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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具备正当化法理基础,应当予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寻求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类型化或者量化的一般性技术规则不具可行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必要前提;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个案处理和类推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