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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亟需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重新构建矿业权的法律秩序.修订后新的《矿产资源法》应明确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之间的融洽关系.立法者应借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一次置权、分期付款”模式,使得矿业权的产生符合国家预期,实现国家权益.与此同时,引进“增加掘进矿区制度”和“单一矿业权制度”,有利于解决矿业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处理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关系上,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应该成为限制矿地优先权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