少数民族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与其他群体存在的差异,采取合理合法,必要与适当的方式进行区别对待。这样才可能真正保障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因此,应当就《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关于少数民族就业的原则性规定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并就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有效保障制度,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有关就业与创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针对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定,比如有户籍、税收、医疗、教育、住房与交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并允许地方依据自身情况和特点予以补充或变通。
(三)逐步完善和制度化有关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相关政策
目前,涉及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政策性文件不少,但这些政策性文件的落实很多没有实效。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但多停留在招生层面,而就业与创业层面却很少见。
有关“村官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年,但后续保障却难以为继。这些政策主要问题在于没有相关基层待遇及有关住房、医疗、教育与交通等的配套措施,或者地方基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无法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涉及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培训补贴、免费创业服务等政策。但是从整个社会的宏观层面来看,国家提供的这些政策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原因在于这些保障措施没有法制化,政策变动性大,没有配套措施,保障性不强。因此,要让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产生长效机制,就必须逐步法制化,建立合理而完善的配套制度措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四问”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就业。http://news.sina.com.cn/c/2014.03-04/172329620985.shtml#albumpage=1
[2]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逼近10万创业带动就业http://gaokao.eol.cn/gui_zhou_11381/20130429/t20130429_937417.shtml
[3]贵州2014年高校毕业生达10余万人http://career.eol.cn/kuai_xun_4343/20131213/t20131213_1052015.shtml
[4] 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逼近10万创业带动就业http://gaokao.eol.cn/gui_zhou_11381/20130429/t20130429_937417.shtml
[5]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7.03%高于全国水平http://edu.qq.com/a/20140129/006759.htm
[6] 贵州少数民族概况http://gz.zwbk.org/MyLemmaShow.aspxlid=2540
[7]大学生就业调查:2013年大学生就业状况究竟怎样http://news.xinhuanet.com/hr/2014-01/28/c_126074677_3.htm
[8]研究社会流动的意义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764/55706/55707/3880167.html
关键词:就业;创业;少数民族大学生
自从国家在1999年实施大学扩大招生以来,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问题就一直摆在我们面前。当我们无法一时找到合理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时,大家都趋向于用表面数字来做文章,甚至有的高校为了向社会证明本校毕业生质量过关而不惜用假的就业数据来支撑,或者将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归结为学生自身的问题。但是我们却忽略了这一问题的关键层面——社会制度。
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现状
2014年3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看望政协大会少数民族界委员时,针对维吾尔族委员艾尼瓦尔·依明建议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在对口援疆省市就业问题,连问了4个问题:“毕业生大部分回新疆了?”“多大比例?”“每年毕业生多少?”“大部分回去了?”[1]
这充分说明有关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和关切。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了当前关于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与否不但会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与团结,最终直接影响的是民族地区人民的穿衣吃饭,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能否提高的现实问题。
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为87150人,2012年为90236人,2013年为96634人,[2]2014年首次突破10万达到105214人。[3]贵州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5.67%。[4]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7.03%。[5]若按贵州省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36.11%来推算,[6]贵州省内在校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人数每年大约在4万人左右(这种推算忽略了贵州省籍在外省就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和外省来贵州省就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按以上每年的初次就业率来测试算,每年在贵州省就读毕业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有5000人左右不能就业。
二、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问题,有人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给和需求两种角度来进行了统计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了毕业生的自身问题:如工作能力、相关实习和工作经历……形象气质、学历层次……送礼买人情等20个方面来进行。他们认为工作能力、实习经历、求职技巧等与就业直接相关的因素显得最为重要。学校名气、热门专业、学习成绩等与高等教育直接相关的因素的重要性一般,排在中间位置。亲朋好友、党员干部、性别等与社会资本、政治资本、人口特征等相关的因素最不重要。[7]这样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存在的更为重要的社会制度问题。
就业与创业应当有一系列完善的社会制度来促进和提供保障,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配的社会政策。目前,我国就业与创业保障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除了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外,其余的都停留在国家与政府部门的政策层面,而特别涉及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则几乎没有。
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就业与创业不能简单等同于找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否则不用接受高等教育也可以完成这样的任务。他们就业与创业的最终目的是对一种发展机会与发展平台的期待、通过自身努力可以达到一定目标的自身实践。如果一种制度阻碍了这样的预期或缺少这样的实践平台,则人们都会趋利避害,从而导致就业与创业出现障碍。
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情况下,相关生产形式和产业结构经常发生变化,新的产业部门不断涌现,旧的产业部门不断被淘汰。社会只有实现劳动力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只有通过合理社会流动,新的社会岗位才会有人去充实,才能实现劳动力和人才的合理配置。社会流动越畅通,社会流动率越高,就越能调动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中低层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充满希望,通过后致性规则亦即通过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实现上升流动到更高层次的社会地位的愿望。这种流动,将在客观上推动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形成经济结构变动与社会结构变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8]
但是,当前的高校招生制度、户籍制度、税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等制度性问题才是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难的根本问题。现有的招生制度培养人才不是基于学以致用,首先给学生制造了就业与创业的困难。当前的户籍制度把毕业生与工作地、生活地、医疗与子女教育地捆绑在一起,无法让毕业生自由选择合理的社会流动。而不规范和过重的税负制度无法给毕业生自主创业带来利益,特别是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遏制了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势头。比如就业中选择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单位工作,则就拥有可预测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如果选择进企业或自主创业,则风险和可预测性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相关设施不完善,从而导致大学毕业生不愿向农村流动。还有行业垄断、分配不公等导致大学毕业生不愿向收入少,发展机会少的行业或部门流动。
三、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措施
建立和完善就业与创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制度保障为基础,以政策指导为补充,依据各地特殊情况出台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就业与创业特别规定。这一系列步骤和方法有利于从根本上长效解决大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问题。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分配制度 国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当前社会分配制度,户籍制度、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税费制度、解决城乡二元问题、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就业与创业密切相关。特别是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制度的公平问题,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合理的社会流动,没有合理的社会流动,有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能够给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提供导向,也能给高校招生提供合理的社会导向,给学生提供社会用人的相关合理信息,让大学生保持社会需求同步。否则,社会真正需求的岗位没有人愿意去就业与创业,而社会需求量不大或相关要求不高的岗位却人人趋之若鹜。比如当前公务员岗位几乎是所有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首选,而那些为社会实体经济作出贡献的行业和部门,或为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须的行业却没有人问津。这些现象都是不同行业存在不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所导致的结果。
当社会把一个人的户口,身份地位等级、单位性质等作为衡量收入的标准,享有社会福利与否的前提时,必然会产生不合理的就业与创业导向。社会就业与创业则不是即依据自身能力与特长等来选择就业或创业,而是在寻找更多可以不劳而获的社会规则。
(二)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法律保障制度
基于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地理分布及文化教育与传统等的社会历史原因,导致生活习惯、受教育状况、文化水平差异、信仰等非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下,社会对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与创业方面存在一定的偏见,而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在顺利融入社会就业与创业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无论是从宪法或基本法来看,国家都强调了各民族平等及对少数民族一定的照顾。
在就业与创业方面,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但是,实际上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在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平等得以实现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也即国家应当依据少数民族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与其他群体存在的差异,采取合理合法,必要与适当的方式进行区别对待。这样才可能真正保障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因此,应当就《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关于少数民族就业的原则性规定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并就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有效保障制度,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有关就业与创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针对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定,比如有户籍、税收、医疗、教育、住房与交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并允许地方依据自身情况和特点予以补充或变通。
(三)逐步完善和制度化有关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相关政策
目前,涉及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政策性文件不少,但这些政策性文件的落实很多没有实效。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但多停留在招生层面,而就业与创业层面却很少见。
有关“村官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年,但后续保障却难以为继。这些政策主要问题在于没有相关基层待遇及有关住房、医疗、教育与交通等的配套措施,或者地方基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无法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涉及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培训补贴、免费创业服务等政策。但是从整个社会的宏观层面来看,国家提供的这些政策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原因在于这些保障措施没有法制化,政策变动性大,没有配套措施,保障性不强。因此,要让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产生长效机制,就必须逐步法制化,建立合理而完善的配套制度措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四问”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就业。http://news.sina.com.cn/c/2014.03-04/172329620985.shtml#albumpage=1
[2]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逼近10万创业带动就业http://gaokao.eol.cn/gui_zhou_11381/20130429/t20130429_937417.shtml
[3]贵州2014年高校毕业生达10余万人http://career.eol.cn/kuai_xun_4343/20131213/t20131213_1052015.shtml
[4] 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逼近10万创业带动就业http://gaokao.eol.cn/gui_zhou_11381/20130429/t20130429_937417.shtml
[5]2013年贵州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7.03%高于全国水平http://edu.qq.com/a/20140129/006759.htm
[6] 贵州少数民族概况http://gz.zwbk.org/MyLemmaShow.aspxlid=2540
[7]大学生就业调查:2013年大学生就业状况究竟怎样http://news.xinhuanet.com/hr/2014-01/28/c_126074677_3.htm
[8]研究社会流动的意义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764/55706/55707/3880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