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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区收入差距扩大是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在地区分布上的重要表现。文章分析指出我国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对地区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弱化,并就如何运用税收工具缩小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地区收入差距;税收;收入分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以及各地区所拥有的资源状况、劳动力结构、竞争和激励机制等的影响,地区间居民收入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2004年全国人均年收入最高的五省(市)的平均水平是人均年收入最低的五省(市)的2.03倍。(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2004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5省(市)为:上海(18501.66元)、北京(17116.46元)、浙江(15881.63元)、广东(14953.39元)和天津(12279.73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15746.57元;人均年收入最低的5省(市)为:江西(7876.70元)、黑龙江(7803.41元)、青海(7785.09元)、宁夏(7748.53元)和贵州(7518.72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7746.49元)。应当明确的是,适当的地区收入差距是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反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尤其是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税收不能有效地纠正这种现象,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对地区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弱化
(一)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最能体现税收公平思想的税种,但过低比重的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公平的力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低,只有6.75%,远远不及发达国家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8%的水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特征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相对不重要的地位中清楚地看到。
在全国统一税制条件下,各地区税基的差异使得个人所得税具有地区影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600元,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而言,大多数居民的月平均收入都在起征点以下,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而言,相当多的居民月平均收入都可能在起征点以上,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地区影响就非常明显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东部的人均收入水平本来就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多,在累进税率制度下,东部的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也会高于中、西部。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刀切”的征收标准未能与不同地区间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化相联系,导致中西部某些省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反倒高于东部的税负水平。据统计,2003年贵州的个人所得税负为1.0%,同时期山东、河北等东部省份的个人所得税负水平都较低,分别为0.4%和0.6%[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税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这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忽视了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每个纳税主体的经济能力、生活负担和自然状况。例如两个工资收入相同的居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必定相同,但两者的实际经济状况就不一定相同,可能存在家庭负担差异,造成低收入地区居民的家庭负担较高收入地区更重。个人所得税未能起到熨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对地区间收入差距尤其是东、西部收入差距的扩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现了“马太效应”。
(二)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
地区收入差距的悬殊,直接影响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距,进而影响到消费行为的选择。消费税课征的目的之一就是调节对奢侈品的消费。当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可供给的奢侈消费品数量和种类较为齐全,而消费奢侈品的高收入阶层主要位于东部,如果征收差别消费税,就能够进一步提高地区间的收入均衡水平。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的转移并不是必然的。例如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中的“烟酒类”,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占其收入的比例更大于高收入阶层,对此类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事实上西部低收入地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违背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消费税仅对十四类消费品征收,课税范围的设置过窄,未能充分贯彻消费税的立法原则,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弱化甚至失效。一些奢侈消费品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桑拿、歌舞厅等,主要集中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对这类高收入阶层消费的奢侈品(如裘皮大衣、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消费行为不征收消费税,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消费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的消费也可能只是实现货币从价值形式到实物形式的转换,以财富的形态累积起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进一步恶化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对财富分配差距的调节要有赖于财产税类的税种。
(三)收入的积聚环节——财产税
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的差距,财产差距是一种积聚性的差距,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存在着强相关性(李实、魏众、B·Gustafsson),收入分配结构的稳定性和财产积聚的持续性,使得财产差距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导因素。在关注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问题时,也要关注财产差距。必须注意到的是,房产在家庭总财产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一半,逐渐成为居民家庭财产价值量最大的财产,地区间居民财产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房产上。从房产的地区分布上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高收入地区的房产比重占全国房产比重最高,分别为9.53%、8.75%和7.91%,中西部地区的房产占全国房产比重平均仅为1.6%。其中,暴富阶层才消费得起的别墅、高档公寓等房产所占比重也较大,一些低收入地区如甘肃、青海甚至没有别墅、高档公寓,上海、广东等地区该比重高达15%。附着在土地上的房产商品化更将潜在的差距转化为现实的财富差距,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这些都使得如何有效利用税收工具,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税收对财富和收入差距的调节,就要对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课税。然而,我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财产税,涉及这方面的财产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船使用税。韩国的经验表明,对高收入地区暴富阶层财产调控的最佳税收工具是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直接征财产税。我国虽然也侧重于以课征房产税的形式对不动产所有者进行调控,但对个人自住房却予以了免税优惠,某些暴富阶层就通过购置大量房产将货币收入转化为财产形式,无形中就拉开了收入差距。同样地,在纳税依据设计上也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区的税负不公。
我国房产税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作为纳税依据,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地段进行课征,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出租房产为例,按规定是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这可能因房产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导致不公平。假设各自拥有一套房产原值相等的居民甲和乙,甲是老房产位于高收入地区如厦门的繁华地段,由于所处地段较好租金往往较高,甲若将房产出租承担的房产税也较高;乙是新房产处于低收入地区如青海的偏远地段,由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收入水平较低租金收入也较低,较甲而言,乙出租房产承担的房产税就更少。而以房产原值作为计价依据也有缺陷,房产原值不会随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和房产本身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极大地削弱了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此外,我国现阶段未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弱化了税收在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我国当前的富裕阶层(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达到30万人,财产积聚在少数暴富阶层手中,恶化了收入差距的态势。因为财产的积聚是收入的沉淀,一些高收入地区的巨富阶层可能利用生前大量转移财富的办法筹划避税,加剧了代际之间的不公平,势必会拉大财产差距,进而恶化地区收入差距。
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催生出税收遵从意识落后、偷逃税等问题,这属于税收制度建设方面,本文不再做深入的分析。综上所述,这些税收因素的纰漏,使税收在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产生后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改善税收调节作用的政策建议
拉大的地区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采取的政策工具有关,税收作为政府政策取向的实现手段,可以通过如下主要措施提高其地区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强化其累进性
虽然我国政府为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做出了一些努力,但这种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仅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制度仍然难以实现公平。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上的地域差距,因此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应当集中到对家庭收入差距的调节上,实现相同经济负担能力的家庭缴纳相同的所得税。在能力牺牲原则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家庭情况实现差别对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考虑家庭结构、赡养人口和生活负担的基础上适当采用附加扣除的办法。
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还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特别是体现在地区上的累进性,实现让高收入地区的高收入阶层“多交税”的目的,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增收扶持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阶层的生活。
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该考虑在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兼顾中西部收入水平和东部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如适当加征东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流动到西部等低收入地区,通过免征额的提高、减免税等措施对到西部的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贡献大小与奖励相挂钩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其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虽然我国对消费税课征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但其征收范围仍然过于狭窄。应继续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新出现的奢侈品(如裘皮制品、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桑拿等)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上述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行为的消费主要集中于东部高收入地区,对他们征税,使东部的高收入阶层成为消费税的主要承担者,有助于减缓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完善财产税制度,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完善财产税制度,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进行改革。我国的个人房产免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个人生活住房的保证,但也成了某些暴富阶层投机房产积聚财富的机会,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因此现有房产税政策中“个人自住房免税优惠”的规定可作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房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购买的第二套及其以上自住房就要征收房产税。考虑在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个人自住房(如别墅、高档公寓)纳入征税范围,不仅可以破灭房产市场的泡沫,也达到了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目的。同时以房产评估现值作为纳税依据,以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级差收益问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由于房价本身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地区性,在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基础上,实行中央调控下的地区差别税率,发挥税收的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
完善财产税制度,还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我国遗产税的征税面宜窄,重点针对暴富阶层的巨额遗产,起征点的确定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差距,允许一定幅度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当前人均收入水平可以设定100万元为遗产税的全国统一标准,考虑到东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就要高于100万元;中西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均财产数量远低于100万元,遗产税的起征点就可定在100万元或略低。此外,遗产税的税率设计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地区差距,高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稍高一些,低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略低一些。这样,人们在合理合法避税利益驱使下,部分遗产可能向低收入地区转移和集中,也有利于增加低收入地区的收入存量,改善收入的空间分布,进而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此外,为防止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多次分散赠与的方式,逃避税负较重的遗产税,还要配合开征赠与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李实,魏众,B·Gustafsson.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J].经济研究,2000(3).
3、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刘溶沧,赵志耘.税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杨继元.税收政策与西部区域经济开发研究[M].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经济教研室)
关键词:地区收入差距;税收;收入分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以及各地区所拥有的资源状况、劳动力结构、竞争和激励机制等的影响,地区间居民收入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2004年全国人均年收入最高的五省(市)的平均水平是人均年收入最低的五省(市)的2.03倍。(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2004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5省(市)为:上海(18501.66元)、北京(17116.46元)、浙江(15881.63元)、广东(14953.39元)和天津(12279.73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15746.57元;人均年收入最低的5省(市)为:江西(7876.70元)、黑龙江(7803.41元)、青海(7785.09元)、宁夏(7748.53元)和贵州(7518.72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7746.49元)。应当明确的是,适当的地区收入差距是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反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尤其是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税收不能有效地纠正这种现象,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对地区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弱化
(一)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最能体现税收公平思想的税种,但过低比重的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公平的力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低,只有6.75%,远远不及发达国家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8%的水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特征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相对不重要的地位中清楚地看到。
在全国统一税制条件下,各地区税基的差异使得个人所得税具有地区影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600元,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而言,大多数居民的月平均收入都在起征点以下,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而言,相当多的居民月平均收入都可能在起征点以上,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地区影响就非常明显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东部的人均收入水平本来就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多,在累进税率制度下,东部的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也会高于中、西部。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刀切”的征收标准未能与不同地区间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化相联系,导致中西部某些省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反倒高于东部的税负水平。据统计,2003年贵州的个人所得税负为1.0%,同时期山东、河北等东部省份的个人所得税负水平都较低,分别为0.4%和0.6%[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税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这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忽视了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每个纳税主体的经济能力、生活负担和自然状况。例如两个工资收入相同的居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必定相同,但两者的实际经济状况就不一定相同,可能存在家庭负担差异,造成低收入地区居民的家庭负担较高收入地区更重。个人所得税未能起到熨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对地区间收入差距尤其是东、西部收入差距的扩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现了“马太效应”。
(二)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
地区收入差距的悬殊,直接影响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距,进而影响到消费行为的选择。消费税课征的目的之一就是调节对奢侈品的消费。当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可供给的奢侈消费品数量和种类较为齐全,而消费奢侈品的高收入阶层主要位于东部,如果征收差别消费税,就能够进一步提高地区间的收入均衡水平。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的转移并不是必然的。例如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中的“烟酒类”,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占其收入的比例更大于高收入阶层,对此类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事实上西部低收入地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违背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消费税仅对十四类消费品征收,课税范围的设置过窄,未能充分贯彻消费税的立法原则,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弱化甚至失效。一些奢侈消费品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桑拿、歌舞厅等,主要集中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对这类高收入阶层消费的奢侈品(如裘皮大衣、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消费行为不征收消费税,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消费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的消费也可能只是实现货币从价值形式到实物形式的转换,以财富的形态累积起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进一步恶化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对财富分配差距的调节要有赖于财产税类的税种。
(三)收入的积聚环节——财产税
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的差距,财产差距是一种积聚性的差距,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存在着强相关性(李实、魏众、B·Gustafsson),收入分配结构的稳定性和财产积聚的持续性,使得财产差距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导因素。在关注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问题时,也要关注财产差距。必须注意到的是,房产在家庭总财产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一半,逐渐成为居民家庭财产价值量最大的财产,地区间居民财产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房产上。从房产的地区分布上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高收入地区的房产比重占全国房产比重最高,分别为9.53%、8.75%和7.91%,中西部地区的房产占全国房产比重平均仅为1.6%。其中,暴富阶层才消费得起的别墅、高档公寓等房产所占比重也较大,一些低收入地区如甘肃、青海甚至没有别墅、高档公寓,上海、广东等地区该比重高达15%。附着在土地上的房产商品化更将潜在的差距转化为现实的财富差距,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这些都使得如何有效利用税收工具,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税收对财富和收入差距的调节,就要对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课税。然而,我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财产税,涉及这方面的财产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船使用税。韩国的经验表明,对高收入地区暴富阶层财产调控的最佳税收工具是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直接征财产税。我国虽然也侧重于以课征房产税的形式对不动产所有者进行调控,但对个人自住房却予以了免税优惠,某些暴富阶层就通过购置大量房产将货币收入转化为财产形式,无形中就拉开了收入差距。同样地,在纳税依据设计上也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区的税负不公。
我国房产税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作为纳税依据,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地段进行课征,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出租房产为例,按规定是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这可能因房产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导致不公平。假设各自拥有一套房产原值相等的居民甲和乙,甲是老房产位于高收入地区如厦门的繁华地段,由于所处地段较好租金往往较高,甲若将房产出租承担的房产税也较高;乙是新房产处于低收入地区如青海的偏远地段,由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收入水平较低租金收入也较低,较甲而言,乙出租房产承担的房产税就更少。而以房产原值作为计价依据也有缺陷,房产原值不会随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和房产本身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极大地削弱了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此外,我国现阶段未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弱化了税收在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我国当前的富裕阶层(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达到30万人,财产积聚在少数暴富阶层手中,恶化了收入差距的态势。因为财产的积聚是收入的沉淀,一些高收入地区的巨富阶层可能利用生前大量转移财富的办法筹划避税,加剧了代际之间的不公平,势必会拉大财产差距,进而恶化地区收入差距。
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催生出税收遵从意识落后、偷逃税等问题,这属于税收制度建设方面,本文不再做深入的分析。综上所述,这些税收因素的纰漏,使税收在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产生后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改善税收调节作用的政策建议
拉大的地区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采取的政策工具有关,税收作为政府政策取向的实现手段,可以通过如下主要措施提高其地区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强化其累进性
虽然我国政府为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做出了一些努力,但这种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仅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制度仍然难以实现公平。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上的地域差距,因此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应当集中到对家庭收入差距的调节上,实现相同经济负担能力的家庭缴纳相同的所得税。在能力牺牲原则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家庭情况实现差别对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考虑家庭结构、赡养人口和生活负担的基础上适当采用附加扣除的办法。
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还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特别是体现在地区上的累进性,实现让高收入地区的高收入阶层“多交税”的目的,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增收扶持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阶层的生活。
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该考虑在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兼顾中西部收入水平和东部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如适当加征东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流动到西部等低收入地区,通过免征额的提高、减免税等措施对到西部的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贡献大小与奖励相挂钩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其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虽然我国对消费税课征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但其征收范围仍然过于狭窄。应继续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新出现的奢侈品(如裘皮制品、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桑拿等)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上述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行为的消费主要集中于东部高收入地区,对他们征税,使东部的高收入阶层成为消费税的主要承担者,有助于减缓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完善财产税制度,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完善财产税制度,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进行改革。我国的个人房产免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个人生活住房的保证,但也成了某些暴富阶层投机房产积聚财富的机会,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因此现有房产税政策中“个人自住房免税优惠”的规定可作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房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购买的第二套及其以上自住房就要征收房产税。考虑在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个人自住房(如别墅、高档公寓)纳入征税范围,不仅可以破灭房产市场的泡沫,也达到了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目的。同时以房产评估现值作为纳税依据,以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级差收益问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由于房价本身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地区性,在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基础上,实行中央调控下的地区差别税率,发挥税收的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
完善财产税制度,还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我国遗产税的征税面宜窄,重点针对暴富阶层的巨额遗产,起征点的确定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差距,允许一定幅度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当前人均收入水平可以设定100万元为遗产税的全国统一标准,考虑到东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就要高于100万元;中西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均财产数量远低于100万元,遗产税的起征点就可定在100万元或略低。此外,遗产税的税率设计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地区差距,高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稍高一些,低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略低一些。这样,人们在合理合法避税利益驱使下,部分遗产可能向低收入地区转移和集中,也有利于增加低收入地区的收入存量,改善收入的空间分布,进而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此外,为防止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多次分散赠与的方式,逃避税负较重的遗产税,还要配合开征赠与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李实,魏众,B·Gustafsson.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J].经济研究,2000(3).
3、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刘溶沧,赵志耘.税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杨继元.税收政策与西部区域经济开发研究[M].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经济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