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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除权判决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搞清生效除权判决的效力种类及内涵等问题是设置相应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特以大陆法系诉讼法理为依据,展开研讨。生效除权判决应具有除权力(形成力)、羁束力、形式确定力、实质既判力等公法效力,但该判决不应具有执行力,且裁判理由部分也不应具有争点效。除权判决中的“权利限制或保留”部分不同于票据诉讼中的“保留判决”:后者具有中间判决的性质。在公示催告程序启动前,善意取得丧失票据的,该取得在实体法上有效。该取得与诉讼法程序无关,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也没必要启动。而在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作出前,出于既要保护票据流通安全,又要保护失票人利益的考虑,此时的善意取得只在实体法意义上有效。在程序法意义上,其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除权判决生效后,为救济自己的实体权益并获得程序法上的拘束力,善意取得人须提起“除权判决撤销之诉”。除权判决宣告后,不可能发生票据权益善意取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