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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仅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某种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可导致物权自动回复或消灭的宣告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宣告死亡判决书,不动产强制拍卖成交裁定书或抵债裁定书以及撤销前述仲裁书的裁定书。