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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前——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发明奖条例")发布。条例共分14条。条例对"发明"作出界定,指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等3个条件。条例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